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夫妻共同貸款,買了車,但要離婚,法院會怎麼處理
這個問題有些不明白
為什麼用女方的房子貸款還要男方父母的房子抵押?
其實本案可分倆種方式來解決問題
1、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然車也屬共同財產,那麼必然產生分割問題,那麼有必要先解決車貸,也就是說雙方共同解決車貸問題,也可以先確定車分割給誰然後按車的使用時限來折價,也就是說還貸是共同的,分割也是共同的。比如車貸為10元,雙方各擔5元,而車經過使用折價值8元雙方各分割4元。也就是說任何一方要車需要獨立承擔9元車貸,當車的歸屬確定後可向銀行辦理所有權變更手續,同時變更抵押物車貸仍然可以繼續,
2。把車賣了還貸
不夠部分雙方補足。在法院裁決的條件下分擔車貸的比率。
出軌與否與車貸無關,卻能影響法院對財產分割的裁決。
❷ 夫妻有貸款可以離婚嗎
夫妻有貸款可以離婚,離婚跟貸款沒有關系,只要雙方感情破裂沒有復合的餘地,就可以進行離婚,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直接帶著資料和證件到民政局辦理手續拿去離婚證就可以,只有取得離婚證才算離婚,協議不成的起訴離婚。
法律分析
銀行有貸款夫妻可以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法律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離婚與原來的夫妻存續期間的貸款沒有關系。離婚時,夫妻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在離婚時一並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後由人民法院判決。債務的清償:現行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這里共同生活所負債務的提法在立法時似無明顯問題,但現在看來含義偏窄,應強調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債務和因共同經營所負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夫妻為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❸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小額貨款公司貸款,若未經另一方同意,那另一方會有責任嗎
夫妻雙方關系存在期間,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即使是一方未經另一方的同意,辦了小額貸款,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需要用共同財產來償還。如果你認為不應當承擔,他未經你的同意買彩票中了500萬大獎,他認為是自己的,如果不分給你你會同意嗎。這是一個道理。
❹ 夫妻離婚,貸款誰還
夫妻之間貸款誰還,這要看是不是在夫妻存續期間貸的款,如果是婚姻期間貸款的話,當然是由雙方一起來還貸,或者雙方共同協商。
❺ 夫妻關系內有銀行貸款,離婚後怎麼還
夫妻關系內有貸款,看你的貸款是什麼用途,如果是買房子,離婚後離開家的一個人不用再還貸款,並且得到房子的補償款,而拿到房子的人應該還貸款。
❻ 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財產所有制和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其中,夫妻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為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形式,約定財產所有制形式又分為全部財產約定分別所有制和部分財產約定分別財產有制;除約定財產所有之外的,均為法定共同財產所有形式。 【夫妻之間是否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借款關系的認定】 夫妻之間雖存在特殊關系,但合同法並未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主體。 在法定財產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為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和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借給一方用於個人使用兩種形式;在全部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用於個人使用一種形式;在部分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樣存在上述兩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財產的情況的借款行為;雖未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出借行為進行約定,但根據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法律對該種借款行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借條,則夫妻間借款法律關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由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司法實踐中會對夫妻間的借款行為是否為真實的、受法律保護的借款行為進行認定,考慮點有以下幾點: 1.是否有真實的款項出借和交付行為。若一方對是否借款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則另一方有舉證證明借款真實的義務,即出借方有將雙方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實際交付給借款方的事實。 因此,實際中建議出借方應在婚前將存款存入個人賬戶,借款支付時則直接以轉賬等有憑證的方式交付,若以現金支付則必須要另一方出借收條。 2.雙方之間是真實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對共同財產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需證明借款方借款後,是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它個人事務,而未將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財產置辦。 【夫妻之間借款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返還之訴】 法律對此並未直接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筆者認為,可參照該條款方式處理。 離婚時要求返還財產: 若出借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出借款為個人財產的,那麼借款方返還全部借款; 若為共同財產或出借方無法證明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那麼借款方返還一半借款。 (雙方能否在離婚後且財產分割後再提起借款返還之訴,實踐中是有分歧。筆者認為應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繼承借款人遺產的,則在繼承後要求其它遺產繼承人返還除該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則在繼承後要求遺產繼承人返還借款。 【夫妻之間的約定對外第三人不具有對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間對財產安排和處理的效力僅及於夫妻雙方,法律保護夫妻雙方處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財產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損社會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間的借款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除非能否證明第三人對此是明知的。當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償還債務的義務。
❼ 夫妻一方能單獨貸款嗎
需要看貸款類型,如果辦理的貸款是以家庭為單位,那麼夫妻一方則不可以單獨申請貸款。如果是辦理信用貸,那麼夫妻一方可以單獨貸款,也不會參考夫妻對方的個人徵信,但是如果貸款適用於家庭,那麼另一方也有還貸義務。
【拓展資料】一、夫妻共同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工商業或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購買生產資料所負的債務,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在這些生產、經營活動中欠繳的稅款等。這里的共同經營既包括夫妻雙方一起共同從事投資、生產經營活動,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准確地把握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已於2018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一、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