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有貸款意外死亡後女方用承擔貸款嗎
正常情況肯定需要承擔,除非能證明是被欺騙或脅迫。
❷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的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該債務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債務,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問題,因為是隱瞞私自貸款,一般認為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理由如下:
1.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3.例外情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麼還是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雙方是可以事先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到底是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應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看該債務是否取得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認可,其次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要看是否用於家庭生活,如果用於家庭生活,也是共同債務。其次,如果是約定財產制,雙方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此時需要看債權人是否知道該規定,如果知道,則該筆債務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❸ 夫妻雙方銀行貸款,一方去世怎麼辦
只要沒離婚呢,那你就另一方必須得還,因為這是夫妻共同的財產,也就是共同的債務,都必須共同承擔
❹ 浦發萬用金貸款如果夫妻另一方不知曉,私自貸款並且人己死亡,欠款該如何處理,求指點
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經營才與夫妻共同債務有關。如果用於個人的高消費或者完全私人的目的,屬於公民個人債務,作為配偶的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分清楚哪些屬於其遺產范圍。
❺ 夫妻一方在對方不知情情況下欠的債務,並且以死亡需要另一方償還嗎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所以,除非夫妻之間有書面的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一人承擔,並且第三人知曉該約定的,另一方就可以避免承擔債務。
如果沒有上述約定或者第三人並不知曉的,很難主張是一方的債務。一般來說,並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債務的存在而認定其為夫妻一方的債務,而是看該筆債務是否是否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如果認定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使一方不知情,那麼也是要承擔相關歸還責任的。
❻ 夫妻一方隱瞞大額貸款,最後還不上,貸款人又生病去世,該怎麼辦'
沒辦法,只能還了
❼ 夫妻一方死亡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首先要弄清楚這個債務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一方個人債務,如果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一方去世,就應當由另一方承擔。但如果是一方個人債務,就由個人承擔。在死亡之後,先從其個人財產中劃撥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❽ 夫妻一方借錢.另一方不知情.死亡後債務怎麼辦
夫妻存續期間,一方債務為共同債務,但也有例外。 參照: 對於是否為夫妻的共同債務或者夫或妻一方的債務,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高法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根據以上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對外較大負債應當經另一方同意,並且能夠說明該債務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而不是用於個人消費,實際在離婚訴訟接近期間,實務中經常接觸到夫妻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對此《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❾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訴訟中,證明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於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後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❿ 夫妻一方借款後意外死亡債務還要還嗎
我們知道,夫妻結婚後,財產都是共同財產。那麼債務呢?債務是不是也是兩個人該共同承擔的,當其中一方死亡後,其配偶是否應該為債務人還債呢?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這一條可以通過目的性擴大解釋為:婚姻關系解除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借款者如果是以個人名義借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關系另一方認可),那麼未死亡一方則須對此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有義務償還的。如果死亡一方以個人名義借個人之債的。那麼另一方當然沒有義務償還(《合同法》規定,雙方合同不得對抗第三方)。當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因為協商解決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感情,有利於以後繼續合作,而且協商解決簡便、迅速、耗費少、便於執行,因而是一種常用方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