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有一方貸款另一方不知情需要承擔責任嗎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
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種類:
按照貸款期限分為:
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在超過5年
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超過1年,5年以內
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
透支——沒有固定期限的貸款
按幣種分為:
本幣貸款
外幣貸款
按照貸款人性質分為:
銀行貸款(自營貸款)
銀團貸款
委託貸款(公積金貸款就是一種典型的委託貸款)
特定貸款
按貸款主體性質分為:
經濟組織貸款
企業單位貸款
事業單位貸款
個人貸款
按照貸款用途分為:
企業(經濟組織)類
固定資產投資貸款
項目融資貸款
一般固定資產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
鋪底流動資金貸款
臨時流動資金周轉貸款
票據貼現
個人類
個人經營類貸款
個人消費類貸款
住房按揭貸款(俗稱按揭)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房屋增貸
理財型房貸
房屋轉貸
商用房按揭貸款(有些銀行把這類貸款歸入經營類貸款)
一手房貸款
二手房貸款
汽車貸款(含自用車和商用車,有些銀行把商用車貸款歸入經營類貸款)
一手車(購車貸款)
二手車(原車融貸)
機車相關貸款
機車融資(又稱機車貸款、機車借款、機車增貸)
購車分期貸款(又稱購車分期、購車貸款、機車分期、或機車分期貸款)
助學貸款
其他消費貸款
裝修貸款
旅遊貸款
耐用消費品貸款
其他
個人質押類貸款
按利率分為:
固定利率貸款
浮動利率貸款
混合利率貸款
按照貸款擔保方式分為:
信用貸款
擔保貸款
保證貸款
按揭貸款
質押貸款
票據貼現
按照貸款資產質量(風險程度)分為:
正常貸款
關注貸款
次級貸款
可疑貸款
損失貸款
按照貸款存續情況分為:
正常貸款
逾期貸款(逾期0-180天)
呆滯貸款(逾期181-360天)
呆賬貸款(逾期361天以上)
公積金貸款
Ⅱ 夫妻一方私自貸款,另一方有責任嗎
法律分析:需要看是否具備共同的意思表示。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Ⅲ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法律分析:需要看貸款的目的。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貸款僅是為了個人,則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負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Ⅳ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夫妻另一方有責任嗎
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如果另一方知道並且允許,出現連帶責任就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Ⅳ 夫妻中的一方私自為他人做了貸款擔保,離婚後責任在雙方嗎
一、夫妻沒有離婚時,有一方私自為他人擔保貸款,離婚後另一方沒有責任承擔後果。
結婚時決定的一切現實存在感都不會成為離婚後的責任感,這也是婚姻世界的一種距離感,沒有關系的兩個人已經互不相欠,不需要承擔雙方存在的經濟債務了。
比如有一方私自擔保了他人貸款,已經沒有商議就辦理了貸款,這也是信任他人給予的存在感,當離婚時,另一方已經沒有任何連帶責任。
其實不離婚,也沒有任何另一方的責任,只有擔保貸款有了風險時,會有夫妻之間存在的家庭責任,沒有了婚姻作為現實責任,承擔風險的只有擔保者。
離婚了,一切關系內責任已經不存在,風險也不會有了,只有一人與那貸款人有責任之間的共識明天。
Ⅵ 夫妻分居一方貸款另一方有還貸責任嗎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產生的債務另一方應否負責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主要是看其負債的緣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判定同時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按個人債務處理:(1)夫妻雙方不存在舉債的合意且未共同分享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該債務不是用於夫妻雙方應履行的法定義務或道德義務;(3)債務形成時,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該債務不是為債務人的家庭共同利益而設立。
Ⅶ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需承擔還款責任嗎
這個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與是否私自沒有關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Ⅷ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若未經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會有責任嗎
夫妻雙方關系存在期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即使是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辦了小額貸款,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需要用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你認為不應當承擔,他未經你的同意買彩票中了500萬大獎,他認為是自己的,如果不分給你你會同意嗎。這是一個道理。
Ⅸ 夫妻的一方為他人擔保銀行貸款,另一方有擔保責任嗎
如今貸款在生活當中其實是比較常見的,比如我們在買房子或者是買車的時候,很多人都會向銀行申請貸款,在申請貸款以後,我們就可以成功的買房或者是買車,但是在後續的生活當中,我們必須要履行債務責任,針對這一部分款項進行按月償還,當然針對一些較大數額的貸款,銀行在發放貸款的過程當中,通常是需要有著擔保人進行擔保的,在進行擔保以後才會成功的發放貸款。
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這一部分貸款,首先已經違背了合同,其次對於自身的個人徵信也會有著很大的影響,所以再成為他人貸款當中的擔保人時,一定要格外的注意,最好不要為其他人進行擔保,畢竟其他人的生活我們沒有辦法決定,所以沒有必要承擔這一部分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