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買房主貸人和次貸人的區別
具體差別如下:
一、貸款記錄在徵信的顯示不同:
申請房屋貸款的借款記錄只會顯示在主貸人的徵信報告上,而次貸人的徵信報告不會有該條貸款記錄。
二、資質要求不同:
資信狀況較好的一方作為主貸人,另一方則是次貸人。
三、貸款年限不同:
申請房貸的年限是按照主貸人的年齡來進行計算的,而非根據次貸人的年齡計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㈡ 夫妻共同買房,房產證上寫一個人名字和夫妻兩個人名字有什麼區別
你好,這個可能區別還是有一點,就是買賣房的時候,一個人簽名,還是兩個人簽名吧,就是這一點區別,還有就是貸款有區別,如果你一個人貸款的話,就寫一個人名字就可以了,其他的沒有什麼區別,都是婚姻共同財產,望採納,謝謝
㈢ 夫妻婚後買的房子,房產證上面寫一個人的名字和2個人的名字,對以後再買第二套房有沒有什麼區別
沒有太大區別,只要是婚後購買的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無論寫誰的名字都是一樣,以後再買房子都是屬於第二套房產,因為是以家庭為計算單位的,祝你幸福!
㈣ 婚後夫妻買房,我是貸款人,辦理房產證時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還是說房產證上只能寫貸款人的名字
可以寫兩人的名字。這個無所謂的!只要貸款人的產權就能做抵押貸款
㈤ 貸款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
貸款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具體如下:
1、如果是婚前購買,寫一個人的名字,即為個人所有,是個人財產;
2、寫兩個人的名字,即為雙方共有。因為是婚前購買,二人之間還不存在婚姻關系,對於房子,即為共有人。
當然,在離婚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處理。比如,是否婚後以夫妻共有財產償還貸款、是否相關的財產協議等。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㈥ 婚後購房寫一個人兩個人有區別嗎
法律分析:1.婚後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寫兩個人如果是共同出資購買沒有什麼區別。房產是在結婚後購買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房產證上的名字是誰不影響房產的權屬份額,原則上按照購房時雙方父母各自的出資比例確定所佔份額.
2、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寫兩個人名字的話,是對夫妻雙方權利的明確。涉及貸款,抵押與買賣需要兩人同時在場辦理。
3、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發生離婚的情形,其中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需要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後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行拍賣,然後進行分配。
4.在婚姻存續期間男方以個人名義賣房辦過戶手續時需要未婚證明或女方也要到場面簽。所以不存在私下處理的問題;若在離婚後,處分房產須提供離婚判決書或有民證部門蓋章的離婚協議,最好的辦法是在未分割房產前繼續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㈦ 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和兩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區別嗎
如果再沒改婚姻法以前沒什麼區別,但是現在國家婚姻法房子問題改了。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以後在離婚後就屬於誰。就算是你倆一起貸款一起還債。還是屬於有名字的那方,你們倆個的名字都寫上去的話,以後分開就是倆個人平分,有小孩的話,就三個人分。我記得好像是這樣~嘿嘿。
㈧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寫一個人的名字和夫妻2個人的名字的區別
婚後買房,房產證上不管寫一個人還是兩個人的名字,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用房產證辦理其他事情時就只需要房產證上名字的人辦理就行。
㈨ 夫妻買房寫一個人名和二個人名有何不同
如果這個房子是兩個人婚後財產,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證寫一個人,還是兩個人,本質上不影響權屬狀況,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屬狀況是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所以,從表面來看,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則有可能給其他帶來房產證屬於一個人所有的想法。若房產證登記為兩個人的名字,那房產必然屬於兩個人所有。
另外,房產登記的名字會影響房屋的處分,特別是房產的轉讓。若產權僅登記在一個人的名下,對方就有可能單獨一方實施房產買賣,並順利完成房屋過戶。若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辦理房產過戶則必須另一方的配合,這樣就能避免單方轉讓房產。
總體來說,若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建議登記在雙方名下,這對於另一方才更具保障,具有法律上的保障。
㈩ 夫妻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
夫妻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如下:
1、婚前購買寫一個人的名字,即為個人所有,是個人財產;
2、兩個人的名字,即為雙方共有;
3、婚前購買,二人之間還不存在婚姻關系,對於房子,即為共有人;
4、在離婚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處理,是否婚後以夫妻共有財產償還貸款、是否相關的財產協議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