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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婚後貸款部分也是父母還

發布時間:2022-06-01 08:36:44

『壹』 我給兒子婚前貸款買房,婚後兒媳要加名字,如果他倆離婚房產如何分配婚後貸款也是父母還

你出錢給兒子貸款買房婚後兒媳要加名字,如果加上兒媳名字那房產就是各佔百分之五十的的,婚後貸款也是父母還,如果兩人離婚房今產要平分的,因父母還貸也是對兩人的增與行為,總支加名字後房子就變成兩人的。

『貳』 婚前貸款買的房子婚後父母還的貸款

法律分析: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叄』 結婚後,父母幫還的房貸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怎麼才不算

一方婚前買房,婚後所還的銀行貸款首先推定為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離婚時,如果房屋登記一方認為使用了自己的個人財產償還貸款,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婚後還貸對應的增值部分的,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婚後父母出資幫助還貸,想隔離另一方的利益,可以將父母出資部分作為房屋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具體可以考慮和父母簽訂協議,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個人,父母幫助還貸時,可以在轉賬時備注只贈與自己的子女,與配偶無關。必要時也可以去公證處進行公證。

另外,父母不是幫助你們還貸,而是幫助你還貸。因為婚前的銀行貸款屬於個人債務,不因債務人結婚而變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肆』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由父母支付月供,離婚時房產如何判定

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婚前財產,誰買的屬於誰的離婚時不參與分割,既然是你父母支付月供那麼房子就歸你。

『伍』 婚前買的房婚後父母幫還貸款

法律分析:父母要用以自己名字開立的銀行卡來付月供,即以轉賬的方式交每個月的房貸,這樣就可以證明是父母在交房貸。

主要看房產證的名字。婚後還貸部分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證據了。

如果是父母的名字,父母付首付月供,這房產是父母的,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不會分割房產。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婚前購房,寫的夫妻雙方的名字,則是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買房,寫的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均分。

如果是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名字,則要看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後,婚前購房,房產證是自己孩子的名字,則是一方的婚前財產,離婚不參與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陸』 房子結婚前付首付,婚後房貸全由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後房貸全由父母幫助還只要能提供充分的證據這部分還貸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柒』 婚前買房,婚後父母幫還貸,離婚怎麼分

嗯,父母還貸的話,肯定有轉賬記錄,然後呢,只要能把記錄證明了,然後可以把這個房子誰支付了多少,然後作為債權關系,把這個錢還給人家,然後再把這個房子設下的東西再平分

『捌』 婚後男方父母付首付,婚後也是男方父母還貸款,離婚後房子怎麼分

你好,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明確房屋寫在誰的名下,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可以進行分割。如果是寫在男方名下,房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如無約定一般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房屋寫在女方或雙方名下,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協議明確約定贈與一方的除外。為了避免發生糾紛,建議在贈與前父母寫一份贈與協議,明確房產贈與給子女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29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玖』 婚前父母買的房子交的首付,後面貸款也是父母出,現在夫妻要離婚女方有資格分割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婚姻家庭組織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處理。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人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該不動產登記人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共同支付貸款和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不動產登記一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對另一方予以補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對房屋分配方式有財產約定的,按照約定分割房屋。沒有約定的,男女雙方結婚後,男性父母償還全部住房貸款,並有明確約定,貸款及貸款對應的住房福利只給男性個人,住房是男性的個人財產,女性不能分割住房的所有權。如果婚後男方父母只償還部分貸款,如果男方或女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或者男方父母明確表示貸款是為男女雙方償還的,那麼男方需要補償女方婚後支付的錢以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需要明確的是,除非男方同意,即使是後一種情況,女方能得到的也不是房屋的產權,而只是婚後償還貸款的現金補償及其相應的房屋升值。
你好,如果這是你父母的個人財產,女方無權分割。但是離婚涉及的房子會稍微復雜一些,需要考慮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首付和貸款款由誰的賬戶支付。1.如果首付是父母賬戶出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你父母出的首付,可以看做是個人給你的禮物,女方分這部分比較難。2.如果貸款是父母轉給你的,你每月還房貸。婚姻期間支付的房貸及房屋相應增值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有權要求分割。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以下是法律條文,可以看看。【相關法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釋義(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雙方出資購買房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支付購房款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拾』 房子結婚前對方付的首付,婚後房貸全由對方父母幫助還,還貸部分和我有關嗎

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該房屋屬登記方的個人財產。無論是否簽訂贈與協議,父母幫助還貸目的能夠認定為明確贈與自己子女一方。故一方父母償還銀行貸款的行為不屬於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的「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離婚時登記方也無需就該部分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將出資方父母婚後償還全部貸款的行為視為對雙方的贈與,不僅違背出資方父母的實際意願,還可能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的立法本意相沖突。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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