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之間房地產交易買賣,以此辦理按揭貸款可以嗎
夫妻之間可以辦理過戶,但是不能到銀行辦理按揭貸款。
二手房交易流程:
⑴ 購房人與售房人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或房屋買賣合同;
⑵ 符合條件的購房人向貸款銀行提出借款申請,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⑶ 買賣雙方到貸款銀行指定(認可)的評估機構進行房屋評估;
⑷ 律師事務所對借款人的資信證明材料和評估報告進行鑒證、調查、分析,出具《法律意見書》;
⑸ 貸款銀行進行審批,通知借款申請人是否同意貸款;
⑹ 買賣雙方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過戶後,借款人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⑺ 購房人與貸款銀行簽訂二手房抵押貸借款合同;
⑻ 買賣雙方將過戶後的房屋所有權證送交貸款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⑼ 借款合同生效後,貸款銀行根據借款合同劃付資金;
⑽ 借款人按月還款;
⑾ 借款人還清貸款本息,解除抵押擔保。
需繳納的費用有:保險費、公證費、抵押費、權證資料費、貸款服務費、登記費、交易評估費、交易手續費、交易印花稅、契稅、營業稅。
『貳』 夫妻婚後買了一套住房,專項附加除去住房貸款要怎麼扣
三、限本人扣除,無選擇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繼續教育
除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可以選擇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之外,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均由本人扣除,無選擇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贍養老人
符合條件的贍養老人支出,限獨生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間分攤扣除,無選擇由贍養人配偶扣除的情形。
『叄』 房屋買賣爭議請求解答
估計你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沒有找律師審核合同內容,合同約定對你這邊很不利。現在對方違約,而房產已經過戶到對方名下,為了維護你的切身利益,建議可以:
1,趕快找購房人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如沒有銀行的抵押在先那是最好的,如果有那就辦理二押。
2,如果對方拒絕或者拖延時間的,那麼建議盡快起訴查封房產。
『肆』 天津夫妻之間房屋買賣能按揭
法律分析:可以。按揭貸款房屋買賣有效。合同生效要件為:(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合同生效時間】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伍』 夫妻名下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產要出售,貸,銀行貸款沒還完要先解壓
夫妻名下有一套共同共有的房產要出售,銀行貸款沒還完要先解除抵押
否則房子的他項權證會被銀行拿著。
而還款最好是以主貸人的卡還,使用其他人的卡則需夫妻雙方一同前往銀行辦理。
『陸』 夫妻間可以買賣房屋嗎
你婚前的房子,賣給老公之後成為婚後財產,房屋所有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他給你的錢也屬於雙方共同所有。房子可以買賣,可以貸款,但貸款也需要你二人共同還款!
『柒』 夫妻買兩套房,可以分別用公積金貸款嗎第二套房怎樣付款
夫妻買兩套房,可以分別用公積金貸款,第二套房在申請公積金貸款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劃撥到企業賬戶上。
如果申請人夫妻雙方名下貸過一筆住房貸款(含商業銀行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則執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貸款利率。
一、貸款利率:
首套住房:1-5年,年利率為2.75%;6-30年,年利率為3.25%。
第二套住房:1-5年,年利率為3.025%,;6-30年,年利率為3.575%。
二、辦理步驟:
1、核算貸款額度。
申請人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原件,到市民之家三樓東區37-38號公積金徵信查詢窗口,查詢夫妻雙方徵信及貸款資格,核算最高貸款額度,領取《開封市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通知單》。
2、簽訂購房合同。
申請人持公積金中心出具的《開封市住房公積金最高可貸額度通知單》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3、簽訂貸款合同。
申請人夫妻雙方及擔保人攜帶相關材料,到市民之家三樓東區的公積金中心自助取號機上取號,待叫號後到35號東或35西窗口,辦理《開封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合同書》的面簽手續。
4、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受託銀行電話通知申請人,並和申請人到市民之家二樓東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的1-16號窗口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5、發放貸款。
公積金中心收到受託銀行送交的《不動產登記證明》後,將申請人的貸款資金通過受託銀行,劃撥到《開封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合同書》中約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賬戶。
6、按月償還貸款。
申請人每月按照《開封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合同書》中的約定,在還款儲蓄卡上存款,受託銀行按期自動扣收還款本息。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住房公積金開戶日期滿6個月且連續正常繳存6個月(含)以上;
2、申請人在開封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且為所購房屋的產權人;
3、申請人夫妻雙方從未有住房貸款或只有過一筆住房貸款。
4、申請人夫妻雙方無尚未還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5、申請人夫妻雙方的《個人信用報告》中,近兩年無連續3期、累計6期的逾期現象,無呆賬現象。
6、提供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手續。
7、異地公積金貸款申請人的戶籍地在開封行政區域內;
8、申請人所購住房,房地產開發商已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備案。
9、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他條件。
『捌』 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條規 和房屋買賣違約賠償責任 問題
房屋買賣的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違約賠償責任 :
一、符合房屋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持,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
預約協議訂立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於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價格,該價格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六、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義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房屋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經交付但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買賣合同構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買賣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法院應當釋明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經釋明買受人堅持不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善意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包括賠償房屋差價損失在內的違約責任。
前款房屋已經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權法》第106條第1款規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構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據該規定要求追回房屋的,應予支持。「善意」的判斷時點以買受人申請過戶登記時為准。
七、房屋共有權利人的訴訟地位與責任承擔
夫妻一方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對出賣人(登記方)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或無權代理進行審查,並釋明買受人可以申請追加夫妻另一方作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參加訴訟,買受人不申請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以出賣人構成無權處分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賣人轉讓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參加訴訟。
經審查夫妻另一方追認出賣人的處分行為或有證據證明其以自己的行為同意履行的,構成對房屋過戶登記債務的加入,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出賣人的行為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第(2)項或《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規定的,該買賣合同對夫妻另一方具有約束力,應當判決夫妻雙方共同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八、冒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除外。
買受人信賴出賣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於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定的表見代理。
九、連環買賣中的合同效力
房屋連環買賣中,前一手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並不必然影響後一手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法院應當根據後一手買賣合同是否存在其他法定無效情形予以認定。但後一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能否取得房屋權利,應當依據《物權法》第106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
房屋騰退糾紛中,被告方以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作為抗辯的,法院應當釋明其可以提出反訴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當事人堅持不反訴的,應就其抗辯是否成立進行審理並作出判定。
十一、請求合同繼續履行的處理
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訴訟請求中沒有具體履行內容的,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要求其變更訴訟請求明確具體履行內容,如支付購房款、交付房屋、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等,並告知僅判決繼續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風險;當事人堅持不變更的,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判決,並告知當事人在履行中發生新的爭議可就具體履行內容另行起訴。
十二、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條件的處理
買受人要求交付商品房,經審查房屋已經完工但未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符合法定強制性交付條件的,可以判決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組織工程竣工驗收,並將驗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給買受人,但買賣合同存在永久性履行不能情形的除外。
買受人明知商品房不具備法定或約定交付條件仍同意接收房屋後,又以房屋不具備交付條件為由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的,不予支持,但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完善房屋交付條件,並主張因房屋交付條件不具備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約定出賣人「於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實際逾期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應當依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房屋逾期尚未實際交付,買受人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出賣人以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為由提出抗辯的,不予採信。
十三、買受人拒絕接收商品房的處理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及法定的強制性交付條件和質量標准,買受人以房屋質量存在表面瑕疵為由拒絕接收房屋,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買受人確有證據證明房屋在交付時存在功能性質量瑕疵以致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除外。買受人接收房屋不影響出賣人對房屋的質量瑕疵承擔保修義務。
十四、因「出賣人原因」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認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委託出賣人代為辦證,出賣人未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內將房屋過戶登記到買受人名下,並通知買受人領取房屋權屬證書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但出賣人有證據證明辦證逾期系因買受人未繳納辦證所需相關稅費或提供相關證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商品房買賣合同未明確約定出賣人代為辦證的,出賣人仍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義務,即出賣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定辦證期限屆滿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記並將協助辦證所需的必要證明材料備齊提交房屋登記機關,且依合同約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買受人可以自行申請房屋過戶登記。出賣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的,應當承擔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
因行政部門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在合同約定或法定期限內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根據其影響程度減輕或免除出賣人的逾期辦證違約責任。
十五、對待給付義務的同時履行
買受人要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或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經審查合同約定買受人支付剩餘購房款的義務先於或與出賣人的交房、過戶義務同時履行,且買受人同意依約支付剩餘購房款但出賣人拒絕受領的,法院應當向出賣人釋明可以反訴要求支付剩餘購房款,經釋明出賣人堅持不反訴,僅以買受人未支付剩餘購房款作為拒絕履行抗辯的,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在買受人依合同約定支付剩餘購房款時,交付房屋、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十六、一房數賣中買受人的權利順位
一房數賣中的數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的,應當依據《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二部分第(二)方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3條的規定確定權利保護順位。在房屋查封期間佔有房屋的買受人,其權利不能對抗在先查封房屋的買受人;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或房屋網簽手續買受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合法佔有房屋的買受人。
買受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案件中,法院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對房屋採取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查封房屋處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十七、第三人過戶登記請求權的行使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指定的第三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該第三人有權直接要求出賣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買受人也可以要求出賣人向其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但第三人拒絕受領的除外。
十八、出賣人死亡後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
出賣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死亡,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交付房屋並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法院應當依據買受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出賣人的繼承人協助買受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十九、房屋漲價損失與一倍賠償的並用
出賣人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規定的違約情形,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買受人要求同時賠償房屋漲價損失和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損失的,可予以支持,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兩項賠償數額相加過分高於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的,可以酌情降低賠償總額。
二十、同時主張逾期交房、辦證違約金的處理
出賣人存在違反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逾期交房和逾期辦證的違約行為,買受人同時主張上述兩項違約金的,可予以支持。出賣人主張兩項違約金相加數額過高的,法院可以綜合買受人所受實際損失、出賣人的過錯程度、是否使用格式條款等因素,對於違約行為重復期間的違約金,擇一高標准予以支持。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出賣人逾期取得初始登記和逾期辦理過戶登記應當支付違約金,買受人同時主張兩項違約金的,依前款原則處理。
二十一、逾期辦證違約金過高的判斷標准
出賣人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逾期辦證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經審查買受人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可以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為基數,在日萬分之三的標准范圍內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二十二、違約金分別主張與分段主張的調整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以買受人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高作為抗辯的,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出賣人存在多項違約行為,買受人分別提起訴訟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做出處理的,後訴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前後案件的具體情況、買受人的實際損失、前訴案件的賠償數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二)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分段起訴主張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有證據證明前訴案件確定的違約金數額加上買受人在後案中主張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於其所受實際損失的,應當判決部分駁回直至全部駁回買受人的訴訟請求。
(三)買受人就出賣人的同一違約行為先後主張遲延履行違約金和解除合同違約金,前訴法院已經確定出賣人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後訴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違約金時,應當扣除出賣人已經承擔的遲延履行違約金的數額。
二十三、違約金訴訟時效的認定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應承擔的違約金為數額確定的一次性違約金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約定違約金為按日(月)計付的繼續性違約金的,以每個個別的債權分別單獨適用訴訟時效,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的,違約金保護范圍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前兩年。期間有時效中斷或中止情形的,適用《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相關規定。
二十四、民間借貸與代理售房的處理
民間借貸關系的借款人在借款時出具委託書,授權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出售借款人的房屋,貸款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在借款人未償還借款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名義轉讓其房屋,借款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貸款人與買受人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或者買受人明知或應當知道代理人實際沒有代理權或濫用代理權的除外。貸款人應當將收取的購房款扣除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後剩餘的款項及時退還給借款人。
借款人認為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依據《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行使撤銷權。轉讓價格是否明顯過低的標准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的規定予以確定,即合同約定的房屋轉讓價格達不到當時交易地的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價格明顯過低。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否符合市場交易習慣、買受人是否實際支付購房款並實地查看房屋、買受人的身份等因素綜合予以認定。
二十五、民間借貸與以房抵債的處理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簽訂合同約定,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即願意以自己所有(或經第三人同意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抵償歸貸款人所有,該合同實為基礎借貸債權的擔保,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認定雙方之間系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貸款人可以選擇行使以下權利:(1)貸款人依原基礎借貸法律關系主張償還借款的,應予支持;(2)貸款人在履行清算義務的前提下,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房屋價值超過擔保基礎借貸債權(貸款本金、合法利息等)的,貸款人應將剩餘款項返還給借款人。房屋價值以貸款人要求借款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時予以確定。
當事人在民間借貸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簽訂合同約定以房抵債,性質上屬於債務履行方式的變更,貸款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的,應予支持。借款人認為抵債價格明顯過低,顯失公平的,可以參照本紀要第24條第2款規定處理。
二十六、以房抵債與調解
當事人以債務糾紛訴至法院,在訴訟中自願達成以房抵債協議的,各級法院應當嚴格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房地產調控政策下人民法院嚴格審查各類虛假訴訟的緊急通知》的相關規定,加大對可能出現的虛假訴訟案件的審查力度,對抵債協議的內容一般不出具正式調解書予以確認,確實需要出具正式調解書的,應當報經所在法院主管副院長或庭長審核。
『玖』 老婆婚前買房子,婚後這個房子拿去貸款之後一起還的貸款是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
婚前貸款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新婚姻法中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款並且在銀行貸款,婚後以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則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也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通常來說婚前買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房子是屬於個人財產:
1、婚前一方全額買房,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名下,屬於個人財產。
2、雙方婚前訂立財產協議,並且進行公證約定為個人財產;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3、夫妻在一方婚前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的財產支付首付款並且在銀行貸款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後一起貸款為什麼房子不是共同財產
房子是婚前一方單獨購買,且名字也只有一個人,則房屋產權屬於購房人個人所有。婚後雙方一起還貸的,如果將來離婚,則還貸的部分屬於兩人的共同財產,房屋所有人需要支付共同還貸金額的一半給與另一方。婚後房屋增值的部分也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如何鑒定婚後是否一起還貸?
夫妻雙方結婚後,兩人所得收入都為夫妻共同財產,不論夫妻雙方哪一方還貸,都屬於夫妻共同還貸。另個協定除外
『拾』 離婚,夫妻間房屋買賣能貸款嗎
離婚之後,夫妻之間可以辦理住房析產過戶。是依據兩人離異協議的約定,憑雙方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離婚協議(上面註明住房分割情況細則,歸哪一方),住房房產證,契稅證明,土地證,雙方一起到該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只要200元左右手續費就可以辦理析產過戶住房給一方。
離婚後,如果雙方辦理住房買賣過戶,可以申請貸款。因為離婚後兩人不是夫妻關系,可以辦理正常住房的買賣過戶手續,買方可以依照本地銀行規定申請住房貸款按揭手續。辦理買賣過戶的前提是,該住房析產完畢,屬於賣家個人合法擁有的財產,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