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2007)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職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職工。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第六條職工有要求其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第七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作他用。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九條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管委會的成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佔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佔1/3,單位代表佔1/3。
管委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職責。第十條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本市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管理中心是直屬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建議,報管委會審議;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承辦管委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託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管理中心應當委託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償還等手續,也可採取同城特約委託收款結算方式,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務。
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第二章繳存第十二條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包括存款戶、結算戶、委託貸款基金戶)。第十三條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記賬核算到職工個人。第十四條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公積金的有效憑證,並為職工提供便利的查詢方式。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清冊》,到指定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只准許選定一個受委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准許開立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已經在兩個受委託銀行開立賬戶的單位,應當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合並手續。第十六條單位應當依據《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清冊》和《住房公積金基數核對清冊》,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賬目。第十七條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職工個人按照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月計提。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⑵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貸款流程,手續
在銀行或者貸款機構可以辦理的。
住房公積金具體貸款流程如下:
借款人提出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由貸款銀行受理後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審批;
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相關手續;
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還款帳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如期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結清後,借款人從貸款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⑶ 哈爾濱住房公積金要交多長時間能貸款
1.什麼是住房公積金?有何用途? 答: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社會團體及其職工個人繳納並長期儲存的,用以日後支付購買、建造自住用房,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費用的具有儲備金性質的資金。根據規定,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不得挪作他用 2.什麼情況下,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⑴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 ⑵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⑶租房自住的; ⑷離休、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的; ⑸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⑹出境定居的; ⑺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⑻戶口遷出本市,並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⑼下崗、失業人員,男性45歲(含45歲)、女性40歲(含40歲)以上,且連續下崗、失業12個月以上的; ⑽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3.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不足時怎麼辦? 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不足,經配偶、同戶(住)家庭成員或其他直系親屬同意,並經指定金融機構確定機構確認後,可以提取配偶、同戶(住)家庭成員或其他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也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4.什麼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其他類型貸款相比有何特點? 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規定實行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人,以其在本市購買的普通自住住房作為抵押所申請的住房公積金政策性低息貸款。 個人住房公積金實行「低存低貸」政策,按照法定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比其他類型貸款的利率低很多。目前5年以下(含5年)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年利率為3.60%,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年利率為4.77%;5年以上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年利率為4.05%,個人住房商業貸款年利率為5.04%。低息是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主要特點。 5.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證件; (2)申請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半年以上,累計繳存公積金的時間不少於2年; (3)自籌資金達到所購住房總價的30%以上(含30%); (4)具有穩定的職業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簽定了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6)符合委託人和受託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6.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住房公積金個人借款申請書; (2)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身份證件);(3)所在單位出具的借款人穩定經濟收入證明或其他償債能力的證明; (4)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5)抵押物清單,權屬證明文件,權利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6)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7)保證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承諾及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8)借款人用於支付購買住房首付款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9)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7.怎樣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答: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遵循以下步驟: (1)借款人提出書面貸款申請並提交有關資料,可以向貸款銀行提出,由貸款銀行受理後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也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申請、等待審批; (2)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審批通過的借款人,與貸款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辦理抵押登記、保險、公證等相關手續; (3)貸款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將貸款一次或分次劃入開發商在貸款銀行設立的售房款專用帳戶,或直接轉入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的存款帳戶; (4)借款人在貸款銀行開立還款帳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和還款計劃,如期歸還貸款本息; (5)貸款結清後,借款人從貸款銀行領取「貸款結清證明」,取回抵押登記證明文件及保險單正本,到原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8.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期限有何限制? 答:根據《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目前廣州市公積金貸款的額度最高為購房總價或評估價的7成(按價值低的計算),總額不得超過25萬元。 按規定,處於失業階段的職工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1
⑷ 黑龍江省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有哪些
1、借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7份
2、共同還款人(配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如共同還款人為父母其中一方,另一方也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1份
3、借款人及共同還款人(配偶)戶口原件及復印件2份
4、借款人結婚證/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
5、聯機備案的商品房購房合同原件2份,復印件1份
6、首付款收據原件及復印件1份
7、借款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共同還款人1張
8、借款人6分簡體方章1枚
9、借款人哈市建行/交行銀行卡原件(信用卡除外)
10、異地職工提供《住房公積金異地繳存證明》原件及繳存公積金6個月流水。
11、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副處/副高以上女職工提供蓋公章的任職文件/職稱證。
註:
1、以上復印件均要求A4紙復印,復印件為辦理擔保及徵信查詢使用。
2、已婚的借款人需夫妻雙方共同到中心辦理,未婚子女與父母共同貸款的,需父母和子女共同到中心辦理。
以上內容來自於黑龍江省省直住房公積金網站。(1)
引用資料
商品房公積金貸款所需材料.
⑸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一、《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於2007年8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2007年8月30日發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修訂並重新出台了公積金《條例》。
二、《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七)調離本市轄區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據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並同時注銷其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九條 職工提取個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應當憑所在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和下列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交購買公有住房審批手續或購買商品住房有效合同、私有住房交易有效憑證;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交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大修或者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交規劃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四)職工離休、退休的,提交離休、退休有效證件和原所在單位的證明;
(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喪失勞動能力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材料;
(六)出境定居的,提交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簽發的出境定居手續(移民紙、定居卡、永久居住簽證等)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七)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交還款憑證和《借款合同》;
(八)非本市戶口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九)調離本市轄區的,提交調入單位職工個人公積金新賬戶證明和調入單位開具的調轉介紹信;
(十)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提交職工死亡的有效證明和合法繼承有效證明。
(十一)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提供同一戶口家庭成員工資收入證明、戶口簿,屬於承租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供《公有住房承租證》;屬於承租非公有住房的,還應當提交經房屋租賃管理機構登記備案的證明和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憑據。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取手續。
對管理中心作出的不準提取決定不服的,申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職工,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准,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購買國債。
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將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用於投資、參股和購買股票。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於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准備金的比例,按不低於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者按不低於年度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1%核定。
第三十三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在資產清償時,應當依法優先償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和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四條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應當繳入財政專戶。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准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市財政部門批准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財政,由市財政撥付。
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准(包括辦公費用、業務費用、管理設施更新等專項費用), 按照略高於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准核定。
⑹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如何計算
貸款限額
1、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一人為50萬元,兩人為70萬元;
2、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20%。
3、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20%。
4、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建築面積144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購房總價款的30%;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1倍。
5、二手住房的購房總價款取交易價格與評估價格的最低值。
6、可貸額度超過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的,可申請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不含所轄外縣)最高限額一人為85萬元,兩人為105萬元。其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最高限額一人為50萬元,兩人為70萬元;商業貸款最高限額為35萬元;
7、貸款年限為1-30年,且貸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建戶且連續繳存公積金5年(含5年)以上、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年齡可推遲至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計算。
(6)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范圍:
1、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單位自建住房(開發公司須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有關建設項目的公積金個人貸款合作協議);
2、二手自住住房(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建成年份須在20年(含)以內。
註:公建房、商服、車庫及其他非住房屋均不予辦理公積金個人貸款。
⑺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⑻ 黑龍江省公積金貸款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黑龍江省規定於2016年1月1日起開始實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策,還印發了《黑龍江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規定》。那麼,黑龍江省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新政的條件有哪些呢?申請的期限和資料又有哪些呢?
一、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條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優良,有按期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2、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已正常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3、已按規定比例支付首付款或首期資金,購買自住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須具有縣(區)級以上規劃、土地、建設等有關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5、符合公積金貸款所在地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二、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期限
貸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但具有償還能力且個人信用優良,能有效實施貸後管理的,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後1-5年,放寬後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年。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住房總價款時,貸款人可向受託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額度由受託銀行與公積金中心協商後確定,貸款期限、擔保方法和還款方法等均應與公積金貸款相一致。公積金貸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執行。
三、申請公積金貸款的資料
1、貸款人、配偶和產權所有人戶口及有效身份證明;
2、所購自住住房的,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商品房銷售預收款專用票據》或《契稅完稅證明》和《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關批准文件,首付款支付憑證;
4、公積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四、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發放
公積金中心應在接受借款人申請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貸款審核工作,做出是否准予貸款的決定。對准予貸款的,借款人與公積金中心、受託銀行簽訂借款合同,依法辦理貸款擔保手續
⑼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住房公積金管理
首先,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在每月的還款日前足額將當月的應還款存入還款賬戶內
其次,按照銀行規定須向銀行交納銀行卡、折年費或小額賬戶管理費的,借款人應保證還款卡(折)內余額
足以償還當月貸款月供,以免由於卡(折)余額不足而造成貸款逾期。
若是採用等額月均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借款人且貸款發放銀行為交通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的,借款人本人應避開還款日及前後各三個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借款合同》到貸款業務部門辦理提前還款手續,此時,必須注意貸款處於逾期狀態無法辦理提前還款業務
採用等額月均還款或等額本金還款方式的借款人申請提前還款、且貸款發放銀行為建設銀行的,可直接到貸款發放銀行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借款人的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70周歲,同時不得超過30年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涉及二筆費用:
評估費。借款人所購住房為商品房、二手房及貸款受理機構認定的其它需要評估的房屋的,必須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評估報告》,需要向評估機構交納評估費。(收費標准:按抵押物評估價值的 3‰ 收取評估費,最低收費 300 元,最高收費 1500 元。)
擔保服務費。借款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目前主要為北京市住房貸款擔保中心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和其他擔保方式(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等)。由擔保中心提供擔保的,應向擔保中心交納擔保服務費。擔保費的收費標準是貸款額度的5‰。
⑽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規定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外商投資企業的在職職工是指其聘用的中方職工。第四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第五條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第六條職工有要求所在單位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有查詢、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利。第七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個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挪作他用。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市住房委員會決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市財政監督的原則。第九條市住房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工會代表、專家組成,是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市住房委員會按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住房公積金管理的職責。第十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實行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執行市住房委員會的決定,負責住房公積金的具體運作。其職責是:
(一)編制、執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建議,報市住房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五)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使用;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七)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
(八)負責其他房改資金的管理;
(九)承辦住房委員會決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一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委託市住房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繳存等手續。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第二章繳存第十二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託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包括存款戶、結算戶、委託貸款基金戶)。第十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等情況,記帳核算到職工個人。第十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職工核發住房公積金查詢卡,作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和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存儲情況的工具。
受委託銀行應當按照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建立並開通住房公積金計算機聯網系統和磁卡查詢系統,實行規范化管理。第十五條單位應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填寫《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清冊》,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的文件,到受委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
單位只准許選定一個受委託銀行開立住房公積金帳戶;每個職工只准許開立一個住房公積金帳戶。已經在兩個受委託銀行開立帳戶的單位,應當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合並登記後,持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的文件,到原受委託開戶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合並轉移手續,原受委託開戶銀行不得拒絕辦理。第十六條受委託銀行受理單位住房公積金開戶手續,應當將開戶單位《住房公積金登記表》和《住房公積金清冊》的內容錄入計算機,經與開戶單位核對無誤後,正式開戶。第十七條單位應當依據《住房公積金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清冊》和《住房公積金基數核對清冊》,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目。第十八條住房公積金實行按月繳存。職工個人按照規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按照規定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按月計提。單位應當於每月發放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受委託銀行住房公積金專戶內,由受委託銀行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