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幫父母還房貸,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除父母還房貸當然不是共同財產了,不過一般情況下,很少會有人去幫父母還房貸的,尤其是結婚以後,結婚前化還是可能的,婚後一般很少。
B. 男女雙方結婚,男方給女方還房貸,如果離婚了房子有男方的份嗎
前言:現在很多人在網路上提出了這樣一個問題,在結婚之後這個房子是由男方和男方的父母來幫忙還房貸的,那麼離婚了之後男方還能夠分到這個房子嗎?或者是得到一定的補償嗎?
三、結語在這個問題中夫妻雙方兩個人是在婚前共同買的這個房子,但是在結婚之後貸款是男方進行償還的,如果說房產證上只有女方的名字沒有男方的名字,那麼女方應該在離婚之後,將男方償還這筆房子的增值款賠償給男方。
C. 結婚之前是女方父母買的房子,結婚後一起幫助還了房貸,如果離婚的話,會有什麼結果
如果房屋登記的是女方的名字,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房屋產權一般歸登記一方所有,但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的財產增值的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由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對另外一方折價補償。
法條依據如下: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D. 房子結婚前對方付的首付,婚後房貸全由對方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和我有關嗎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簽訂贈與協議,父母幫助還貸目的能夠認定為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故一方父母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登記方也無需就該部分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將出資方父母婚後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不僅違背出資方父母的實際意願,還可能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立法本意相沖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望採納,謝謝!
E. 婚前女方購房和父母共同還貸,婚後房子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嗎
結婚之前,女方買房,肯定是女方婚前財產,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房子不能分割。
F. 女朋友婚前想給父母買房,婚後繼續給父母還完房貸,我該怎麼看待
這個問題需要釐清幾個問題:
1、婚前為父母置業。這個屬於婚前財產。與你無關。這個屬於她的自由。
2、還貸存續時間。如果還貸在你們結婚之前完成,當然最好。如果在婚後她還在還貸,那婚後她的收入算作家庭收入的一部分,與你有關,需要徵得你的同意。
3、家庭收支的合理安排。如果你們結婚了,大家要共同承擔家庭的開支。而不是你妻子不管家裡的支出,全部由你來出,這樣就不合理。當然這看你怎麼看了。
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G.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婚後和女方一起還房貸,這套房只能算是男方的嗎
由於兩個人在婚後是一起還的房貸,所以這套房子的所有權不只是男方的,夫妻二人可以共同擁有這套房子。
第三,我的看法是什麼?
如果婚後女方和男方一起還房貸的話,那麼女方同樣是擁有房屋的所有權的,這套房子就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了。
H.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後父母還貸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相應地剩餘未歸還的債務也為其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相應補償。
I. 男方婚前買房給父母住,婚後夫妻共同還貸,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
買房給父母住孝敬父母,這個是應該的畢竟父母生我們養我們,但是呢,房子是婚前買的,婚後還需要妻子一起還貸款,那麼妻子的權益怎麼保障?新婚姻法的出台使得婚前買的房子一旦離婚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的權益根本得不到保證,別說什麼我們不會離婚的我會一輩子對你好這種屁話,根本不現實。買房子沒問題,給父母住更沒問題,可是既然要求我和你一起承擔貸款,相應的,是不是要保證一下我的權益?比如說,這棟房子的名字應該寫夫妻雙方的,反正呢是父母的房子最後也是兒子的,或者是簽署什麼合約來保證一下女方的利益呢?如果單純的什麼都不做就幫男方還貸款,這種行為真的是蠢到家了。
一直不是很理解,經常有新聞報道房產證寫誰的名字,為這事圍觀群眾可是操碎了心。我的看法是,如果男方父母全款買房子什麼都裝修好了一分錢不用我拿的話,房產證不寫女方名字一點問題都沒有,畢竟你沒掏錢寫啥名字啊,可是如果男方僅付首付,婚後夫妻一起還貸款,那對不起我不同意,寫的你的名字還要用我的錢還貸款養著房子,一旦我們之間出什麼問題後這房子一點沒我的份,這買賣太不劃算了。就像了歡樂頌里的樊勝美與王柏川,的確是王的父母出錢買,可是出的只是首付啊!以後還不是得兩個人一起還貸款,而且王柏川的父母也說了,錢只是借的還得還,都這樣了還不寫人女方名字?這還有必要結婚嗎?
J. 婚後女方父母掏的首付,女方父母還貸款,房產證上寫有女兒女婿夫妻兩個的名字,離婚的時候怎麼分配
這個是沒有任何疑問的,首付款是女方的,還貸款也是女方的,離婚後這個房子就是女方的,雖然寫的是兩個人的名字,但是房產跟男方沒有關系的,這可是天經地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