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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授信指引

發布時間:2022-06-01 05:54:28

Ⅰ 貸款授信是怎樣辦理的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審慎經營,進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機制,規范授信管理,明確授信工作盡職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對非自然人客戶的表內外授信。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內(含一年)的授信,中長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條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員、授信工作盡職和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業銀行從事客戶調查、業務受理、分析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與問題授信管理等各項授信業務活動。

(二)授信工作人員指商業銀行參與授信工作的相關人員。

(三)授信工作盡職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人員按照本指引規定履行了最基本的盡職要求。

(四)授信工作盡職調查指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對授信工作人員的盡職情況進行獨立地驗證、評價和報告。

第四條 授信工作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系人申請的客戶授信業務,應申請迴避。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嚴格的授信風險垂直管理體制,對授信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授信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及時對授信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創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環境,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授信工作人員明確授信風險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不斷提高授信工作能力,並確保授信工作人員獨立履行職責。

第八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授信文檔管理,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各種形式的往來及違約糾正措施記錄並存檔。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授信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授信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授信風險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第十條 本指引的《附錄》列舉了有關風險提示,商業銀行應結合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盡職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行確定的業務發展規劃及風險戰略,擬定明確的目標客戶,包括已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和潛在客戶。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確定目標客戶時應明確所期望的客戶特徵,並確定可受理客戶的基本要求。商業銀行受理的所有客戶原則上必須滿足或高於這些要求。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客戶調查應根據授信種類搜集客戶基本資料,建立客戶檔案。資料清單提示參見《附錄》中的「客戶基本資料清單提示」。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關注和搜集集團客戶及關聯客戶的有關信息,有效識別授信集中風險及關聯客戶授信風險。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授信主體資格、財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調查和客戶資料的驗證應以實地調查為主,間接調查為輔。必要時,可通過外部徵信機構對客戶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酌情、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中介機構索取相關資料,以驗證客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並作備案。

第十八條 客戶資料如有變動,商業銀行應要求客戶提供書面報告,進一步核實後在檔案中重新記載。

第十九條 對客戶資料補充或變更時,授信工作人員之間應主動進行溝通,確保各方均能夠及時得到相關信息。

授信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和授信管理部門授信工作人員任何一方需對客戶資料進行補充時,須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則上須由業務部門授信工作人員辦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了解和掌握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督促客戶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效益,保證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條 當客戶發生突發事件時,商業銀行應立即派員實地調查,並依法及時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資料的意見。必要時,授信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授信業務部門派員實地調查。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督促授信管理部門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就客戶調查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建立相互溝通機制。對從其他商業銀行獲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員應注意保密,不得用於不正當業務競爭。

第三章 分析與評價盡職要求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授信品種的特點,對客戶申請的授信業務進行分析評價,重點關注可能影響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識別各類風險。主要授信品種的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認真評估客戶的財務報表,對影響客戶財務狀況的各項因素進行分析評價,預測客戶未來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必要時應進行利率、匯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非財務因素進行分析評價,對客戶公司治理、管理層素質、履約記錄、生產裝備和技術能力、產品和市場、行業特點以及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識別,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對客戶的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予以記載。必要時可委託獨立的、資質和信譽較高的外部評級機構完成。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方針政策以及本行信貸制度,對授信項目的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的可行性進行評審,並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第二還款來源進行分析評價,確認保證人的保證主體資格和代償能力,以及抵押、質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各環節授信分析評價的結果,形成書面的分析評價報告。

分析評價報告應詳細註明客戶的經營、管理、財務、行業和環境等狀況,內容應真實、簡潔、明晰。分析評價報告報出後,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則性更改;如需作原則性更改,應另附說明。

第三十條 在客戶信用等級和客戶評價報告的有效期內,對發生影響客戶資信的重大事項,商業銀行應重新進行授信分析評價。重大事項包括:

(一)外部政策變動;

(二)客戶組織結構、股權或主要領導人發生變動;

(三)客戶的擔保超過所設定的擔保警戒線;

(四)客戶財務收支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五)客戶涉及重大訴訟;

(六)客戶在其他銀行交叉違約的歷史記錄;

(七)其他。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發生變動或信用等級已失效的客戶評價報告,應隨時進行審查,及時做出相應的評審意見。

第四章 授信決策與實施盡職要求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在書面授權范圍內進行,不得超越許可權進行授信。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應依據規定的程序進行,不得違反程序或減少程序進行授信。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授信決策過程中,應嚴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員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發表決策意見,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擾。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對以下用途的業務進行授信:

(一)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以授信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和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

(四)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項目。

第三十六條 客戶未按國家規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雖然取得,但屬於化整為零、越權或變相越權和超授權批準的,商業銀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項目批准文件;

(二)環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國家規定需具備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授信決策做出後,授信條件發生變更的,商業銀行應依有關法律、法規或相應的合同條款重新決策或變更授信。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實施有條件授信時應遵循「先落實條件,後實施授信」的原則,授信條件未落實或條件發生變更未重新決策的,不得實施授信。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擬實施的授信應製作相應的法律文件並審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規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條款提示參見《附錄》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時,應關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權簽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員在簽字前應對借款合同進行逐項審查,並對客戶確切的法律名稱、被授權代表客戶簽名者的授權證明文件、簽名者身份以及所簽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進行確認。

第五章 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處理盡職要求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授信實施後,應對所有可能影響還款的因素進行持續監測,並形成書面監測報告。重點監測以下內容:

(一)客戶是否按約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誠實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項目是否正常進行;

(三)客戶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四)客戶的財務狀況是否發生變化;

(五)授信的償還情況;

(六)抵押品可獲得情況和質量、價值等情況。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對已實施授信進行准確分類,並建立客戶情況變化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通過非現場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授信主體的潛在風險並發出預警風險提示。風險提示參見《附錄》中的「預警信號風險提示」,授信工作人員應及時對授信情況進行分析,發現客戶違約時應及時制止並採取補救措施。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客戶償還能力和現金流量,對客戶授信進行調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縮減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並決定是否將該筆授信列入觀察名單或劃入問題授信。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列入觀察名單的授信應設立明確的指標,進一步觀察判斷是否將該筆授信從觀察名單中刪去或降級;對劃入問題授信的,應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問題授信應採取以下措施:

(一)確認實際授信余額;

(二)重新審核所有授信文件,徵求法律、審計和問題授信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三)對於沒有實施的授信額度,依照約定條件和規定予以終止。依法難以終止或因終止將造成客戶經營困難的,應對未實施的授信額度專戶管理,未經有權部門批准,不得使用;

(四)書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分支機構並要求承諾落實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追加擔保或行使擔保權;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門申請凍結問題授信客戶的存款賬戶以減少損失;

(七)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要求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授信工作盡職調查崗位,明確崗位職責和工作要求。

從事授信盡職調查的人員應具備較完備的授信、法律、財務等知識,接受相關培訓,並依誠信和公正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支持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獨立行使盡職調查職能,調查可採取現場或非現場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聘請外部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特定的授信盡職調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業務流程的各項活動都須進行盡職調查,評價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勤勉盡責,確定授信工作人員是否免責。被調查人員應積極配合調查人員的工作。

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應及時報告盡職調查結果。

第五十條 商業銀行對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發現的問題,經過確認的程序,應責成相關授信工作人員及時進行糾正。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後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採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條 對於嚴格按照授信業務流程及有關法規,在客戶調查和業務受理、授信分析與評價、授信決策與實施、授信後管理和問題授信管理等環節都勤勉盡職地履行職責的授信工作人員,授信一旦出現問題,可視情況免除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應依據本指引加強對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監管。

第五十六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 錄

一、主要授信種類的風險提示

(一)票據承兌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進行核實;是否取得或核實稅收證明等相關文件;是否嚴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據承兌的相關程序。

(二)貼現票據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的形式和實質要件;是否對真實貿易背景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核實;是否對貼現票據信用狀況進行評估;是否對客戶有無背書及付款人的承兌予以查實。

(三)開立信用證是否對信用證受益人與開證申請人之間的貿易關系予以核實;申請人是否按照信用證開立要求填寫有關書面材料;受理因申請人開立信用證而產生的匯票時,是否按照票據法和監管部門要求對匯票本身的形式和實質要件進行審核。

(四)公司貸款是否嚴格審查客戶的資產負債狀況,認真獨立計算客戶的現金流量,並將有關情況存入檔案,提示全部問題。

(五)項目融資除評估授信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未來現金流量預測情況外,是否對質押權、抵押權以及保證或保險等嚴格調查,防止關聯客戶無交叉互保。

(六)關聯企業授信是否了解統一授信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認真實施統一授信,及時調整額度並緊密跟蹤。

(七)擔保授信是否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違反國家規定擔當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押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是否就開設擔保扣款賬戶的余額控制及銀行授權主動劃賬辦法達成書面協議;是否對抵(質)押權的行使和過戶制定可操作的辦法。

二、客戶基本信息提示

(一)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檢證明。

(二)法人代碼證書(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其必要的個人信息。

(四)近三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業主權益變動表以及銷量情況。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戶,提交自成立以來年度的報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對外擔保情況。

(六)稅務部門年檢合格的稅務登記證明和近二年稅務部門納稅證明資料復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會成員和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名單和簽字樣本等。

(九)若為有限責任客戶、股份有限客戶、合資合作客戶或承包經營客戶,要求提供董事會或發包人同意申請授信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證明。

(十)股東大會關於利潤分配的決議。

(十一)現金流量預測及營運計劃。

(十二)授信業務由授權委託人辦理的,需提供客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資料(如海關等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等)。

對於中長期授信,還須有各類合格、有效的相關批准文件,預計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預計的資產負債情況、損益情況、項目建設進度及營運計劃。

三、主要授信品種風險分析提示

(一)流動性短期資金需求應關註:

1. 融資需求的時間性(常年性還是季節性);

2. 對存貨融資,要充分考慮當實際銷售已經小於或將小於所預期的銷售量時的風險和對策,以及存貨本身的風險,如過時或變質;

3. 應收賬款的質量與壞賬准備情況;

4. 存貨的周期。

(二)設備采購和更新融資需求應關註:

1. 時機選擇,宏觀經濟情況和行業展望;

2. 未實現的生產能力;

3. 其他提供資金的途徑:長期授信、資本注入、出售資產;

4. 其他因素可能對資金的影響。

(三)項目融資需求應關註:

1. 項目可行性;

2. 項目批准;

3. 項目完工時限。

(四)中長期授信需求應關註:

1. 客戶當前的現金流量;

2. 利率風險;

3. 客戶的勞資情況;

4. 法規和政策變動可能給客戶帶來的影響;

5. 客戶的投資或負債率過大,影響其還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變質;

7. 第二還款來源情況惡化;

8. 市場變化;

9. 競爭能力及其變化;

10. 高管層組成及變化;

11. 產品質量可能導致產品銷售的下降;

12. 匯率波動對進出口原輔料及產成品帶來的影響;

13. 經營不善導致的盈利下降。

(五)對現有債務的再融資需求。

(六)貿易融資需求應關註:

1. 匯率風險;

2. 國家風險;

3. 法律風險;

4. 付款方式。

四、非財務因素分析風險提示

(一)客戶管理者:

重點考核客戶管理者的人品、誠信度、授信動機、贏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準。

對客戶的管理者風險應關註:

1. 歷史經營記錄及其經驗;

2. 經營者相對於所有者的獨立性;

3. 品德與誠信度;

4. 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人員的情況;

5. 決策過程;

6. 所有者關系、組織結構和法律結構;

7. 領導後備力量和中層主管人員的素質;

8. 管理的政策、計劃、實施和控制。

(二)識別客戶的產品風險應關註:

1. 產品定位、分散度與集中度、產品研發;

2. 產品實際銷售,潛在銷售和庫存變化;

3. 核心產品和非核心產品,對市場變化的應變能力。

(三)識別客戶生產過程的風險應關註:

1. 原材料來源,對供應商的依賴度;

2. 勞動密集型還是資本密集型;

3. 設備狀況;

4. 技術狀況。

(四)對客戶的行業風險應關註:

1. 行業定位;

2. 競爭力和結構;

3. 行業特徵;

4. 行業管制;

5. 行業成功的關鍵因素。

(五)對宏觀經濟環境的風險應關註:

1. 通貨膨脹;

2. 社會購買力;

3. 匯率;

4. 貨幣供應量;

5. 稅收;

6. 政府財政支出;

7. 價格控制;

8. 工資調整;

9. 貿易平衡;

10. 失業;

11. GDP增長;

12. 外匯來源;

13. 外匯管制規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條款提示

(一)客戶必須提供的年度財務報告。

(二)客戶必須持續保持銀行要求的各項財務指標。

(三)未經銀行允許,合同期內客戶不得因主觀原因關閉。

(四)未經銀行允許,客戶分紅不得超過稅後凈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戶的資本支出不得超過銀行要求的一定數額。

(六)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出售特定資產(主要指固定資產)。

(七)未經銀行同意,客戶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請授信。

(八)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更改與其他授信人的債務條款。

(九)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提前清償其他長期債務。

(十)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進行兼並收購等活動。

(十一)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為第三方提供額外債務擔保。

(十二)未經銀行允許,客戶不得向其他債權人或授信人抵押資產。

六、預警信號風險提示

(一)與客戶品質有關的信號:

1. 企業負責人失蹤或無法聯系;

2. 客戶不願意提供與信用審核有關的文件;

3. 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撤回或延遲提供與財務、業務、稅收或抵押擔保有關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資產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戶不願意提供過去的所得稅納稅單;

6. 客戶的競爭者、供貨商或其他客戶對授信客戶產生負面評價;

7. 改變主要授信銀行,向許多銀行借款或不斷在這些銀行中間借新還舊;

8. 客戶頻繁更換會計人員或主要管理人員;

9. 作為被告捲入法律糾紛;

10. 有破產經歷;

11. 有些債務未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戶內部或客戶的審計機構使用的會計政策不夠審慎。

(二)客戶在銀行賬戶變化的信號:

1. 客戶在銀行的頭寸不斷減少;

2. 對授信的長期佔用;

3. 缺乏財務計劃,如總是突然向銀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長期授信錯配;

5. 在銀行存款變化出現異常;

6. 經常接到供貨商查詢核實頭寸情況的電話;

7. 突然出現大額資金向新交易商轉移;

8. 對授信的需求增長異常。

(三)客戶管理層變化的信號:

1. 管理層行為異常;

2. 財務計劃和報告質量下降;

3. 業務戰略頻繁變化;

4. 對競爭變化或其他外部條件變化缺少對策;

5. 核心盈利業務削弱和偏離;

6. 管理層主要成員家庭出現問題;

7. 與以往合作的夥伴不再進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諾;

9. 管理層能力不足或構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術工人或有勞資爭議。

(四)業務運營環境變化的信號:

1. 庫存水平的異常變化;

2. 工廠維護或設備管理落後;

3. 核心業務發生變動;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質量控制等;

5. 主要產品線上的供貨商或客戶流失。

(五)財務狀況變化信號:

1. 付息或還本拖延,不斷申請延期支付或申請實施新的授信或不斷透支;

2. 申請實施授信支付其他銀行的債務,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況惡化;

3. 違反合同規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實客戶支票賬戶的余額;

5. 定期存款賬戶余額減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債務超常增加;

7. 客戶自身的配套資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桿率過高,經常用短期債務支付長期債務;

9. 現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銀行提高對同一客戶的利率;

11. 客戶申請無抵押授信產品或申請特殊還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過於復雜;

13. 銀行無法控制抵押品和質押權。

(六)其他預警信號:

1. 業務領域收縮;

2. 無核心業務並過分追求多樣化;

3. 業務增長過快;

4. 市場份額下降。

七、客戶履約能力風險提示

(一)成本和費用失控。

(二)客戶現金流出現問題。

(三)客戶產品或服務的市場需求下降。

(四)還款記錄不正常。

(五)欺詐,如在對方付款後故意不提供相應的產品或服務。

(六)弄虛作假(如偽造或塗改各種批准文件或相關業務憑證)。

(七)對傳統財務分析的某些趨勢,例如市場份額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釋。

(八)客戶戰略、業務或環境的重大變動。

(九)某些欺詐信號,如無法證明財務記錄的合法性。

(十)財務報表披露延遲。

(十一)未按合同還款。

(十二)未作客戶破產的應急預案。

(十三)對於信息的反應遲緩。

Ⅱ 商業銀行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正確答案為:C選項
答案解析:?以《貸款通則》《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構成的制度框架,成為指導商業銀行規范管理信用風險的主要依據。C選項為市場風險管理領域的監管指引。

Ⅲ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授信方式中的額度授信是指什麼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授信方式中「額度授信」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擔保進行核定後,在確定的借款人最高授信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根據合法指定用途向貸款人分次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發放單筆貸款的授信方式。此種授信方式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採用自然人聯保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不超過1年。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授信方式分為單筆貸款和額度授信兩類。「額度授信」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擔保進行核定後,在確定的借款人最高授信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根據合法指定用途向貸款人分次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發放單筆貸款的授信方式。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指中國光大銀行(簡稱「貸款人」)發放的,用於補充社會自然人(簡稱「借款人」)經營活動所需周轉資金的人民幣貸款。

個人貸款銀行綜合授信

三年期貸款一般沒有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

一般會按月等額還款 或按月(季)付息年終還部分本金

現在貸款利率5.40% 三年期

是否上浮 及幅度由銀行確定

今後隨利率調整相應調整 至於是按下月 還是下一年 按授信合同條款約定

Ⅳ 請問授信貸款是什麼

炒金如何賺錢專家免費指導銀行黃金白銀TD開戶指南銀行黃金白銀模擬交易軟體集金號桌面行情報價工具授信是給予貸款人一定的額度,在一定期限以內,隨時可以動用這個貸款額度,類似於信用卡的額度,但授信貸款一般需要不動產抵押,是有利息的,而信用卡免息期內是沒有利息的.申請信用卡也算是一種授信的過程,但額度低,銀行通過你消費的商家獲得提成當作利潤的,但授信銀行的利潤只是來自於貸款.
對於個人,提供你的房產證明,到銀行去申請,銀行根據房屋現在的價值減去你貸款的額度,給你一個授信額度,一般是一定期限的,你只能消費,不能用於投資領域,一旦查出,需要立刻歸還貸款.

Ⅵ 授信貸款有什麼區別授信流程有哪些

授信,一般是銀行給企業核定一個額度,在這個額度內有相應業務品種,額度可以在一定的時間內循環使用。
貸款:一般是一次性的行為,有狹義廣義之分。一般銀行指的是狹義的,即: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等實有資產業務。

Ⅶ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授信方式中的單筆貸款是指什麼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授信方式中的單筆貸款是指貸款人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一次性或分次發放和收回貸款的授信方式,此種授信方式的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採用自然人聯保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還本的,不超過1年。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授信方式分為單筆貸款和額度授信兩類。「額度授信」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的擔保進行核定後,在確定的借款人最高授信額度和期限內,借款人可根據合法指定用途向貸款人分次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發放單筆貸款的授信方式。
光大銀行個人助業貸款指中國光大銀行(簡稱「貸款人」)發放的,用於補充社會自然人(簡稱「借款人」)經營活動所需周轉資金的人民幣貸款。

Ⅷ 貸款通則與三個辦法一指引有不同的按哪個執行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
一、《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固定資產貸款的定義
《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產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其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2、《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幾個部分,《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要求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並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於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辦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依法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通過加強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增加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手段,健全貸款發放與支付的管理,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第三,《辦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有助於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辦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辦法》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有助於提升信貸管理質量。由於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貸前、輕貸後」的現象普遍存在。《辦法》要求加強貸後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
第五,《辦法》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有助於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審慎監管的有關內容,《辦法》規定對不按本《辦法》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3、《辦法》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方式
第一,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後,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採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4、《辦法》出台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
該《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使用方面,《辦法》只是從貸款支付環節,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是銀行業監管的一貫要求。同時,《辦法》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嘗試,在某些領域甚至已成為全行業的習慣做法。實踐表明,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並沒有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
5、《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辦法》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時,綜合考慮了大中小企業的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並由部分銀行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辦法》中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量上看會增加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
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解析
1、《指引》的重點內容
《指引》共二十二條,重點有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項目融資定義。在吸收借鑒新資本協議對項目融資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項目融資業務的實際情況,明確了項目融資是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二是明確識別、評估、管理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的要求。為督促貸款人充分識別、評估並採取措施有效防範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指引》將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按照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加以明確,並對貸款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和增加保證貸款人相關權益的措施。為保證貸款人在項目貸款擔保、所投保商業保險等方面的權益,《指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同時,貸款人還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四是進一步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外,進一步提出了根據貸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五是加強項目收入賬戶管理。根據項目融資的風險特點,要求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同時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項目收入及時、足額歸還貸款。
六是強調銀團貸款原則。針對項目融資金額較大、期限較長、風險較大的特點,為防止盲目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有效分散風險,要求在多個貸款人為同一項目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2、《指引》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關系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流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另一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2、《流貸辦法》的要義和精髓
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范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佔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3、在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和貸後管理的要求
在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同時嚴格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控,加強貸後管理。主要要求體現在:
第一,《流貸辦法》明確貸款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標准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流貸辦法》規定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特別地,對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以及貸款人認定的貿易融資等其他情形,《流貸辦法》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流貸辦法》進一步嚴格支付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二是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三是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流貸辦法》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要求,要求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流貸辦法》要求貸款人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三是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的限制
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用途的情況,為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流貸辦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5、《流貸辦法》如何防範超額授信風險
為防止超額授信,消除貸款資金挪用隱患,《流貸辦法》在防範超額授信風險方面,要求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同時,明確了貸款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法律責任,銀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四、《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個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個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個人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以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個人金融服務質量,同時,審慎控制相關金融風險。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個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二是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提升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同時,防範借款人資金被挪用;三是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四是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提升信貸管理質量;五是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
2、《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用途的要求
《個貸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個人在提出貸款申請時,應當有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同時,貸款人應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盡職調查,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3、《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面談面簽制度的規定
《個貸辦法》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一方面,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同時,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個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4、《個貸辦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
這是《個貸辦法》的核心內容。《個貸辦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並要求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個貸辦法》關於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二是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上述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慮個體經營貸款與個人消費貸款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差別,個體經營戶在商品生產和交易過程中,通常事先不確定交易對象且現買現付。對此,《個貸辦法》作出以下特別規定:一是明確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規定,可以滿足農村經濟和個體商戶的實際發展需要。
5、《個貸辦法》的出台,是否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與使用?
《個貸辦法》就貸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同時,《個貸辦法》提出的貸款人受託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此外,《個貸辦法》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已就貸款人受託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個貸辦法》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的一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總之,通過對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管理,可以進一步鞏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經營管理的良好基礎,為個人貸款業務長遠可持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6、《流貸辦法》、《個貸辦法》是否適用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流貸辦法》規范的貸款人主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個貸辦法》,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參照執行。這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貸款業務,其產品特徵和業務運作模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業務類似;二是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組織、技術、管理上存在客觀困難,難以全面執行《個貸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要求。
7、貸款新規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貸款新規在起草過程中,多方徵求意見,反復論證和討論修改,充分考慮了境內外做法和各方意見。特別是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等有關規定時,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由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貸款新規的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節約借款人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單筆業務上看會增加某些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整體貸款質量會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將得到提高。

Ⅸ 銀行對企業貸款的授信額度主要是根據什麼來定的,有哪什麼標准或規定嗎

給企業授信多少,取決於三個因素:企業需要多少錢,企業能還多少錢,還不上能賠多少錢。

下面講的是專項授信,也就是對項目進行授信,順便夾雜著對企業授信。在當前嚴峻的房地產形勢下,國內銀行大都對房地產企業採取名單制、俱樂部制等形式設置准入門檻,房地產企業融資還要頂著房地產限額的形式前進,尤其是非核心城市、非核心區域的項目融資更是難上加難。以深圳本地的鵝湖集團為例。假設鵝湖集團拿了一塊好地,面積50000平,開發時間五年,分三期開盤,擬在我行申請rmb25億的開發貸。我行擬定價格年利率按7%算。

.

1.企業需要多少錢。經測算,鵝湖集團整個項目需要大概25億資金,然後打算全部在我行申請授信,這種情況我們是不能允許的,房地產企業項目要求自有資金比例在30%以上,按照比例和項目地段,我行認為限額定在15億比較合適。能不能突破呢,可以,那就不是我們放款了,要用表外資金。表內資金只能做到這種比例。在非專項授信時,就是針對企業的授信的話,在與跟我關系較好的客戶溝通時,經常會冒出多多易善的說法。當然了,我們是不能這么慣著企業,你一年采購原材料加薪酬才五千萬,凈利潤才幾百萬,你讓我給你貸三千萬,我不得掂量掂量,但是這個不是絕對的,能不能突破呢,能,看2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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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北京貸款:北京個人授信貸款是什麼意思

授信貸款是指在貸款期限內可以貸款額度可隨用隨取,按日計息。例如:王先生2009年5月從銀行貸款100萬,他在6月份支取50萬,2010年6月還清這筆貸款,於是他只需付50萬1年的利息,在2010年8月再次支取30萬又只用1年,仍然只需付30萬1年的利息。在貸款期限20年內,隨用隨限,只需付使用期內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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