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身份證可以貸款嗎
單憑身份證是不可以貸款的,需要提供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其他相關資料。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1)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低風險質押貸款的,貸款人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真實身份。
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貸款時提出支付申請,並授權貸款人按合同約定方式支付貸款資金。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⑵ 銀行放貸給個人的規定
法律分析:1、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2、有正當職業和穩定的收入,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4、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擔保;5、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且貸款用途符合相關規定;6、在工行開立個人結算賬戶:7、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⑶ 請問貸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規定貸款不能用於哪些用途嗎
貸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據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3)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⑷ 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個人購買自住住房,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工作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貸款風險由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承擔。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委託承辦房改金融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具體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手續,不得自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有關規定向受託銀行支付手續費。
第四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應簽訂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協議,並在其中規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為了更好的滿足城鎮居民購房貸款的需求,各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可以和受託商業銀行共同辦理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收益和風險按貸款比例分擔。 第六條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
(一)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人,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
(五)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
(六)有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20%的資金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七)同意以所購住房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住房作抵押並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借款人購買期房的,在房屋竣工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可由售房單位提供保證並辦理抵押備案。
第七條 借款人應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合法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借款人穩定的經濟收入證明;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保證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材料。 第八條 個人住房貸款額度在中國人民銀行和建設部規定的最高限額內,可具體參照以下幾個因素計算確定:
(一)借款人貸款總額(公積金貸款+商業性貸款)=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房價×80%;
(二)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借款人及配偶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12×貸款年限×30%;
(三)組合貸款中商業性貸款可貸額度=房價×80%-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
第九條貸款期限的確定一般參照借款人貸款數額、還款能力、借款人到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和借款人意願由貸款人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
第十條個人住房公積金代款利率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4.14%執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執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行一年一定,於每年1月1日按相應檔次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第十一條 借款人持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證明材料向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填寫《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表》。
第十二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對貸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考察,在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不準予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和受委託銀行。准予貸款的,申請人接到通知後到受託銀行辦理以下手續:
(一)將自籌資金存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設的個人存款戶內。
(二)借款人與承辦銀行簽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或《保證合同》或《保險合同》。
(三)以住房作抵押的由借款人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住房抵押登記並由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住房保險。
第十三條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根據與受託銀行簽定的委託貸款協議,向銀行下達委託貸款通知單。
第十四條 受託銀行按照協議約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還本付息方式以及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下達的《委託貸款通知單》為借款人辦理劃款手續。 第十五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是指個人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費用,再同時向銀行申請商業性住房貸款,由受託銀行為個人同時辦理兩種住房貸款的一種貸款方式。
第十六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借款人必須同時符合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住房貸款的條件。第十七條 個人住房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商業性貸款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計算確定。組合貸款期限依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確定,組合貸款中公積金貸款期限和商業性貸款期限相同。
第十八條 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相應的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合同由受託銀行分別簽定。
受託銀行應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按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貸款的組合比例計算歸還本息和分攤相應的風險。
組合貸款的擔保和保險為同一標的物並由借款人一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九條 貸款期限1年以內的(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利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一般採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從貸款發生的次月起由借款人按月償還。
第二十條 還款期內,借款人可於每年11月份憑借款合同支取本人和配偶及其同住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用於歸還貸款。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恪守借款合同約定,按時歸還到期本息。貸款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罰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組合貸款可按有關規定辦理一次展期。 第二十二條 組合貸款的借款人應在貸款前一次性辦理抵押和保險手續。借人以住房作為抵押物,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抵押額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值的80%。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率根據有價證券性質在7O%—90%以內確定。
採取第三人擔保方式的,擔保人和債權人要簽訂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在受託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出租、出售和饋贈。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質權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以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的,抵押、質押期間,受託銀行為抵押物、質押物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自覺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抵押房屋遇統一規劃拆遷時,抵押人應事先通知貸款人,並將回遷住房按借款合同抵押房屋價值重新辦理抵押。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自辦畢質押或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日止。
第二十八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物的,借款人應在合同簽訂前到貸款人認可的保險公司辦理抵押物財產保險,也可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得低於貸款的全部本息。抵押期內,保險單正本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九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三十條 借款合同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必須經合同各方協商同意,依法簽訂變更協議,在變更協議簽訂生效之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和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三十四條 借款人有下列(一)至(七)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委託銀行有權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有下列(八)至(十)項所述情形之一的,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受託銀行有權依法處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質物:
(一)借款人未按約定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抵押房產轉讓、出租、改建、贈與或重復抵押,造成貸款人抵押權喪失的;
(四)借款人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六)借款人在借款期間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3個月以上,並且在接到催繳通知後1個月內仍未恢復正常繳存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或質押的。
(八)借款人不按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連續超過六個月,或借款期滿借款人未按合同規定償還本息的;
(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
(十)借款人發生前七款所述情形,但拒絕提前還款的。
第三十五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或保證人追償;其價款超過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六條 因借款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抵押或者已經設定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借款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貸款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 城鎮居民翻修、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代款,參照本辦法。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會同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建委負責修改、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⑸ 中國銀行個人消費類貸款使用規定
您應提交用款材料。額度項下用款應在原經辦機構辦理,單筆用款需逐次提交用款申請,並提供如下材料,經核批後方可使用:
1、貸款用途證明材料:購買商品的發票、合同等相關證明材料;針對提供貸款用途聲明的特殊情況,須保證貸款用途的合法性,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個人貸款用途方面的相關規定,不得任意挪用。
2、根據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採用受託支付,應提供有效的交易對手方賬戶信息等。對滿足自主支付條件的,需提交個人賬戶信息。
3、用款時間如與額度審批通過時間間隔六個月及以上的,需提交最新的收入證明佐證材料等。具體以中行要求為准。
4、中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⑹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白戶是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只有找當地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指陣》,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以貸款為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⑺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具體如下:
1、根據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查和決定貸款,除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2、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3、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4、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5、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6、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7、在貸款將受或已受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法律法規】
《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一、貸款的發放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四十條關於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一)不具備本通則第四章第十七條所規定的資格和條件的;
(二)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文禁止的產品、項目的;
(三)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按國家規定應當報有關部門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五)生產經營或投資項目未取得環境保護部門許可的;
(六)在實行承包、租賃、聯營、合並(兼並)、合作、分立、產權有償轉讓、股份制改造等體制變更過程中,未清償原有貸款債務、落實原有貸款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四、自營貸款和特定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委託貸款,除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計收手續費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五、不得給委託人墊付資金,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嚴格控制信用貸款,積極推廣擔保貸款。
⑻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相關政策解讀
1.不會抬高個貸門檻
《辦法》不針對具體個貸業務品種的申請設置額外條件,而重在對貸款全過程的監測和管理,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因此不會對獲得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用途方面,強調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貸款,明確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進行管理和控制,實際上,目前(2009年)的房貸、車貸等個人大宗消費品貸款在實踐中已經按照此法支付。
同時,《辦法》充分考慮了我國個人融資交易實際情況,各商業銀行可按照相關政策要求,實行個性化管理,制定具體的管理細則和操作流程。因此,不僅不會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合理增長產生抑製作用,而且由於《辦法》對個人貸款支付方式的安排更加有利於個人貸款的安全使用,反而會增加貸款需求人使用貸款的信心,一定程度上還將對商業銀行個貸業務的發展起到促進和保障作用。
2.實貸實付監控用途
《辦法》對個人貸款實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就是「實貸實付」。此舉能夠有效監控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防範貸款挪用風險;同時可以防止「頂冒名」等違規損害借款人利益情況的出現,切實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考慮到個人貸款中借款人交易對象的復雜性,對難以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額度不超過30萬元的,經貸款人同意,可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對金融機構而言,這會增加業務操作環節及人力成本,但由於減少了貸款挪用的風險,將確保信貸質量,綜合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3.面談制度防範風險
國際個人貸款業務慣例和我國銀行長期實踐表明,面談制度可以有效鑒別個人客戶身份,調查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有效防範個人貸款風險。因此,《辦法》進一步強化貸款調查環節,提出了貸款調查的具體要求和方式方法,重點強調必須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把握借款人交易真實、借款用途真實、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真實,嚴防虛假按揭業務的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個人貸款的質量。
4.信用卡透支不適用
根據銀監會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該《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該《辦法》。
銀監會將給銀行業金融機構3個月的准備期,督促其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准備工作。 1.規定了不適用的業務范圍
《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戶貸款、汽車金融公司發放個人貸款,可暫不執行本辦法;信用卡透支不適用本辦法。
2.給予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准備期
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或修改各自的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實施准備工作。
3.密切跟蹤《辦法》執行情況
《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切實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個貸管理水平。
⑼ 個人貸款暫行管理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在綜合借鑒和吸納國內外個貸業務先進管理經驗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起草制定。
【拓展資料】一、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四、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五、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六、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七、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八、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九、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與調查。
十【拓展資料】一、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十二、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十三、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2]
十四、貸款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
(二)借款人收入情況;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及還款方式;
(五)保證人擔保意願、擔保能力或抵(質)押物價值及變現能力。
十五、貸款調查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採取現場核實、電話查問以及信息咨詢等途徑和方法。
十六、貸款人在不損害借款人合法權益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將貸款調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項審慎委託第三方代為辦理,但必須明確第三方的資質條件。
貸款人不得將貸款調查的全部事項委託第三方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