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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父母出首付買房貸款

發布時間:2022-05-26 16:38:18

❶ 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買房貸款,貸款是以男方名義貸款.合同寫男方和男方父親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離婚了男方只給你還款的補償,還款那一部份還是有的,因有你老公的名字,有一部份是夫妻共同財產,你只能得到三分之一的補償款,

❷ 婚前男方父母出資首付,按揭購房,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 ,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給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❸ 請問婚內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購房合同是夫妻名字,房產證還沒辦,離婚的話這套房子是怎麼分的!!!

婚姻問題,找到律師來咨詢的,無外乎三大塊,房子孩子和銀子,房子常常是很多家庭最重要的資產,我們先來看看這房子什麼時候買的,有什麼不同,寫誰的名字,區別又有多大。
先用我的一對客戶婚前置辦房產的故事給大家舉個例子,化名就用大家熟悉的李雷和韓梅梅吧。聽了他倆的情況,你會發現他們和所有要結婚的人遇到的問題是一樣一樣的。
兩年前,韓梅梅來律所找我咨詢,她和李雷准備結婚,她想在結婚前,了解婚房該怎麼買,什麼時候買。基本情況是這樣的:
兩人結婚,李雷爸媽准備出 100 萬,韓梅梅爸媽打算陪嫁 40 萬,在他們所在的二線城市,想要買一套普通房子需要 100 萬,加上裝修和買車、買傢具等等,正好再需要四十萬。
韓梅梅跟我說,李雷家裡人提出了一個方案:房子由李雷家婚前買,李雷父母出這 100 萬,房子寫在兒子一個人名下,韓梅梅家的 40 萬則用來買車裝修和買傢具家電。
在律師這里,一眼就能看出這個方案對韓梅梅不利的地方,房子要登記在李雷一個人名下,這個做法是絕對不行的。
第一個問題是,不應該由李雷父母單獨出資買房。
如果是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李雷自己名下的,那肯定是李雷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論生活多少年都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個問題,不應該由李雷家出錢在房產上,韓梅梅家出錢在買車、買傢具家電和裝修上。
就算韓梅梅家是在他們婚前買的車和傢具家電,這些都算作韓梅梅的婚前個人財產,可是我們都知道,這些東西一經購買就立刻貶值了,不像房產還能保值增值。
如果說這韓梅梅家的四十萬是婚後買的車,或者裝修,那更虧了,裝修就添附在人家的個人財產上了,到離婚時,韓梅梅也不能把它撬下來帶走,不論車登記在誰名下,都是韓梅梅父母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裝修和傢具家電也是一樣,如果是婚後給買的,就屬於直接贈送小兩口的了。
因此韓梅梅家的 40 萬,一定要出資在房產上。
從韓梅梅角度,我給她提出了以下 3 個方案:
第一個方案,能保證韓梅梅的利益最大化。
怎麼操作呢?房子寫兩個人名字,讓雙方家長共同出資買房,婚前買、婚後買,都行,只要是兩個人名字就是夫妻財產。
其中李雷家出資 60 萬,韓梅梅家出資 40 萬在房產上,然後買車及其他裝修款都由李雷家出。
這樣房子就是共同所有,雖然說房產出資是六四開,那假設他們結婚不久就離婚了,那房產一般按照出資比例來分,不過兩個人再過上了很多年,韓梅梅也生兒育女,那時候再離婚,房子一般都會五五分。
第二個方案,直接在房本上寫明比例,按份共有。
這個方案比較公平,因為房產出資上李雷多出,韓梅梅少出,房產證上,可以直接寫上雙方出資的百分比,例如,李雷 70%,韓梅梅 30%,具體比例他們自己約定,然後剩下的錢再共同買車和裝修。
這種直接寫明比例的做法,把房產直接固定為按份共有的財產,不同於夫妻共同共有的,這種按份共有是可以直接確定比例的。
按份共有的,兩個人離婚的時候,就按照房本比例來分。
如果李雷家要是仗義一點,雖然韓梅梅出資在房產上的比例比較低,但李雷願意寫百分之五十的份額給韓梅梅,那也沒毛病,以後離婚韓梅梅也能分一半。這個方案比較公平,雙方可以協商。
第三個方案,甭管婚前買,婚後買,都直接寫韓梅梅一個人名字,韓梅梅家出 40 萬塊錢必須出在房子上。
其實我最主張這個方案,房本寫一個人名字以後很方便,因為一旦寫兩個人,以後再想買二套房就非常麻煩了。
比如不少小兩口,結婚五六年左右,就開始考慮買二套房,到時候如果想繼續使用首房首貸的優惠,很多人就假離婚,那如果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假離婚買房就比較方便,離婚協議約定成一個人所有,另一個人把名字騰出來再去買二套就可以了,也不用再更名了,也不用去掉另一方的名字。
尤其是,如果這第一個房子有貸款,寫上的又是兩個人名字,想假離婚去掉一個人的名字,可麻煩了,必須要還清貸款才能去掉另一個人的名字。
因此如果是夫妻的首套婚房,從兩個人共同過日子財產增值的角度講,還是寫一個人的名字更方便。
好,這就是我給韓梅梅出的 3 個方案。
其實不要擔心,就算寫了韓梅梅一個人名字,韓梅梅家的 40 萬,也必須出資在房子上,比較劃算,有人說了,都寫了韓梅梅名字了,那韓梅梅不出錢不也行了嗎?
不行的,還是要區分這兩個概念,韓梅梅的名字寫上了,就算這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但夫妻共同財產也不等於五五分割,韓梅梅家必須對房子有貢獻,才能多分。
那麼,韓梅梅家房屋出資款怎麼證明是她父母出的呢?
最好是父母直接打款到開發商的賬戶,或者打到賣房者賬戶那種。
實在不行,有的賣房者的賬戶不收她父母的錢,只收韓梅梅本人的錢,那轉賬到韓梅梅本人賬戶也行,總之別給現金。
因為這種銀行流水能保證,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資金往來有跡可循,要知道銀行流水就算過了十年八年,從銀行還是可以調出記錄的。
有人開始擔心李雷家,問我,如果婚前買房,韓梅梅家一分錢沒出,李雷家出了 60 萬,或者韓梅梅家只出了 40 萬,李雷家出了 60 萬,卻只寫了韓梅梅一個人的名字,沒寫李雷的名字,李雷家出的這 60 萬真的不會打水漂嗎?這種情況不能算作是對韓梅梅的贈與,成了韓梅梅的個人財產嗎?
放心,不會,這房子,就算沒寫李雷名字,那也是為了結婚為目的,所購置的婚房,也按照夫妻共同的房產處理。李雷離婚的時候,照樣按照出資貢獻能分到房子的一部分。
我們回過頭來再區分一下這兩個概念:
夫妻共同財產和平均分割。
請問,夫妻共同財產等於平均分割嗎?
認為等於,和認為不等於的,請大家輸出答案。
是的,多數朋友都答對了,夫妻共同財產,也不等於五五平分。
用法官的話說是,共有的房屋,在離婚時候,以平均分割為原則,但是有時候也會考慮出資貢獻,還有結婚的時間長短等因素,適當調整分割比例,給一方多分一方少分。
啥意思呢,如果李雷家婚前,出資 100 萬全款,買下了房子,寫了韓梅梅名字,或者結婚後加了韓梅梅名字,相當於韓梅梅家沒啥貢獻,假設兩個人結婚幾個月後就離婚了,一般法官會考慮李雷家對房屋貢獻非常大,韓梅梅只是出了一個名字而已,而把房產判給李雷,韓梅梅肯定是能拿到一部分錢的,因為她有名字嘛,但至於拿多少,要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反正肯定達不到五成。
那再假如,如果兩個人過了很多年了,韓梅梅為家庭養兒育女,房產的相應比例就會越來越高,到最後可能會五五分割。
所以法律一定會考慮公平原則,婚後加名的也是一樣。如果說結婚時間非常短,男方就把自己婚前買的房子,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這種加名的行為,使得該房產一定會被認定為是夫妻共同所有,可是不一定就等於一旦離婚就平均分割。
法官判決離婚案件的時候,是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權的,他可以考慮房屋的價格,出資貢獻,結婚時間長短,有無子女等因素,來適當調整分割比例。
所以,我們要區分共同財產和五五平分,這兩個概念不能劃等號。加名的房子,都肯定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不是能平均分割既要看具體情況,也要看具體的法官。
好,講完了全款買房的情況,那貸款買房的話,是不是對韓梅梅更劃算呢?
因為,在一線城市,100 萬買房錢只夠出首付的,那我們來看看,在貸款的情況下,婚前買還是婚後買的區別。
如果婚前買,李雷父母這一百萬用來出首付,並且房子也在婚前登記在李雷一個人名下,會有什麼法律效果呢?
換個說法,就是婚前李雷父母出了首付給李雷買過房了,婚後,韓梅梅和李雷一起還貸,這怎麼算?
這樣的情況下,房子肯定是李雷的,甭管房本是在婚前辦理下來還是婚後辦理下來,只要首付和合同是在婚前交的,房就歸李雷,但是婚後還要韓梅梅和李雷共同還貸款,所以還的貸款和對應的房子的增值,是小兩口共同的。
但增值一般沒多少,對韓梅梅還是不劃算的。後面我來講講貸款和增值的公式。
那要是在婚後貸款買房呢?同樣是李雷家出一百萬首付,寫李雷名,假如在他們婚後買,是不是對韓梅梅劃算點兒呢?應該是的。
同樣是貸款買房,李雷父母這錢是婚前出還是婚後出,大有不同。婚前出首付,房子是李雷的。婚後出首付,就算寫李雷一個人名字,房子也是夫妻共有的。
頂多,萬一兩個人離婚的時候,考慮到首付部分是李雷家裡出的,出資貢獻比較大,可以適當給李雷多分。
這里又出現一種情況,剛才說了,婚後貸款買房,李雷家出了 100 萬,對韓梅梅來講,是夫妻共同財產,她能分到份額。有人就問我了,婚姻法司法解釋進行修改了,如果是婚後,李雷父母出了全款,又寫在李雷一個人名下,這種情況還算不算是李雷的個人財產?
既然新的民法典的解釋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里的這一條給去掉了,那麼我們就認為,法律已經修改了。也就是說,婚後如果李雷家出了全款 100 萬給小兩口買了房子,就算寫在李雷一個人名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我個人總結,因為李雷家貢獻比較大,離婚的時候李雷家是肯定能多分的。
總結一下,要是貸款買房,就算是李雷一家出錢,也要在婚後買,對韓梅梅比較劃算。
當然保險的建議是,婚後貸款買房,更保險的做法是,韓梅梅家也出錢在房產上,然後共同還貸,這樣離婚的時候,韓梅梅的份額就相應大了。
那還清貸款後,韓梅梅要加名嗎?不加名有多大風險?
總有人問我這個問題,婚後買的房子,如果房本不加我名,是不是沒有我的份?

❹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如果是題目問題,能夠證明屬實,離婚時女方沒有房子可分。而展開的問題,男方只能分到貸款金額部分的房子分配。具體情況還是需要提供證據,由法律規定執行。

❺ 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房產證登記在男方名下,男方還貸款,離婚後,房貸是不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房貸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首先婚後男方父母出首付,房產登記男方名下,沒有特別約定,房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次,房產貸款屬於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合建議:債權人若主張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則離婚後需要共同償還,若僅主張男方一方償還的,則無需償還,也可以在離婚時與男方達成離婚協議,說明離婚後房貸由誰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
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
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❻ 婚後夫妻貸款買房,男方父母出資付的首付,錢打在女方卡里交首付款,男方還月供女方未參與離婚如何分割

首先要析產,把父母首付款還給父母,男方還月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部分。

❼ 婚後買房時,如果是一方父母付的首付並且還的房貸,另一方有份額嗎

婚後買房時,如果是一方父母付的首付並且還的房貸,另一方有份額嗎? 對於這個問題,不能簡單的看是哪一方付的首付或者還得貸款,還要看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並且購房的實際情況是什麼樣的?

根據題目描述題目,題目中並沒有交代房屋登記在哪一方名下,所以沒有辦法做出特別准確的回答。只能設想一下,如果房產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那麼一般情況下,無論是哪一方支付的首付或者還貸款,該房產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反正我老婆是這樣,你們的是什麼樣我就不知道了。人家給你生孩子,養孩子,完了再幫你還貸款,你還有什麼不知足的,還非要分那麼清嗎?有時間糾結這個,不如好好想想自己怎麼才能讓家人更幸福,更有安全感!以上是屬於我個人的一些建議和想法 ,僅供參考, 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如果你們有其他的想法,可以評論在文章的下方 。

❽ 婚後由父母出資付首付房的

法律分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子,房產是特殊商品,國家以登記為准則,登記在誰名下,則房產所有權歸屬誰。婚後父母出首付,如果夫妻共同還貸款,則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❾ 請問子女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如果子女離婚,一方父母能否要回來嗎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對於子女婚後買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的情況,如果子女離婚,在財產的界定上,我們要區分來對待。子女婚後自己出資買房的,無論是貸款還是全額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並且無論寫的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子女結婚的時候,應當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對於一方父母出資首付款,寫夫妻雙方名字的情況,如果父母沒有特殊的約定,就相當於對於夫妻雙方的贈與行為,在子女離婚的時候,是沒有辦法全額要回來的,但是子女可以平均分到其中的一半,除非另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大過錯,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如若父母在出資首付款的時候有書面的約定,明確表示只是對於自己子女的贈與,並且另一方也是知情的情況下,可以認定該部分金額屬於一方所有,在離婚的時候,歸出資方獨有。
法律依據: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❿ 婚後父母出首付買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父母為子女結婚後購房出資,應該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需要在贈與時作出證據證明,最好是辦理公證。如果父母願意出錢為子女購買非婚房屋,比如說投資性的房屋,且屬於子女一方所有,那麼,這就應當認為是子女一方的財產。
對於婚後購買的按揭房的歸屬問題。根據《民法典》對按揭購買的房產歸屬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看做一種對銀行的債務關系,即婚前由一方繳納首付款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一方所有,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若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按揭的方式購買了一處房產,房產證為此方的名字,婚後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即使以後離婚,在分割財產時,房屋的產權還是為首付款個人,剩餘的銀行債務也是由承擔首付款的個人負擔,但對於婚後一方與另一方共同償還貸款的該部分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即使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首付房款的一部分,一方在婚後也是個人供款於銀行,但是由於取證困難,也將可能視為婚後期間共同償還貸款,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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