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時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法律分析: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是不需要另一方簽字的。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另一方簽字了。因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B. 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子,只有一本房產證,為了避免其中一方私自拿去私人貸款或賣房,可以去公證處公證嗎
不能,這個沒有用,必須登記到房管局。如果貸款或者賣都需要你簽字。公證的話別人不知道沒要不影響交易。
C. 房產證上寫的是夫妻兩人的名字,一方是否有權利私自賣房子或是把房產轉為他人所有或是抵押貸款
不管是房屋的買賣還是貸款的抵押,都必須要產權人簽字蓋章才有效,產權人有兩個就必須兩個人同時到場。
D. 房產證一個人名字賣房要不要夫妻一起簽字
法律分析:看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了,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需要妻子簽字,如果是婚後財產需要妻子簽字。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離婚後房屋的分割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時需要另一方簽字嗎
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的,屬於個人財產,是不需要另一方簽字的。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就需要另一方簽字了。因為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夫妻一人賣房貸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F. 夫妻雙方為避免其中一方不經對方同意私自把共同共有的房子的房產證拿去私人抵押貸款、賣房等,可公證嗎
1、其實,雙方簽訂一份財產協議,就可以了。至於是否公證,無關緊要。
2、不過,最好的辦法還是在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
G. 夫妻賣房只有一人能到場怎麼辦手續
法律分析:1、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的房屋產權,均為共同財產。
2、夫妻雙方婚後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首先,明確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
3、其次,明確產值,即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
4、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說,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餘的本金及利息。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H. 寧波本地人夫妻個人可以貸款賣房不
寧波本地人夫妻個人完全是可以貸款買房的,因為這事房屋銷售,最基本的規定
I. 房產證上只有夫妻一方名字賣房需另一方簽字嗎
這要取決於房產是單方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婚後共同財產。
1、如果是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另一方簽字。
2、如果是婚後財產,即夫妻共同財產,則需要另一方簽字。
(9)夫妻一人賣房貸款擴展閱讀: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一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