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銀行發放個人貸款的風險有哪些如何防範
銀行發放個人貸款跟公司貸款面臨的風險並無太大不同。
其中最大的風險是借款人違約
至於樓上說的抵押物的問題,雖然說借款人違約銀行可以處理抵押物,但是銀行要付出管理成本(處理資產保全的人員是要發工資的),而且抵押物變現所得只能用於償還貸款直接導致的損失,如本金,利息,訴訟費,多餘的還要還給借款人,萬一抵押物跌價了,賣不了那麼多錢,那追索起來也比較困難,所以說對貸款的最大保障是借款人的償還能力不是抵押物,哪個銀行都不希望借款人違約,導致要處理抵押物的!
其他的風險還包括政策風險(個人貸款還有經營性的,如果經營的是政策要收緊,風險就比較大了)
還有一些非正常的風險(如這次地震導致的房貸一筆勾銷)
至於防範的方法,無非也就是貸款調查,審查,審批要盡量規范,對抵押物的評估要審慎,不能完全按照市場價格來評估,特別在房地產泡沫較嚴重的時候尤其不能完全相信市場價,另外貸後管理也很重要。
❷ 消費信貸的風險因素
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動和道德風險。
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中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制度,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財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當面對證或上門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此外,一些借款人由於收入大幅下降或暫時失業等市場原因,無法按期
北京現代與深發行推出汽車消費信貸業務
還款,盡管這種情況還不多,但隨業務量擴大,相應的風險將呈上升趨勢。加之,中國個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商業銀行就很難查尋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狀況,這種互保方式蘊含的風險自然會顯現出來。銀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潛在風險增大。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對同一個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資料分散在各個業務部門,而且相當一部分資料尚未上機管理,難以實現資源共享。通常,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表現,有無違法紀錄,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由於現階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對落後,主要仍採用手工辦理,加上從事消費信貸業務的人員緊、網點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筆貸款的審查都與借款人當面調查核對,加上一些業務人員素質不高,審查不嚴,難免有疏漏。同時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與消費貸款相關的法律不健全。
「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中國實踐中常常發生「欠債有理」的現象,一些法律法規中似乎也有「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者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在實際司法過程中,保護借款人或保證人正常生活,而忽視銀行債權法律保護的現象時有發生,也給風險防範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如消費貸款一般額度較小,而小額債務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觀的訴訟費,使銀行利益受損。因此,要從法律上對銀行個人貸款經營給予必要的保護。
借款人多頭貸款或透支,導致信貸風險上升。
國內許多銀行官僚主義嚴重,部門之間缺乏整體的聯動機制,使一些道德水準不高的借款人有機可乘,如公司業務部、房地產信貸部、零售業務部、銀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為政、自成體系地辦理各不相同的消費信貸業務,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資料,一套核算管理辦法和風險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銀行里多頭借款或透支的現象時有發生,增加了消費貸款風險。
抵押物難以變現,貸款擔保形同虛設。
一旦消費貸款發生風險,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中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中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缺乏資產證券化的有效手段,導致銀行流動性風險增加。
資產證券化將不具備流動性的貸款轉化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有利於提高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縮小商業資產和負債在期限和流動性方面的差距。而個人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主要消費貸款期限都比較長、金額較大、客戶分散,可商業銀行的負債期限相對較短,在允許銀行參與的資本市場發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銀行無法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長期資金的渠道,從而 形成「短存長貸」的格局,使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流動性風險顯著上升。
利率尚未市場化,消費信貸缺乏相應的風險補償機制。
消費貸款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客戶分散且數量大、客戶風險狀況存在顯著差異。因此,對不同客戶群應採取不同的利率定價,以實現貸款風險收益的最大化。但由於中國利率尚處於管制階段,商業銀行無法通過差別定價的貸款策略,增加對高風險客戶貸款的風險貼水,從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費貸款的平均損失率。
指令性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為擴大內需,扭轉宏觀經濟形勢,人民銀行制定了有關指導原則,鼓勵各商業銀行發展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大量收入無保證的下崗職工發放金額高達數萬元的消費貸款,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❸ 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的信用風險管理現狀
個人消費信貸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貨幣貸款。耐用消費品或其他費用支出,是指用於購買那些具有較高價值和普及趨勢的生活消費品,以及用於教育、醫療、旅遊等生活消費方面的較高價值費用的支付。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個人消費貸款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逐年增長,並逐步成為銀行主要的業務和效益來源之一。
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我國最早的個人消費信貸始於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但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觀念等因素的制約,發展極為緩慢。1997年我國消費信貸總額為172億元,僅佔全部貸款余額的0.23%。為應對當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對經濟的不利影響,政府制定和實施擴大內需的政策。為了啟動民間消費需求,中國人民銀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商業銀行加大消費信貸的力度。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兩項重要文件:《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關於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國民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1999年又發布了《關於開展個人消費信貸的指導意見》,正式要求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面向廣大城市居民開展消費信貸業務。
自1997年以來,我國的個人消費信貸有了快速發展,截至2009年一季度末,我國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為3.94萬億元,是1997年的229倍。隨著我國銀行消費信貸規模的不斷擴大,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空間不斷拓展,個人住房消費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助學消費貸款、個人旅遊貸款等業務迅速發展,該項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也逐步暴露出來。2009年一季度末數據顯示,我國居民住房消費信貸余額為3.49萬億元,占居民消費信貸余額總額的近90%,仍然是我國個人消費信貸的主要形式。前幾年,住房消費貸款發展迅速,各銀行為搶占市場份額而放鬆了發放住房貸款的條件,導致不良貸款率有所增長。從國外經驗來看,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一般是在發放貸款後10年左右中逐步顯現,這使得住房貸款潛在風險不可低估。我國現在的個人房貸余額中,超過80%是2000年以後發放的,這意味著,未來幾年內個人房貸風險將有增無減。
個人消費信貸對象涉及不同的個體消費者、經營范圍廣泛、貸款的期限較長、資信調查困難,在一定程度上給銀行帶來了風險隱患。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個人消費信貸風險的分析與識別,以便及時採取措施,防患於未然。
二、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風險成因
消費信貸風險是指銀行消費信貸不能按期收回,造成信貸資金損失的可能性。個人消費信貸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因素,風險隱含其中。對於消費貸款業務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最主要的風險是信用風險,即因個人消費者不能按照與銀行簽訂的協議行事而對銀行信貸資產收益造成的風險。
1、制度方面
(1)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國至今尚未建立有關規范消費信貸活動的法律規范,特別是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不健全,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消費信貸期限長,客戶分散,不確定因素多,銀行風險控制難以落實,很容易造成一些借款人利用法律的漏洞進行欺詐。此外,關於抵押物的處理、拍賣等問題,銀行在處置個人抵押財產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市場保障。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變現成本較大,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由於缺少法律規范,個人消費信貸在實際操作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隨意性很大,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商業銀行難以通過有效的方式來保全自己的消費信貸資產,增大了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
(2)個人信用體系不健全
在我國,信用觀念尚未深入人心。目前雖然已經建立個人徵信系統並投入使用,但系統內許多個人信息尚未完善。加上對個人消費信貸市場的競爭使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從而使得個人的信用信息披露不夠,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的不對稱又可能致使借款人將貸款惡意挪用,用於經營或投機活動,經營失敗導致貸款償還出現問題。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已經開始了個人信用聯合徵信工作,但是上述工作還僅限於金融部門,信用信息也僅限於金融信息,很難實現其他非金融信息的匯總。
2、銀行方面
(1)銀行消費貸款設計欠缺
有的消費貸款種類自身存在較大的先天缺陷,導致貸款風險從一開始就存在。如2000年興起一時的「零首付」個人住房貸款和「零首付」汽車貸款。雖然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明令禁止了這種「零首付」,但無指定用途的所謂綜合消費貸款在貸款設計上也存在問題。這種貸款最高限額50萬元,甚至不受限額,這一設計明顯不是或並非主要是為了借款人消費使用的,更不是為普通消費者著想,它是迎合少數優勢消費群體擴大生產的需要而巧立的名目。
(2)銀行自身管理薄弱
從主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仍舊在一定程度上不太重視信用風險,對各部門、各職員的考核只注重業績而忽視風險和損失,造成損失後也沒有強有力的責任機制予以制約。一方面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由於市場競爭的激烈,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致使潛在風險進一步增大;另一方面信貸人員素質偏低,工作責任心欠缺。存在著信貸人員貸前調查不深入、貸中審查不嚴、貸後管理不力的鬆懈行為,重貸輕管,重放輕收,崗位責任制沒有落到實處,放鬆了消費信貸資金使用的有效監控。這些都是導致銀行貸款風險顯著增加的原因。
從客觀因素來看,國內商業銀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費信貸方面的管理經驗。通常,由於客戶分散,銀行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書面信用材料進行篩查,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簡單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由此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且現階段管理消費信貸業務的規章制度尚不完善,操作手段相對落後,貸後的監督檢查往往跟不上,對消費者個人及其家庭的財務收支缺乏有效的跟蹤、監控機制和經驗。一旦發現風險不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致使消費信貸的潛在風險增大。
3、消費者個人方面
消費者個人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於消費者行為的不確定性和道德風險的存在。目前,我國缺乏完善的家庭財產登記制度,居民收入缺乏透明度,銀行無法確切計算和查證居民收入水平。消費者在申請消費信貸時,有可能為獲取更多的消費信貸而誇大自己的償還能力,風險完全由銀行承擔。另外,消費者在取得消費信貸之後,在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逃避債務,即為道德風險。以助學貸款為例,由於大學生畢業後,社會就業壓力大,人才的流動十分頻繁,原就讀學校找不到人,造成貸款無法歸還,道德風險因素較大。
三、商業銀行防範消費信貸風險的對策建議
1、建立健全消費信貸相關法律法規
為了確保消費信貸市場的有序運行,應該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規,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義務和相關權利,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健全消費信貸法規體系,一是盡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個人消費信貸法》,對與個人信貸有關的問題進行明確規范,充實我國《擔保法》中有關個人消費信貸的條款;二是要用法律條文明確規定對消費者失信行為的懲罰辦法,用法律手段規范消費者的借貸行為;三是要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住房制度、醫療制度等相關制度,從而分散和共擔個人信用風險。
2、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將有利於降低消費信貸的交易成本,抑制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逐步完善個人信用制度是商業銀行進行消費信貸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制度環節,是商業銀行管理消費信貸風險的起點。完善個人信用制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全社會范圍的個人徵信體系;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學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
我國個人徵信系統使用尚處於初級階段,仍需不斷完善。應做到及時更新個人金融信息,做到電子化、集中化、及時化;同時,要加快不發達地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全國徵信系統信息,實現信息聯網共享,滿足銀行放貸審核的需要。在建立全社會個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檔案的基礎上,各銀行還應結合自身業務特點制定具體的個人信用評價體系,以此作為放貸的基本標准,使之從源頭上發揮防範消費貸款風險的作用。譬如,可以建立信用風險評分系統,通過給個人信用打分,嚴格劃分客戶的信用等級。首先對消費信貸的授信對象進行信用評分;然後再根據消費信貸對象的信用記錄、消費信貸的擔保方式、消費信貸項目等方面的情況對消費信貸授信對象的信用評分進行調整,得出該筆消費信貸業務的信用評分,確定其風險等級;對個人的還款意願、還款能力進行預測,為最後的決策作依據。
3、完善銀行內部信貸風險管理體系
必須嚴肅信貸紀律,責任明確到位,一旦出現問題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貸前要嚴把信貸入口,有規劃地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嚴格規范各環節操作流程。在審核貸款申請時,主要側重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個人信用記錄、個人負債比率、個人保險等。抵押擔保並非萬全之策,抵押品也存在風險,要明辨借款人的實際收入水平。貸中,進一步明確各操作崗位的關鍵所在,規范操作,做到任務、許可權和責任的統一。貸後,從跟蹤、監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費信貸風險的預警機制,加強貸款後的定期或不定期跟蹤監控。貸款發放後,銀行要密切關注客戶的還款動態,當有拖延現象時,及時找出原因並採取措施。對於具有還款能力而故意不還者,從信函通知到口頭通知、加收逾期貸款罰息,直至處理抵押物甚至訴諸法律。對於多次惡意拖欠貸款者,要將其列入「黑名單」,加大追討力度,並拒絕再度貸款。對於貸款到期潛逃和下落不明的借款者,應提請公安等有關部門協助查尋。
❹ 個人消費信貸的風險因素
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
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當前,我國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備有效的個人信用制度,人民銀行的個人徵信系統尚在運行初期,可利用資源儲備不足,商業銀行缺乏征詢和調查借款人資信的有效手段,加之個人收入的不透明和個人征稅機制的不完善,以及其它徵信部門的系統資源不相互共享,銀行難以對借款人的自有凈資產、個人收入的完整性、穩定性和還款意願等資信狀況做出正確判斷。在消費信貸過程中,各種惡意欺詐行為時有發生,銀行採用詢問或實地察看等原始征詢方式已經不能保證信用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
致使潛在風險增大 ,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銀行內部在責任界定上也往往依據書面上反映的問題進行處理,使得就材料而談貸款的問題更為嚴重。同時在貸款發放上,重放輕管的問題相當突出。由於在放貸時對客戶的實際情況就只停留在資料上,因而發放後更是沒有一套相應的管理措施跟上。有的是一些籠統的管理制度,內容泛泛,面面俱到,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差,使管戶信貸員無法按部就班,致使有些貸款實際上長期處在無人管理的狀態下。
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我國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抵押物難以變現
當前的經濟環境下,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貸款擔保往往形同虛設。借款人不能按時歸還貸款本息時,銀行通常會把貸款的抵押物作為第二還款來源,而抵押物能否順利、足額、合法地變現,就成為銀行化解資產風險的重要環節。由於我國消費品二級市場尚處於起步初創階段,交易秩序尚不規范,交易法規也不完善,各種手續十分繁瑣,交易費用偏高,導致銀行難以將抵押物變現,影響了銀行消費貸款的健康發展。同時,由於執行上的不規范,引發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存在,進一步加大銀行的損失。隨著消費貸款規模的擴大和抵押貸款的增加,這類問題將會變得更加突出。現階段,我國住房一、二級市場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對大量非商品房產進行商業信貸支持,而一旦購房人無力還貸,這些非商品房產抵押又無法進行過戶轉讓,銀行很難得到充分的處置權,貸款抵押形同虛設。
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
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 ,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❺ 銀行個人汽車消費貸款潛在風險有哪些,如何控制
針對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風險點的存在,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隨時關注汽車市場狀況,掌握不同類型、品牌車輛風險的大小,篩選優質客戶,細分汽車產品市場。根據不同品牌、不同價位、不同型號車輛的市場價格變化趨勢,確定不同的貶值程度;對於貶值風險較大的車輛,通過提高首付款比例、縮短貸款年限、追加擔保等措施規避價格風險。
(二)盡快建立完善個人徵信制度系統,建立對違約借款人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逐步推行個人授信額度管理,根據借款人的素質、工作情況、收入狀況以及以往的信用記錄,建立客戶信息系統和個人信用等級評定體系,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三)建立健全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科學合理的工作流程,從根本上提高信貸資產質量、防範信貸風險。
1、搞好貸前調查,把好第一道關。
2、貸中審查要符合政策,把好第二道關。
3、貸後檢查監督不放鬆,把好第三道關。
(四)謹慎選擇汽車經銷商,對汽車貸款擔保經銷商和運輸公司實行動態管理,嚴格建立合作、擔保機構的准入、退出機制。在目前的信用環境下,銀行必須加強對經銷商的風險管理,對經銷商進行定期實地回訪,了解其經營狀況,動態監控資金實力和擔保能力,對不符合準入制度規定或保證金繳存比例嚴重不足、有違約情況發生的經銷商,要終止與其合作關系。
(五)銀行要加強與保險公司的合作關系,並嚴格按照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擬訂合作協議,且由銀行法律部門審核把關。重視借款人在貸款期內以種種理由不再續保,導致保險人責任免除而帶來的貸款風險,明確「投保人(借款人)在貸款保證保險合同期間內按期不間斷對貸款所購車輛投保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盜搶險、自燃險」的義務;必要時督促保險公司先行墊還。
(六)加強抵押物管理和控制。借款人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應以該車的價值全額抵押;對抵押物嚴格按照規定進行登記、保管和處置;將取回的機動車登記證的登記內容作進一步核實,如有出入,及時查明原因,採取補救措施。
❻ 個人消費借款有什麼風險
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有下面幾點給大家詳細介紹: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個人貸款有風險的很大一部分原因來自於商業銀行,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管理是不足的,雖然相關部門已經加強了管制,但是總體來說管理力度還是不夠的。從法律上來看,我國還沒有對消費信貸這方面有一個全面的法律法規系統,所以存在一定風險。2.徵信系統
現在市面上有很多貸款公司都沒有接入徵信系統,當然更多的是一些不正規的小公司,但是也有很多不太了解的人選擇去這些公司貸款。這些公司由於沒有和銀行進行資金上的關聯,所以在資金儲備和管理上沒有辦法得到保證,我們在這些公司進行個人貸款都是有風險的。3.風險識別能力
如今,很多人並沒有對貸款進行深入了解,對貸款的風險識別能力不夠。現在的貸款平台或者商業銀行都有數不勝數,我們選擇起來都有很大的困難,有人被平台的高利息所吸引而忘記了它的風險性。現在有很多人並不知道個人貸款的危險性,因而沒有做好抵禦風險的准備,在識別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上有很大的缺陷。所以無論是商業銀行還是網貸平台,我們都需要嚴格對它的信息和資金能力進行調查分析,才能夠有效的降低個人貸款帶來的風險。
❼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貸款的種類根據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哪幾種
銀行貸款的種類就是指貸款的形式。按著《貸款通則》的規定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形式主要有:委託貸款、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票據貼現等四種形式。同時,各商業銀行面向市場積極進行金融創新推出了許多適應中小企業需要的貸款品種。
1)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辦理個人委託貸款的基本程序是:
一是由委託人向銀行提出放款申請。
二是銀行根據雙方的條件和要求進行選擇配對,並分別向委託方和借款方推介。
三是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直接見面,就具體事項和細節如借款金額、利率、貸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進行洽談協商並作出決定。
四是借貸雙方談妥要求條件之後,一起到銀行並分別與銀行簽訂委託協議。
五是銀行對借貸人的資信狀況及還款能力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然後借貸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經銀行審批後發放。
2)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其特徵就是債務人無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擔保僅憑自己的信譽就能取得貸款,並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為還款保證的。這種信用貸款是我國銀行長期以來的主要放款方式。由於這種貸款方式風險較大,一般要對借款方的經濟效益、經營管理水平、發展前景等情況進行詳細的考察,以降低風險。
從目前實際看,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企業客戶信用等級至少在AA-(含)級以上的,經國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審批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二是經營收入核算利潤總額近三年持續增長,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圍,現金流量充足、穩定;
三是企業承諾不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或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等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征的貸款銀行同意;
四是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無逃廢債、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3)擔保貸款
擔保貸款是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
其一,保證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
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或者承擔債務。同一債務由兩個以上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規定保證人與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與貸款銀行可以就單個主合同分別訂立保證合同,也可以協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項商品交易合同訂立一個保證合同。保證合同包括以下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其二,抵押貸款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一般情況下,銀行能給與的最高貸款比例不超過抵押物的60%~70%。法律規定抵押人和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抵押合同不完備的可以補正。
其三,質押貸款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是指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質押與抵押相比,最大的特點是質物必須移交給銀行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法律規定出質人和貸款銀行要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實際執行中若發現質押合同不完備的可以補正。
4)票據貼現
票據貼現是指借款人將未到期商業票據(銀行承兌匯票或商業承兌匯票)轉讓給銀行,取得扣除貼現利息後的資金。俗話說,殺頭的生意有人做,賠本的買賣無人干。票據貼現當然要有利可圖,銀行在接受企業的票據時,在原價基礎上打個折扣,被稱為貼現。商業銀行把票據轉讓給同行叫轉貼現,接受方銀行如果票據太多,影響放貸獲利,就把票據轉讓給中央銀行就叫作再貼現。這種貸款形式指的是借款人手頭拮據,急需資金,用商品交易得來的未到期的票據向銀行申請放款,以融得急需的生產經營資金。採用這種方式貸款,銀行在貼現時要扣除利息,並不是按票面金額全部貼現的。正是靠著貼現、轉貼現、再貼現的利差,票據市場商家雲集,大小企業你來我往,熱鬧非凡。這種融資方式的好處之一是銀行不按企業的資產規模來放款,而是依據市場情況(銷售合同)來放款。企業收到票據至票據到期承兌之日,往往少得幾十天,多則半年,資金在這段時間處於閑置狀態。企業如果能充分利用票據貼現融資,遠比申請貸款簡便,一面且融資成本很低。
5)綜合授信
即銀行對一些經營狀況好、信用可靠的企業,授予一定時期內一定金額的信貸額度,企業在有效期與額度范圍內可以循環使用。綜合授信額度由企業一次性申報有關材料,銀行一次性審批。銀行採用這種方式提供貸款,一般是對有工商登記、年檢合格、管理有方、信譽可靠、同銀行有較長期合作關系的企業。
6)信用擔保貸款
目前在全國3l個省、市中,已有100多個城市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這些機構大多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擔保基金的來源,一般是由當地政府財政撥款、會員自願交納的會員基金、社會募集的資金、商業銀行的資金等幾部分組成。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中小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中小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目前全國共有955家擔保公司,當企業提供不出銀行所能接受的擔保措施時,如抵押、質押或第三方信用保證人等,擔保公司卻可以解決這些難題。
7)買方貸款
如果企業的產品有可靠的銷路,但在自身資本金不足、財務管理基礎較差、可以提供的擔保品或尋求第三方擔保比較困難的情況下,銀行可以按照銷售合同,對其產品的購買方提供貸款支持。賣方可以向買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預付款,以解決生產過程中的資金困難。或者由買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賣方持匯票到銀行貼現。
8)異地聯合協作貸款
有些中小企業產品銷路很廣,或者是為某些大企業提供配套零部件,或者是企業集團的鬆散型子公司。在生產協作產品過程中,需要補充生產資金,可以尋求一家主辦銀行牽頭,對集團公司統一提供貸款,再由集團公司對協作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當地銀行配合進行合同監督。也可由牽頭銀行同異地協作企業的開戶銀行結合,分頭提供貸款。
9)項目開發貸款
一些高科技中小企業如果擁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初始投入資金數額比較大,企業自有資本難以承受,可以向銀行申請項目開發貸款。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穩定項目開發關系或擁有自己研究部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銀行除了提供流動資金貸款外,也可辦理項目開發貸款。
10)出口創匯貸款
對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企業,銀行可根據出口合同,或進口方提供的信用簽證,提供打包貸款。對有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提供外匯抵押貸款。對有外匯收入來源的企業,可以憑結匯憑證取得人民幣貸款。對出口前景看好的企業,還可以商借一定數額的技術改造貸款。
11) 自然人擔保貸款
2002年8月,中國工商銀行率先推出了自然人擔保貸款業務,今後工商銀行的境內機構,對中小企業辦理期限在3年期以內信貸業務時,可以由自然人提供財產擔保並承擔代償責任。自然人擔保可採取抵押、權利質押、抵押加保證三種方式。可作抵押的財產包括個人所有的房產、土地使用權和交通運輸工具等。可作質押的個人財產包括儲蓄存單、憑證式國債和記名式金融債券。抵押加保證則是指在財產抵押的基礎上,附加抵押人的連帶責任保證。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事項,銀行將會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義務。
12) 個人委託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商業銀行相繼推出了一項融資業務新品種——個人委託貸款。即由個人委託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一種貸款。
13) 無形資產擔保貸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無形資產都可以作為貸款質押物。即以依法可轉讓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無形資產作為抵押物獲得的貸款。
14)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
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是以企業正常出口形成的,經國稅部門審核批准應退未退稅款為質押而發放的貸款。蘇南和浙江的許多商業銀行針對出口退稅款的保障性好等特點,開辦了出口退稅質押貸款業務。主要做法是:銀行在對其發放貸款前,與企業簽訂協議,對經過國稅部門認可的惟一一個企業出口退稅專戶進行控制,在審查其退稅憑證無誤後,對其發放貸款,在貸款到期後直接從退稅專戶中扣劃。此舉既使貸款歸還有了穩定的退稅資金作為保障,又有效解決了外貿企業資金不足的矛盾,支持了外向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15) 保全倉庫業務
保全倉庫業務是以企業所擁有的較為通用的流動資產為抵押物而發放的貸款。具體操作辦法是:企業提出貸款要求時,銀行要求其將貨物放人指定倉庫(與銀行簽有協議),充當抵押物,然後根據其市場價值確定折扣率對其發放貸款。當企業銷貨需要提貨時必須有新的貨物補充或將貨款歸還貸款,然後憑銀行加蓋公章的出庫單提貨。此舉不但解決了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難的問題,而且促進了商品流通。
16) 應收賬款質押或收購業務
應收賬款的存在影響資金周轉,不利於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發展。目前,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貨款屢見不鮮,而這些大企業通常實力雄厚、信譽較好。部分商業銀行看準這一商機,開辦了應收賬款質押或收購業務,主要做法是對中小企業質量較高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貸款或收購,或對購貨方開具的商業匯票進行貼現。
17) 保付代理業務
保付代理業務簡稱保理,是銀行購買供貨企業因賒銷而產生的短期應收賬款債權,貸款由銀行先期支付給賣方企業:然後銀行作為債權人代理賣方再向買方企業催收。這項業務的貸款標的雖與應收賬款質押業務相同,但在債權債務處理方式上兩者是有區別的。應收賬款質押業務銀行並不買斷應收賬款債權。而保理業務銀行買斷了應收賬款債權,也有通俗說法是銀行替企業討債。
18) 自助貸款
自助貸款就是對傳統的質押或抵押貸款簡化手續,中小企業可一次質押(抵押),反復使用。它可分為兩種形式——存單質押和房地產抵押。通過評估中小企業在銀行的質押和抵押物、銀行給予中小企業一定授信額度,在約定期限內中小企業根據授信額度可以反復進行貸還款業務。只要及時償還,無不良記錄,還款後銀行會自動恢復中小企業原來的信用額度,這樣下次貸款時無須重新申請手續。
以上貸款形式除委託貸款以外,銀行發放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貸款銀行要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當然,經審查、評估,確認借款企業或者自然人資信良好,確能償還貸款的,貸款可以不提供擔保
❽ 個人消費貸款的風險因素
1、個人徵信系統不健全個人消費信貸風險主要來自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與個人信用風險,也即個人收入的波動幅度和道德品質修養水平,其中個人信用狀況還與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密切相關。在收入水平較為穩定的前提下,商業銀行對消費者信用的把握決定了消費信貸的開展程度。
2、商業銀行自身管理存在缺陷,致使潛在風險增大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雖然不斷加強制度建設,但整體管理水平依然不高,難以跳出「一放就亂,一抓就死」的怪圈。由於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我國開辦時間不長,所以在這方面更缺乏先進的管理經驗。通常,商業銀行信貸人員僅僅憑借款人身份證明、個人收入證明等比較原始的征詢材料進行判斷和決策,對個人的信用調查基本上依賴於借款人的自報及其就職單位的說明,對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狀況、社會活動及最為重要的有無違法紀錄和有無失信情況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進行了解征詢,導致銀行和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現行法律條款基本上都是針對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針對消費性個人貸款的條款,對失信、違約的懲處辦法不具體。即使有,也似乎存在維護債務人權益的傾向。不少新法律法規的實施直接使得借款合同及相關合同存在法律方面的缺陷和問題。這使得銀行開辦消費信貸業務缺乏法律保障,對出現的問題往往無所適從。由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客戶比較分散,均是消費者個人,並且貸款金額小、筆數多,保護銀行債權的法規又不健全,特別是在個人貸款的擔保方面缺乏法律規范,銀行執行債權成本較高,投入的人力物力較大,致使風險控制難以落實。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台。
4、盲目營銷,無規劃發放消費信貸,形成巨大的風險隱患近年來,為擴大盈利水平,搶占市場份額,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鼓勵分支機構大力發展個人消費信貸業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不少違規操作現象,一些商業銀行為了擴大消費信貸規模,對基層行下達硬性的放貸指標。不少銀行擅自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對高風險、低信用的客戶提供消費貸款,一些地區的基層行甚至為了完成貸款任務,給每個員工下達一定額度的消費信貸任務。不少員工為完成任務,盲目放貸,甚至自己使用貸款進行高風險投資或炒股。這種現象的蔓延將造成新一輪的風險積聚,不利於消費信貸業務的健康發展。
❾ 個人消費貸款的定價都有哪些基本原則
個人消費貸款定價的基本原則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對於不同品種的個人消費貸款採取不同的定價標准,但總體定價策略和定價方法是一致的,但據匯小貸了解,
一般來說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1、兼顧"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原則個人消費貸款定價既要覆蓋風險、補償各項成本和預期損失,又要讓銀行獲得必要的收益,所以,這個價格應該是一個兼顧三性的均衡價格,最終實現共贏。
2、以"貸款風險"作為定價核心個人消費貸款作為一種有別於傳統商品的特殊產品,其轉讓的只是資金的使用權,非所有權,因此,從貸款發放開始銀行就面臨遭受資金損失的各種風險,如利率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其中以信用風險最為重要,因此對借款人信用風險的度量是確定個人消費貸款定價的核心。
3、以"貸款成本"作為價格下限銀行在個人消費貸款方面的主要收入就是利差收入,因此個人消費貸款的利率定價是其獲取收益的唯一來源。商業銀行要獲取利差收入,首先就要彌補貸款成本支出,因此,個人消費貸款的定價應以此為下限,覆蓋貸款的費用支出、平均風險和資金成本,保證基本的成本收益均衡,實現銀行的經營效益。
4、以"風險差異"作為價格浮動依據個人消費貸款產品因用途、客戶群體、貸款方式、貸款期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風險。一方面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存在不同程度的違約風險,另一方面不同貸款品種也因產品特點的不同存在不同程度的風險差異。因此,這就需要這對不同種類的個人消費貸款產品和不同信用等級的客戶所存在的風險差異確定不同的利率浮動空間。
❿ 消費貸有什麼風險
如果我們從機構安全的角度來看,目前許多貸款機構跑馬圈地、野蠻生長、重規模輕風險管理的問題長期存在,而且還有部分違規操作導致了當前消費類貸款被濫用,放大了業務風險;如果從用戶角度來看,目前新聞中經常出現的過度消費、惡意欺詐等亂象也是由此滋生的。
拓展資料:
消費貸款亦稱「消費者貸款」。對消費者個人貸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各種費用的貸款。長期以來,商業銀行主要對工商企業或其他各類機構和團體發放貸款,一般不對個人消費支出提供資助。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商業銀行所以大規模開辦消費貸款業務,主要原因在於:金融業競爭日益激烈,為謀求發展,商業銀行需要開拓新的業務領域。戰後西方經濟發展比較穩定,個人有比較可靠的貨幣收入。日益增多的各類徵信機構的出現,使銀行可以較低的成本了解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保證貸款的安全。西方國家居民為避免通貸膨脹影響,也樂於利用消費貸款。
消費貸款的迅速發展,對於推銷產品、促進生產發展起了重要作用。消費貸款依不同標准劃分為不同的種類。從償還期看,可分為一次償還貸款和分次償還貸款; 從銀行與消費者的借貸關系看,可分為直接貸款與間接貸款; 依據貸款的用途,又分為汽車貸款、住宅貸款、住宅改良或修繕貸款、教育和學資貸款、小額生活貸款、度假和旅遊貸款等。
消費貸款也稱消費者貸款,是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以消費者信用為基礎,對消費者個人發放的,用於購置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貸款。具有消費用途廣泛、貸款額度較高、貸款期限較長等特點;高風險、高收益、周期性(長期性)、利率不敏感性。
種類有居民住宅抵押貸款、非住宅貸款,主要包括汽車貸款、耐用消費品貸款、教育貸款和旅遊貸款、信用卡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