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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買房子父母還貸款

發布時間:2022-05-05 19:26:54

Ⅰ 是不是男方婚前父母出錢貸款買的房子,婚後女生可以不用還貸

情侶雙方在經過熟悉和了解之後,就會自然而然的談到結婚這一步。不過結婚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到的問題也特別的多,首當其沖就是有關於房子。絕大多數的女性在結婚前都會要求男方買一套房子,不過一套房子全款買下來壓力還是很大的,因此不少人就會選擇付首付,貸款買房子。這時候女生就會考慮到一個問題,婚前男方父母拿出首付的錢,那麼婚後自己究竟要不要幫忙還貸款。

自己單獨買房

一直以來,房子都是一個老大難的問題,不管是全款買房還是首付買房,總是有說不完的糾葛。為了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女性如果自己有經濟實力,那麼完全可以自己買房,沒有必要把買房的希望寄託在男方家人的身上。畢竟別人出錢買的房子,永遠都不可能只屬於自己,女性只有獨立強大起來才有足夠的話語權,不需要依附於任何人。

Ⅱ 婚前男方付首付貸款買房,其父母是共同還款人.婚後部分的房子和女方有關系嗎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摘要 你好,結婚之前房子的首付款以及每個月還款的那部分,和你沒關注。結婚後這部分,你佔三分之一的二分之一。

Ⅲ 婚前男方買的房子,房子和房貸名字是男方本人,婚後房貸是男方父母還的,這樣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男方以個人名義購房,登記在男方一人名下,該住房就屬於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女方參與婚前的出資,可以憑出資證明主張對男方的債權。
領取結婚證起,雙方當事人還貸錢款屬於婚後共有財產,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的權益,女方也有一半。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Ⅳ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父母支付月供,離婚時房產如何判定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誰買的屬於誰的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既然是你父母支付月供那麼房子就歸你。

Ⅳ 房子結婚前對方付的首付,婚後房貸全由對方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和我有關嗎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簽訂贈與協議,父母幫助還貸目的能夠認定為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故一方父母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登記方也無需就該部分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將出資方父母婚後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不僅違背出資方父母的實際意願,還可能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立法本意相沖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望採納,謝謝!

Ⅵ 婚前男方付首付貸款買房,其父母是共同還款人.婚後部分的房子和女方有關系嗎房子是共同財產嗎

像這種情況,房子肯定屬於共同財產了,畢竟婚後部分的房子和女方是有關系的,所以女方也是有一份的

Ⅶ 婚前買了一套房子,房產證是我的名字,房子有貸款。但是一直由父母還房貸。請問這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屬於。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餘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後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後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規定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7)男方婚前買房子父母還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阿珍與阿軍於2007年間經人介紹認識,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雙方未生育子女。

2014年12月24日阿軍向梅江區法院起訴,請求離婚。

在庭審中,阿珍同意離婚,雙方確認無夫妻共同債權債務,但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上產生分歧。

據阿軍說,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遷,阿軍用征地拆遷補償款於2005年6月購買的。婚後,阿珍要求在房產證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離婚。阿軍為了息事寧人,維護一個來之不易組建起來的家庭,違心與阿珍到住建局辦理了加名手續。

阿軍認為,在2010年9月房產證登記增加阿珍名字的行為是一種無效的行為。為了證實自己的說法,阿軍還提供了住建局存檔的權屬人為「阿軍」個人的房產證和添加阿珍簽名的申請書。

對此說法,阿珍卻有不同意見。她表示與阿軍結婚後,全心全意照顧家庭,還做工幫補家用,並幫阿軍歸還了其個人債務,所以是阿軍自願把套房增加了自己的名字,自己依法享有房屋的一半所有權。

梅江區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准予原告阿軍與被告阿珍離婚,住房歸原告阿軍所有,並由原告阿軍支付房屋價值折款21.5萬元給被告阿珍的一審判決。

判決後,阿軍不服向梅州中院提起上訴。

今年5月25日梅州中院受理後,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並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不動產物權變更依法登記,有法律效力

二審經辦法官表示,在該案中,雖然該套房在雙方結婚前的產權登記為阿軍個人所有,但在結婚後雙方向房管部門申請加名,套房的產權變更登記為阿軍、阿珍共同擁有。

依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雙方婚後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加名行為,視為是阿軍自願贈與房屋產權的行為,已發生了變動房屋產權的法律效力,即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

Ⅷ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1、按揭未還清,不能加名字、換名字、贈與。
2、只要寫了名字,是有沒有婚姻都要分,因為寫名字的時候必須寫上所佔分額。

Ⅸ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么

婚前男方父母貸款買房,男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可以寫女方的名字。但是前提是需要經過男方和他的父母的同意,因為加了女方的名字後,財產就有女方的一份。

Ⅹ 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有貸款的,婚後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這種情況屬男方婚前財產,若離婚,女方可分到還貨的一部分錢,現在的婚姻法,就是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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