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女欠貸,無力償還,父母有義務替其還款嗎
從法律角度看,是沒有的,父母把孩子撫養滿18周歲就完成了義務,所以任務單位不能扣除父母的錢抵債,但從情感方面父母看不子女受苦,一般有能力都會替子女還債。
㈡ 未成年子女有沒有責任和義務償還父母未還清貸款
首先未成年人是沒有還款能力的,其次即便是成年人對於父母的貸款也只有遺產范圍內的還款義務。如果超出遺產價值可以選擇不繼承遺產那麼就沒有還款義務
㈢ 子女貸款無力償還,父母有義務幫其償還么
父母沒有法定義務幫子女還錢,信用社也無權起訴其父母,除非他父母是擔保人。
不還錢,信用社只能向法院起訴欠錢的人,只是民事問題,不是刑事案件是不會坐牢的。
㈣ 子女有義務幫死去的父母還銀行貸款嗎
由此可見,貸款銀行無論以什麼方式清收貸款,只是涉及抵押物、擔保人和配偶,而根本未提及子女。民間的「父債子還」雖然與法律有所偏差,但是內函上還是有一定法理,因為最終牽扯到死者遺產的處置權問題。通俗的說,如果子女要繼承遺產,那就需要承擔貸款的償還責任,相反如果子女放棄遺產繼承,或者死者根本沒有任何資產,那子女肯定不需要承擔償還責任,銀行最多隻能向擔保人和配偶主張權利,體現了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對於這個觀點,「繼承法」是有明確規定的,其中「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並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資產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主要指子女),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借款人沒有任何遺產留給子女,或雖然有遺產,但子女並未參與分配的,子女是不需要承擔貸款償還責任的。
㈤ 父母無力償還欠款,兒子有義務償還嗎
法律分析:如果父母在世並且子女已經有自己的獨立經濟收入,對於一般父母的欠債,子女沒有必須償還的的義務,但是子女有贍養父親的義務。如果父母有正常的不得不欠的債,如父母因為疾病欠債,因修理自己居住的房屋欠債等,子女應當協助父母還債。如果是父母所欠的賭債等,子女不必要為父母還債。如果父母去世,子女沒有義務給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那麼同時繼承了他的債務,這時候就有義務返還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㈥ 離婚後男方用女方身份證復印件去貸款,其孩子要替父親償還嗎
未經他人允許冒用身份證件進行貸款是違法的。如果女方同意,那該貸款合同約束的時簽訂協議的雙方,與第三人無關,無論其身份是否是其親生子女,都不需要對此貸款承擔責任。
法律上沒有父債子償的規定,所謂的父債子償是有條件的。
【相關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也就是說,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就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但繼承人想要繼承遺產,那就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的,繼承人不能繼承遺產但也無承擔債務的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這兩種情況必須父債子還。
一是父母的借款是用於家庭成員的共同生活。如果父母所借款項是用於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那麼這筆債務,就不能被認為是父母的個人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二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如果是因為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迫使父母為了維持生活而借債,則不論債務大於還是小於遺產,子女都要承擔其清償債務的義務。
㈦ 子女有義務替父母還債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我國是不存在父債子還這一種說法的,債務人由債務人的財產償還,但如果父母死亡後,子女繼承遺產,而父母生前還債務未清償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子女以繼承的遺產價值為限償還債務。
《民法典》
第1161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個人債務償還順序
1、優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先權人。優先權人的此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於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先清償的權利,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於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於優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後,再清償普通債權。對於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於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並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的進行。對於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額。
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先債權以後,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對於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這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後。在優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後,遺產尚有剩餘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㈧ 子女要替父母還債嗎
過去說的老話,父債子還,天經地義,如果父母欠下債,做子女的有償還能力就要償還。
㈨ 子女需要償還父母的債務嗎
我國法律沒有父債子還這種規定。也就是說,子女沒有義務給父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除非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