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以個人名義貸款給公司用,銀行直接付給供應商,還貸款的利息怎麼做賬
借:財務費用,貸: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企業法人或股東等人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然後把這筆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雖然資金是為企業經營活動使用的,但並不是企業向銀行借款,且銀行貸款利息是向該借款個人收取,貸款本息由企業支付給個人,再由個人歸還銀行,實質上是個人向銀行借款再轉借給企業。
關於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扣除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第6條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該公司向個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支付的,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如果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應該進行納稅調整。對於利息,應視借款用途確定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還是資本化,一般流動資金借款利息是作為財務費用處理的。利息入賬須提供發票,發票可由出借人向稅務局申請代開。個人取得利息應該對取得的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並繳納個人所得稅。
『貳』 企業向個人借款,在支付利息時,需要交哪些稅
1、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時,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利息收入的20%計算個人所得稅
2、企業提取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不交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企業與個人簽訂借款合同時,要按合同記載金額的0.05‰計算繳納印花稅。
4、按照《財政部,企業向個人支付借款利息時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督導企業或有關組織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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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請問:個人貸款用於公司經營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按正常程序應該這樣處理:
個人取得貸款後,再借給公司,公司支付給個人的利息,個人要去稅務局代開發票,公司扣繳個人的所得稅。按這個程序支出的利息(不得高於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息),允許全額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為貸款人不是企業,所以銀行開給個人的利息單據,不能拿到企業記賬。這實際上就是個人「轉貸」業務。
『肆』 個人借款給公司的涉稅問題
個人借款給公司未償還貸款取得的利息,不屬於增值稅的計稅范圍。但在個人所得稅方面,稅務局有權進行稅收調整。分析如下:
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的通知》單位提供的服務或個體工商戶無償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用於公益事業或面向社會公眾的除外的業務,視為銷售。因此,作為銷售提供免費服務的主體僅限於「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並未提及「其他個人」指自然人。也就是說,在稅法中,個人股東無償向企業提供貸款,不屬於增值稅視為銷售的應稅范圍。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無正當理由減少本人或關聯方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徵收附加稅的,依法征稅並加收利息。
拓展資料:
1、增值稅是按照貨物包括應稅勞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額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則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多個環節的增加值或貨物增加值徵收的流轉稅。徵收增值稅,即由消費者承擔。只有在有增值的情況下才可以征稅。如果沒有增值,則不征稅。增值稅是對單位和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進口貨物實現的增值稅徵收的一種稅收。增值稅已成為中國最重要的稅種之一。增值稅收入佔中國所有稅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稅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徵收。稅收的50%是中央財政收入,50%是地方財政收入。進口環節增值稅由海關徵收,稅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表示,4月1日起減征增值稅,4月1日起降低社保費率。
2、2021年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國務院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由每月10萬元提高到15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現行優惠政策的基礎上減半徵收所得稅。在實踐中,很難准確計算商品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附加值或附加值。因此,中國也採用了世界通用的稅收減免方式。即根據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銷售額,按照規定的稅率計算銷售稅,然後扣除取得商品或服務時繳納的增值稅,即進項稅.差額為增值稅部分的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加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3、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或消費過程中的所有環節。它是一種基於增值稅或價格差異的中性稅收。從理論上講,它包括農業種植、林業和畜牧業、采礦、製造、建築、運輸和商業服務等各個工業領域,或采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和消費。銷售稅屬於累計退稅的一種,是根據商品或服務的增值額徵收的一種間接稅。它在澳大利亞、加拿大、紐西蘭和新加坡被稱為商品和服務稅 (GST),在日本被稱為消費稅。增值稅是法國經濟學家莫里斯·勞雷於 1954 年發明的。法國政府 45% 的收入來自增值稅。
『伍』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扣繳個人所得稅
1、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必須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借款給非金融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債權性股息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八號)的規定,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屬於儲蓄存款利息,應按"股利、紅利、利息"項目扣繳稅率為20%的個人所得稅。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的規定:
①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②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因此,公司向個人借款並對個人支付利息,該筆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並取得個人代開的增值稅發票後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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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投資人以個人名義在銀行貸款用於企業使用,支付銀行的利息是否可以在企業所的稅前扣除
不可以的。
你們只可以以公司名義取得的貸款支付的利息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柒』 企業向個人借款,支付利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第六條第六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此部分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在支付利息時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捌』 稅務部門對個人發放貸款所得稅是怎樣收取的
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附件中《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增值稅的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為3%。
二、《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所得多少分五檔,不超過3萬的,5%;......超過50萬的,35%。
三、怎樣收取,多數還是個人申報為主,上門收取為輔。
『玖』 企業法人個人貸款可以在企業抵所得稅嗎
不可以。法人的個人貸款不屬於企業所得中可以扣除的稅務部分。
根據我國《稅法》關於扣除的規定:
第三節扣除
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