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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5-12 16:42:03

A.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法律分析:國家助學貸款是黨中央、國務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普通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普通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資助力度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

法律依據:《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B. 國家助學貸款怎麼還款

國家助學貸款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進行還款:1、正常還款。借款人登錄國開行助學系統,綁定自己的支付寶。按照合同的約定,在還款日的前5日將還款的金額充值到支付寶賬號中,系統會進行自動扣款。在扣款之後,借款人可以登錄學生在線服務系統查詢是否還款成功。2、提前還款:這種方式需要借款人提出申請。
《關於助學貸款管理的若干意見》
第一條完善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進一步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
(一)各金融機構要在信貸原則的指導下,積極開辦一般商業性助學貸款業務,其中,包括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要切實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及時總結經驗,完善管理制度;農村信用社也要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在學生家庭所在地對學生或家長發放擔保助學貸款和信用助學貸款。
(二)對年滿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一般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對接受非義務教育學生的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一般發放擔保助學貸款。
(三)對在校大學生發放信用助學貸款,學生所在學校必須提供貸款介紹人和見證人。
1.金融機構與學校要簽訂銀校協議,明確助學貸款申請受理、調查審批、收回監督、建立借款人信譽檔案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學校應積極配合助學貸款的發放和管理,借款人轉校後,應將其助學貸款情況作為學生檔案的內容之一移交新就讀學校。借款人畢業後,應將其去向通知貸款金融機構。
2.介紹人指學校負責助學貸款的部門(如學生處等),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系、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根據貸款銀行的要求,負責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負責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銀校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有關事宜。
3.見證人是指與借款人關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的班主任、專職輔導員、系主任等,其中一人見證即可),其職責是:協助介紹人和貸款銀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在借款人畢業後與其保持聯系,向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訊方式。
(四)在校大學生申請信用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證、所在學校及其院系的詳細地址。
3.具有所在學校發放的《學生證》、學籍證明等有關證件;學生學習期間所需學雜費、生活費等有關學習的費用證明;介紹人提供的貸款申請表或相關證明。
4.符合貸款人要求的學習、品德表現證明,無不良信用行為。
5.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C. 留學助學貸款怎麼辦理

留學助學貸款需要到銀行辦理,貸款人受理商業助學貸款申請時,應對貸款對象(以下簡稱借款人)設定一定審核條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持有合法身份證件;

(二)借款人應無不良信用記錄,不良信用等行為評價標准由貸款人制定;

(三)必要時需提供有效的擔保;

(四)必要時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貸款的書面意見;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關於助學貸款的其他規定。

《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第八條商業助學貸款的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政策執行,原則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請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內的貸款利息按年計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條商業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借款人在校年限內所在學校的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貸款人可參照學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費或當地生活費標准確定有關生活費用貸款額度。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政府網——中國銀監會通知印發《商業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D. 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E.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

根據《貴州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辦法(試行)》等文件精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在我校申請國家助學貸款,貸款額度為每學年8000元/人。

根據《貴州盛華職業學院》等文件精神,
精準扶貧新生獎學金
1、通過「分類考試招生」錄取的新生獎學金3000元;
2、「建檔立卡」貧困戶子女三年「零學費」(政府補助3500元/年,學校補助3000元/年),需按學年申請、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享受;
3、通過高考錄取的考生,「農村戶籍」新生獎學金3000元,「城鎮戶籍」考生成績在專科線100分以上(含100分)的新生獎學金2000元;
4、考生戶籍類型以高考報名時填報的數據(高考錄取系統中的數據)為准;
5、同時滿足新生獎學金條件中兩項,只能按最高項給予獎勵,不得重復享有。
國家獎助學金
學生可申請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國家助學金2500—3500元/年。
「愛心幫扶基金」及其他措施
1、學校籌集大批資金設立「愛心幫扶基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5000元幫扶基金;
2、學校每年有大量社會愛心人士捐贈,幫助部分特困生解決學費和生活費;

F.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的規定內容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助學貸款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和台灣地區)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二)國家助學貸款是以幫助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日常生活費為目的,運用金融手段支持教育,資助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重要形式。
(三)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管理體制
(四)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順利實行,由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組成全國助學貸款部際協調小組(以下簡稱:部際協調組)。教育部設立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作為部際協調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相應的協調組織和管理中心。
(五)部際協調組主要負責協調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制定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確定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其中:教育部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教育發展狀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如何利用助學貸款的有關政策;財政部主要負責籌措、撥付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經費(含特困生貸款的還本資金),監督貼息經費使用情況;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審批有關辦法,監督貸款執行情況;經辦銀行負責貸款的審批、發放與回收。
(六)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負責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中央部委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經辦銀行總行;統一管理財政部撥付的中央部委所屬學校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經費,接受國內外教育捐款,擴大貼息資金來源,並將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經辦銀行總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使用,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回收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指導各地區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工作;辦理部際協調組交辦的其他事宜。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根據部際協調組確定的有關政策,領導本行政區域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教育、財政、銀行等部門及學校之間的關系;提出本行政區域所屬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年度指導性計劃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收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G. 大學生可以貸款嗎

正規貸款公司都按國家規定,嚴禁向大學生貸款。網上很多大學生最後都是以貸養貸,越滾越大,作為一個學生,如果真的沒有很急著用錢的話,完全沒有必要去借貸!找一份合適的兼職,雖然來錢慢,但是很穩定沒有分險,如果大學生有合理的資金需求,可以選擇先與家長溝通,也可以選擇兼職獲得報酬。

但一定不要隨便選擇借貸平台,當前有很多假冒或者不良借貸平台,如果遇到不良平台可能會深陷欠貸泥潭。

如果需要借貸平台也一代那個要選擇正規的平台。有什麼困難,可以找親人找朋友,千萬不要因為不好意思張不開嘴,去借網貸。你會後悔的。不要覺得,我應付過去,我就還,會上癮的。別太相信自己的自控能力。

H. 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的關於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定(試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
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現就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中國工商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工商銀行制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
一、管理體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學生貸款管理中心為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助學貸款協調組織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行政區域協調組織確定的年度國家助學貸款指導性計劃,接收、審核所屬學校提交的貸款申請報告,核准各學校貸款申請額度,並抄送同級經辦銀行;統一管理地方財政撥付的貸款貼息經費及特困生貸款償還所需經費,貼息經費專戶存入經辦銀行;根據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和特困生貸款數量,按季向經辦銀行劃轉貼息經費;與當地有關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向經辦銀行提供有關信息材料;協助經辦銀行監督、管理貸款的發放、使用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辦理同級協調組織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宜。
(九)各學校要指定專門機構統一管理本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負責對申請貸款的學生進行資格初審;按期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報送全校年度貸款申請報告;根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核準的貸款申請額度,將經初審的學生貸款申請報送經辦銀行;與經辦銀行簽訂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協議;協助經辦銀行組織貸款的發放和回收,並負責協助經辦銀行催收貸款;及時統計並向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有關經辦銀行提供學生的變動(包括學生就業、升學、轉校、退學等)情況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實際發放情況;辦理學生貸款管理中心交辦的其他事宜。
(十)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負責按照國家信貸政策,制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管理辦法;審核各學校報送的學生個人貸款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按貸款條件審查決定是否發放貸款;具體負責貸款的發放和回收;有權根據貸款的回收情況、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在催收貸款方面的配合情況,決定是否發放新的國家助學貸款。
二、貸款的申請和發放
(十一)經辦銀行發放的國家助學貸款屬於商業性貸款,納入正常的貸款管理。
(十二)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學生每年申請、經辦銀行每年審批的管理方式。
(十三)經辦銀行負責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的具體發放金額,其中:用於學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借款學生所在學校的學費收取標准;用於生活費的金額最高不超過學校所在地區的基本生活費標准。
(十四)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具有經辦銀行認可的擔保,擔保人應當與經辦銀行訂立擔保合同。
(十五)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特困生貸款。特困生貸款由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審批後,由經辦銀行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
(十六)經辦銀行核批國家助學貸款,並將已批准發放貸款的學生名單及其所批準的貸款金額反饋相應的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學校,學校上報上級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備案,並配合經辦銀行加強貸款管理。
三、貸款期限、利率和貼息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根據學生申請,具體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學生的還貸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利息補貼。學生所借貸款利息的50%由財政貼息,其餘50%由學生個人負擔。財政部門每年按期、按規定向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經費。
(二十)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各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四、貸款回收
(二十一)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回收,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此項手續辦妥後,學校方可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
(二十二)在借款期間,學生出國(境)留學或定居者,必須在出國(境)前一次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給予辦理出國手續;凡需轉學的學生,必須在其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該學生貸款的債務劃轉後,或者在該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所在學校方可辦理其轉學手續;退學、開除和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有關經辦銀行清收該學生貸款本息,然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特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部分,由提出建議的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共同負責償還(其中:學校償還60%,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償還40%)。學校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學校的學費收入中列支;學生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償還貸款資金,在財政部門批准後的貼息經費中專項列支,專款專用。
(二十四)借款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其接到單位或者工作單位負有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的義務,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銀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索所欠貸款。

I. 助學貸款是向學校申請還是銀行啊申請的條件和程序是什麼

借款學生通過學校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彌補在校期間各項費用不足,畢業後分期償還。一般來講,貧困家庭學生需通過就讀的學校向當地的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採取一次申請、銀行分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辦法。

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條件:

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學習刻苦,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因家庭困難,在校期間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由所在學校審查同意;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通則》中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 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審查審批:

學校有關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並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還款方式:

⑴學生畢業前,一次或分次還清;

⑵學生畢業後,觀看其可活動資金來還貸款;

⑶畢業生見習期滿後,在二到五年內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逐月扣還;

⑷畢業生工作的所在單位,可視其工作表現,決定減免墊還的貸款;

⑸對於貸款的學生,因觸犯國家法律、校紀,而被學校開除學籍、勒令退學或學生自動退學的,應由學生家長負責歸還全部貸款。

(9)個人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助學貸款可採取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方式。

第三條貸款人對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包括專科、本科和研究生(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對其直系親屬、法定監護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發放無擔保(信用)助學貸款和擔保助學貸款。

第四條高等學校的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入學通知書或學生證,有效居民身份證;同時要有同班同學或老師共兩名對其身份提供證明。

第五條高等學校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要按規定填寫借款合同,承諾離開學校後向貸款人提供工作單位和通訊方式,承諾貸款逾期一年不還,又未提出展期,可由貸款人在就學的高等學校或相關媒體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予以查詢。

第六條助學貸款的最高限額不超過學生在讀期間所在學校的學費與生活費。

第七條助學貸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八年,是否展期由貸款人與借款人商定。

第八條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利率執行,不上浮。

第九條助學貸款採取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可提前還貸,或利隨本清,或分次償還(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方式由貸款人和借款人商定並載入合同。貸款本息提前歸還的,提前歸還的部分按合同約定利率和實際使用時間計收利息;貸款本息不能按期歸還的,貸款人按規定計收罰息。

第十條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為借款人提供擔保或利息補貼的,其貼息比例、貼息時間由貸款人或借款人所在學校與貼息提供者共同商定。

第十一條借款人要恪守信用,如因各種原因離開學校後,應主動告知貸款人其最新通訊方式和工作單位,按期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高等學校應對在讀學生申請助學貸款和貸款人發放、收回助學貸款的管理工作予以協助。如借款人在校期間發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借款人所在學校有義務及時通知貸款人。

貸款的償還

借款學生畢業後,自己需全額支付貸款利息。經辦銀行允許借款學生根據就業和收入水平,自主選擇畢業後24個月內的任何一個月起開始償還貸款本金。具體還貸事宜,由借款學生在辦理還款確認手續時向經辦銀行提出申請,經辦銀行進行審批。

銀行通常為借款學生設計了兩種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等額本息還款法每期償還本息金額相等,還款壓力平均分布。

等額本金還款法初始每期的還款金額較多,以後每期的還款金額較少,還款壓力呈前緊後松分布。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支付本息總額略高於等額本金還款法。

違約的責任

1、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應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並將其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徵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2、按還款協議進入還款期後,連續拖欠還款超過一年且不與銀行主動聯系辦理有關手續的借款學生,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路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3、違約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J. 如何辦理助學貸款

助學貸款主要分為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開學後向學校遞交申請表進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前往所在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進行貸款申請辦理。

一、申辦生源地助學貸款

1、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按年度申請、審批和發放,學生在新學期開始前,向家庭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有的地區直接到相關金融機構申請)

2、縣級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對學生提交的申請進行資格初審

3、金融機構負責最終審批並發放貸款

二、申辦生源地助學貸款材料

1、入學的新生及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內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認定工作已先期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完成,通過預申請的審核的學生,須由畢業中學或高校出具開通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省市證明材料。

2、已經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外高校開通生源地助學貸款省市籍在校生,須由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

3、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也可以軍人證或武警證為有效證件)

4、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在校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辦國家助學貸款

學生須在新學年開學後(具體時間各校有明確規定)通過學校向銀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不直接受理學生個人的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原則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國家助學貸款申請

四、申辦國家助學貸款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須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說明

4、鄉、鎮、街道民政部門和縣級教育行政部門關於其家庭經濟困難的證明。學生本人對其提供證明材料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10)個人助學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一、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條件

1、家庭經濟困難的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6、因家庭經濟困難,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

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誠實守信,遵紀守法

3、已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准設立、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專科學校(含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學校名單以教育部公布的為准)正式錄取,取得真實、合法、有效的錄取通知書的新生或高校在讀的本專科學生、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生

4、學生本人入學前戶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戶籍均在本縣(市、區)

5、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獲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間完成學業所需的基本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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