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積金貸款買房子,然後房產證寫兩個人名字么
只能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不能寫夫妻關系以外的兩個人名字。公積金屬於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帶有社會福利性質,不屬於個人的私有財產隨意支配。用住房公積金購買的房產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或夫妻雙方的名字。
《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⑵ 沒結婚前用一方公積金買房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不可以,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就要出示結婚證,如果沒有就易能寫一個名字。
⑶ 未婚夫妻其中一方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能寫兩個人名字嗎
完全可以在房產證上寫兩人的名字~
如果公積金夠多,當然可以只用一個人的~
如果以後還買,應該可以再用剩下那人的公積金~如果可以用,利率當然沒有差別~
如果不能用,那麼銀行利率就比公積金稍微高一些了~
⑷ 公積金貸款購房合同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公積金貸款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無論是一人貸款購買房屋,還是雙方一同貸款購買房屋,房屋的產權都是可以歸多人所有,也就是說可以添加兩個名字,甚至於添加多個名字。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貸款已經辦理成功,那麼此時是無法再添加名字的。
目前情況下,住房公積金實際上屬於一種住房保障的制度,而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則是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在利用公積金辦理貸款需要以下條件:1、公積金需連續繳存並且是足額繳存6個月以上,中間如果斷繳是不能辦理貸款的;2、需要具有當地的常住戶口;3、必須已經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因為公積金是不能用於支付房屋首付的。
⑸ 沒有結婚房產證上寫兩個人名字,可以用一個人的公積金貸款嗎
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及其配偶的戶口簿;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證;
3.借款人婚姻狀況證明;
4.購房首付款證明;
5.銀行列印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信用狀況報告;
6.符合法律規定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協議。
住房公積金辦理條件:
1.個人與所在單位必須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2.借款人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購買商品房的,必須有不少於總房價30%。
住房公積金辦理流程:
1.貸款人准備相關資料,到銀行填寫貸款申請,並提交材料;
2.貸款銀行接到申請後進行資料的確認和審核;
3.審核過後,貸款銀行聯系貸款人,簽訂相關合同;
4.銀行放款,貸款人履行還款責任。
⑹ 未婚買房,公積金貸款,房子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可以的。
產權分配主要是指婚前買房登記的是誰的名字。婚姻法中有規定:婚前財產為各自,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婚前購買的房產雙方都出錢但卻只有一方姓名,另一方沒有爭取自己的房屋權,房產證或者相關證件中也沒有權力擁有的表現,那麼,今後若發生問題,分割財產的時候,沒有產權登記的一方不受法律保護,會造成不必要的爭執。
法定新規
離婚時最難以分割的財產就是房產。自己辛辛苦苦交首付、還房貸,離婚後,另一方可以分走一半。據有關部門統計,房產歸屬是「恐婚族」最大擔憂,法院調研也發現,房產分割往往是離婚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最高法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三)》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解釋三》)對此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
此外,《解釋三》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此規定,顯然有利於實際購房的一方。不過有婚姻專家擔心,這樣規定很容易導致離婚攀升。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婚前房
⑺ 公積金貸款買房可以寫兩個人的名字嗎
除非是這兩個人是夫妻,否則不可以的
因為涉及公積金貸款
必須是夫妻兩個上產證,或者一個人單身狀態買房才可以。
⑻ 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房產證能不能寫兩個人的名字
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可以寫夫妻兩個人的名字,不能寫夫妻關系以外成員的名字。
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用職工以其所在單位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發放的房屋抵押貸款。
因其專款專用的特殊性,是職工按照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儲金,不能作為家庭資產隨意安排。
(8)不是夫妻用公積金貸款可以寫兩個人名嗎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
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參考資料
網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