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
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總結下,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實務中的認定問題:
1、共同債務:共同簽字的、雖無共同簽字但事後追認的、用於日常生活的、對於一方發生的大額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對於題主的問題,一方申請貸款你不知道而且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們,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而需要共同償還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要分析債務的用途。 比如說對方一個人借錢開公司,或者借高利貸開公司,結果公司賠錢了,我需要還么。
很明顯,開公司一般會認定為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公司欠債也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類似的還有一方申請了貸款用於購買房產,如果房產是共同租住或者房租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顯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但如果另一方是自己申請貸款用於賭博、吸毒或者交通肇事犯罪賠償別人,這種情況很明顯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是典型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三,所以,再總結下個人債務: 一個人簽字但不用於共同生活的(賭博、吸毒、犯罪之債);第三人明知道夫妻二人是AA制財產約定的,當然需要夫妻證明第三人知道AA制,例如張女士把AA制財產約定給物業看後讓物業在復印件上簽收的;簽字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的債務(比如簽字方在錄音里說過這回事)。
2. 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事後追認債務,以及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欠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您好,寫借條時一定要簽夫妻兩個人的名字才算夫妻共同債務嗎
您好,實際並沒有這樣直接規定。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共同簽名是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2、夫妻一方時候追認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 夫妻單方面借款算共同債務嗎
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若一方單方面借款但沒有將所借的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支出,則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屬於共同債務的,另一方在離婚時就不需要承擔清償義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以自己的名義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支出的負擔的借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沒有超出,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內借款,若是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借款,或明確用於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及經營生產的,算作夫妻共同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並不以是否在婚內為標准,而是根據借款人為一方或雙方,以及借款的用途進行判定的。以下債務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 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共同簽名的債務、一方事後追認的債務等;
2. 夫妻一方以其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 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生產的,一方以其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 借款僅有夫妻一方簽字,會不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借款僅有夫妻一方簽字,只要未在借條上簽字的一方無法證明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就會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6. 婚後個人銀行貸款屬於共同債務嗎
婚後個人銀行貸款在通常情況下是不屬於共同債務的,但如果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7. 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簽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借條上只有丈夫一人的簽字,妻子不知情,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不少家庭在借款時,都是只有一個人簽字,要麼是丈夫簽字,要麼是妻子簽字,很少會讓夫妻雙方都簽字。
因為現實生活中能借款的,大多數都是關系不錯的朋友,本來借錢都有點失眠,這時如果出借方還非得要求借款人夫妻都在場都簽字,可能也不現實,關鍵面子上過不去。
這就告訴我們一個簡單至極的道理。今後在出借錢財的時候,一定要做到以下三點。
第一,最重要的是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借款,而且所出借的這筆款項即便失去了,也不會對自己的生活造成嚴重影響。
現實中,有不少人為了獲得高額利息,不惜鋌而走險將自己的房產抵押出去,從銀行貸款在放貸出去,結果實際借款人生意破產, 無法償還該債務,從而導致自己一下子回到了解放前。
第二,要核實清楚對方也就是借款的那一方,有沒有經濟實力來償還所借的款項。
如果經核實對方確實有足夠的財力,或者生意做得比較穩當,那麼這筆借款的回收就比較有保障。
第三,要讓借款一方,夫妻二人都在借條上簽字,不管對方婚姻關系是否仍在持續。
這樣就足以保證,等到要求對方還款的時候,至少可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即便他們的財產只在某一個人的名下,也不會對自己的追償行為造成不便。
8. 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只有夫妻一方簽名的借條。如果對方是知道的,當然屬於共同債務的。
9. 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系有夫妻共同簽名和意思表示或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貸款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貸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