㈠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以母親名義付首付,婚後男方為父母還貸
在實踐中,對於父母購買的房產,如果沒有特別指定給一方,就視為夫妻共有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無論繼承權人、受贈權人是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其繼承或者受贈所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
房產的歸屬取決於房產證的登記情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結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房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因此離婚時,房產屬於女方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夫妻雙方名字或者男方名字的,離婚時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
㈡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如果房產證上寫著男方名字,這也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律是講證據的,如果有父母承擔全部還款,可協商對女方少分。協商不成,持有關證據起訴解決。
㈢ 大家好,結婚後,經濟方面男方一直和父母沒有分開,一直在幫父親還貸款外債,請問他們創造的那部分財產(
按照婚姻法,女方沒有,但結婚後的有,房產證應該寫上你和你老公名子,不應該寫他父親的名字,因為屬於婚後財產!
㈣ 男朋友把他所有的工資都給他父母還貸款了,我還要跟他繼續嗎
這還用問嗎,肯定是趁早分手啦!這樣的男人要來干嗎?本來女人找老公就是為了有一個依靠,可是現在卻反過來讓他依賴,還要養著他,簡直豈有此理!這種男人簡直不要臉
㈤ 夫妻婚後買的房子,房貸男方用自己工資使用父母的名義還貸款,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你沒有說最關鍵的,房屋產權證上是誰的名字。產權是誰就是誰的房。如果是你父母,與你夫妻就是借貸關系。前提是沒有預先簽訂協議或合同。
㈥ 結婚前老公每個月還房貸2仟多,結婚後老公把這個錢給了爸媽,說是孝順爸媽的,然後他爸媽每個月給還貸款
你老公太聰明了!
這樣,房子的首付與你無關,貸款又是父母還的,整個房子就與你無關了。
悲劇啊!碰到這樣精明的男人!
從情理上肯定是說不過去的,大半的收入交給一方的父母。
但法律上怎麼說,真的就不知道了。
你還是要慎重啊!
㈦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女方有份額嗎
現在的人結婚與離婚都不再單純,很多時候都夾雜了利益的關系,其中最為看重的是房子、車子和錢。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女方沒有份額。
一、房子屬於男方所有現在的婚姻法規定,即使在婚後,但是房子是一方的父母買的或者供養,都只能屬於一方。在結婚後,對於房子的所有款項都是男方父母在還貸,女方沒有出錢,這不存在女方會擁有這套房子。離婚後要分割的是屬於雙方共同有的,而不是拿父母的房子來分割。
如果自己足夠的有實力,就不會因為房子問題爭得你死我活。我認為女人應該努力上進,讓自己有足夠的經濟實力,不依靠任何一個人,這樣才能活得更加的精彩。想要什麼東西自己去爭取,這樣得來的才更加的踏實。
㈧ 婚後男方父母替還房貸數額特別大,離婚還能追回嗎
日常生活中,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後您和男方所有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方替父母還貸,您是可以主張共同債權要求分割的。前提是您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男方有轉賬給父母或者替父母還貸的行為,並且證明是借貸關系而非贈與關系。通常情況下,會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的。
溫馨提示,此類訴訟的重點是要證明男方與父母之間是借貸關系,最好能有借條之類,如果男方提供贈與合同等協議,則會存在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不利於追回。所以建議還是委託專業律師介入。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㈨ 男方婚前買房給父母住,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
買房給父母住孝敬父母,這個是應該的畢竟父母生我們養我們,但是呢,房子是婚前買的,婚後還需要妻子一起還貸款,那麼妻子的權益怎麼保障?新婚姻法的出台使得婚前買的房子一旦離婚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的權益根本得不到保證,別說什麼我們不會離婚的我會一輩子對你好這種屁話,根本不現實。買房子沒問題,給父母住更沒問題,可是既然要求我和你一起承擔貸款,相應的,是不是要保證一下我的權益?比如說,這棟房子的名字應該寫夫妻雙方的,反正呢是父母的房子最後也是兒子的,或者是簽署什麼合約來保證一下女方的利益呢?如果單純的什麼都不做就幫男方還貸款,這種行為真的是蠢到家了。
一直不是很理解,經常有新聞報道房產證寫誰的名字,為這事圍觀群眾可是操碎了心。我的看法是,如果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子什麼都裝修好了一分錢不用我拿的話,房產證不寫女方名字一點問題都沒有,畢竟你沒掏錢寫啥名字啊,可是如果男方僅付首付,婚後夫妻一起還貸款,那對不起我不同意,寫的你的名字還要用我的錢還貸款養著房子,一旦我們之間出什麼問題後這房子一點沒我的份,這買賣太不劃算了。就像了歡樂頌里的樊勝美與王柏川,的確是王的父母出錢買,可是出的只是首付啊!以後還不是得兩個人一起還貸款,而且王柏川的父母也說了,錢只是借的還得還,都這樣了還不寫人女方名字?這還有必要結婚嗎?
㈩ 和男方結婚後可以讓父母還房貸嗎
結婚了當然不可以讓父母的還房貸,已經成家的年輕人就應該擔負起自己的責任,而不是一再依靠父母,自己已經單獨成立家庭,就要負責最基本的衣食住行。如果還不起房貸,就不應該買房。父母也是辛苦了一輩子的,撫養子女成人,或許到了退休年齡,還完自己房子的房貸,就要接手子女,那他們這一生是多辛苦。
另外現在似乎有這么一種社會風氣,就是女方和男方要結婚的前提一定要有房,很多父母為了幫孩子在婚前購買房子,甚至為了讓孩子結婚還大舉負債,到了退休的年齡都一直在外工作。男女雙方結婚,應該是有更多的考量,大家可以相互扶持,一步一步把生活經營好,這樣的未來才是可期待的,而不是年紀輕輕就把所有的負擔放在父母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