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雙方法院有起訴離婚記錄不能貸款嗎
夫妻雙方有離婚記錄並不影響貸款,只要貸款申請人滿足貸款條件即可辦理。
貸款申請需要滿足條件:
年齡在18-65周歲的自然人;
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
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
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貸款辦理流程: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
准備貸款相關資料;
客戶經理貸款調查;
銀行審批;
雙方簽訂借款合同;
落實抵押、質押、無抵押合同或其他保證合同;
銀行放款;
貸後管理;
貸款到期歸還本金和利息。
❷ 被法院起訴過能貸款嗎
不是的。
1、被法院起訴並判決是個人問題的話,需要按照法院規定去執行,那麼就不會被拉入信用黑名單,在以後貸款的時候影響不是很大,可以繼續申請貸款的,但會影響申請貸款的額度、利率等。
2、被法院起訴並判決是個人問題的話,但是仍不按照法院判決去執行,將會被拉入信用黑名單,之後5年會嚴重影響之後申請貸款。
《徵信管理條例》規定,不良記錄在徵信上顯示時間是5年,5年後將會消除,重新統計個人徵信情況。如果有不良記錄,並且比較嚴重,需要個人在後期維護好個人的徵信,不要出現影響徵信的問題,之前的徵信記錄會在5年後清除,那麼5年後貸款等不會受到影響。
個人信用很重要,信用不好會影響個人貸款、申請信用卡,嚴重的會影響出行,無法購買火車票、飛機票等。
❸ 本人有法院強制執行記錄,我老婆可以貸款買房嗎
貸款買房,銀行會要求要出具個人徵信記錄,一般已婚人除了自己的徵信報告,還需要配偶的徵信報告,因為貸款合同裡面除了有主貸款人,還有第二貸款人。如果主貸款人到時候沒有錢還,那就會去向第二貸款人要求償還貸款。所以像你這種情況,估計很難貸下款來,即使貸下來了,額度也不會很高。
❹ 被人起訴後,還能向銀行貸出房款嗎
被人起訴後,只要還未進入執行程序,未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徵信暫時還未受損,就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
❺ 配偶民事訴訟欠款,能貸款買房嗎
本人單獨可以,如果是夫妻共同,則需要查詢其配偶是否被納入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及高消費限制。
❻ 被法院起訴過能貸款嗎
具體看被起訴的原因。日常生活中我們很有可能與他人產生民事糾紛,有糾紛就可能被起訴,但是不能說被起訴了我們的信用就受損了。被起訴後假如我們敗訴了,我們積極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要求履行的義務,這就不會對我們的信用造成損害,但是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當然對信用是有損的。
再說刑事案件,刑事審判只要最終法院判決無罪,那就是一個正常的公民,只要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都可以貸款。有罪那就基本不能了。
❼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夫妻的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購買房屋的,但如果當事人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根據《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7)夫妻被起訴貸款能下來嗎擴展閱讀:
《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仍允許被執行人進行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❽ 夫妻雙方法院有起訴離婚記錄不能貸款嗎
夫妻雙方有離婚記錄並不影響貸款,只要貸款申請人滿足貸款條件即可辦理。
❾ 如果夫妻一方有被法院執行還款,另一方能申請貸款嗎 - 百度
不可以,現在大多貸款都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其中一方有不良記錄,不會批的,望採納
❿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失信被執行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夫妻雙方一方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另一方是不能貸款購買房屋的,但如果能證明購買房屋的屬於個人財產的除外。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