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兩個人共同共有房產、一方可以抵押貸款嗎
兩個人共同共有房產,房產共有人認可其有關借款及擔保行為,並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才可以抵押貸款。
⑵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⑶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應該是不可以的,必須雙方都同意
⑷ 夫妻兩人共有的房產證,老婆可以一個人用房產證貸款嗎
樓主,你好
夫妻兩人共有的房產證,老婆可以一個人是不能用房產證貸款的。。。 因為房地產產是兩人共有,一人去貨款,銀行是不放款的。 如果夫妻兩人共有的房產證,只要老公寫一個委託書是可以的;或者兩人一同到場,帶有效身份證及戶口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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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夫妻共有房產證抵押貸款妻子無法到現場簽字需要委託書行嗎
可以!
夫妻共有房產證抵押貸款妻子無法到現場簽字需要有公證處公證的委託書。
⑹ 夫妻共有的房子怎麼做抵押貸款
這倒沒什麼的啦。只是提供兩個人的資料和申請時一起簽名就可以了。不懂你再私我
⑺ 夫妻共同房產證單方可以拿去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婚內夫妻共同財產一方不能抵押。除非另一個共有人同意。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須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書面委託或親筆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⑻ 夫妻共同買房 這樣貸款能省不少利息!
隨著房價的逐年攀升,為了分攤買房壓力,現在很多情侶和夫妻都會選擇共同買房償還房款。但通過這種方式買房與個人買房存在著不同之處,夫妻共同貸款買房掌握好這幾點的話,可以提高貸款額度,還可以充分利用好公積金省去不少貸款利息。
夫妻購房准備要雙份
房產是大宗交易,雙方共同買房更要注意溝通,因溝通不當後買房時鬧得不歡而散的情侶比比皆是。但買房子是奔著過一輩子的去的,總不好因為房子而耽誤了過一輩子。另外,既然是夫妻雙方共同買房,需要的證件就比單個人買房需要的更多,涉及到夫妻雙方的收入證明、社保證明等。如果不是本地居民,在不能提供納稅證明或社保證明的情況下是不能享受相關優惠的,只能按照非本地居民政策對待。所以買房前要根據各人情況取好經。
夫妻買房交易流程需謹慎
在買房過程中,涉及到諸多簽約過程,如簽訂買賣合同、申請房貸以及交易過戶等,這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到場。之後的貸款更是給不少初次買房的夫妻除了難題:如何確定主貸人?
到了這個問題上有些網友就存在疑問了,究竟主次貸人對貸款辦理有哪些影響呢?一般情況下,在銀行住房貸款合同中,只把一方作為 「貸款人」,即主貸人。主貸人的確定關系著貸款額度、利率、年限等方面,建議在簽訂合同時,選徵信記錄較好、收入較高較穩定、年齡偏低且為本地戶籍的一方。
夫妻買房需知悉風險
說到風險爭論多的就是產權的歸屬問題,如果是夫妻雙方在婚後共同買房,共同還貸,無論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通常都會視為產權共有,一旦婚姻生變,雙方可根據實際需求對產權和債務進行分割。而對於現在認房又認貸的城市來說,婚後貸款買房雙方名下都會存在貸款記錄,這方面的影響大家也要提前知悉。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4-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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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夫妻共有房產一個人能抵押貸款嗎
法律分析:夫妻共有房產一個人是能抵押貸款的。但是需要夫妻的另一方已經同意房產抵押貸款,並且要滿足貸款的要求,比如抵押人或借款人的身體健全;住宅或商品房以及經濟適用房要產權確二十年之內;抵押人或者借款人徵信近二十個月不得連3累6;抵押人或者借款人可以證明還款的來源和其他資產;實際的用款用途要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⑽ 夫妻共有房產房產證也是夫妻二人名字,請問單獨一方拿去抵押貸款能行嗎
單獨一方不能拿去抵押貸款。夫妻共有財產處置單方處置沒有效。房產證上登記的所有產權人都要同意,簽字才能貸款。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10)夫妻共有房產貸款方法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范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