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一人還貸,這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結婚之前貸款買的車,在結婚之後一人房貸,這個車按道理是買的人的車,但是這其中有另一種情況。
就是還貸的這部分的資金,結婚之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是你是用的結婚之後的工資來還貸,可能你覺得這個貸款是你還的,其實不然,這是夫妻共同還的 ,因為你結婚之後的收入包括工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結婚之後還貸款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會保護每個人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之間不要算計太多,難得糊塗,不要算的那麼精明,新組成的小家的日子才能好好地過下去。
2. 結婚後用父母的錢貸款買車,記的是妻子的名字,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判定
現在已經是你結婚後買的這個。無論誰的名字,那也都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呢,所以說這個不管名字是誰的,都是屬於你們共同擁有的。
3. 用父母名義貸款買車,車主可以寫我嗎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如果子女的徵信不良無法貸款想要用父母的名義貸款,需要父母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來支撐還款。如果父母的月收入不足以支撐每月還款,如果名下有房子、車子等不動產也可以嘗試申請貸款。
需要注意的是,銀行或金融公司發放車貸時,貸款人和車主必須是同一個人,如果用父母名義買車,那麼車戶主一般會寫父母名字,如果想寫子女名字需要等到貸款還清後才行。另外,如果父母沒有駕駛證的話銀行可能也不會批貸款。
如果子女本人雖然有徵信不良記錄,但未達到「連三累六」的程度,也是可以嘗試向銀行、汽車金融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申請貸款分期。
在個人徵信良好的情況下,想要去銀行或金融公司申請貸款,需要貸款人提供以下資料: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住證、戶口本、結婚證等。
2、穩定住址證明: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納單等。
3、穩定收入來源證明:勞動合同、銀行流水單等。
4、銀行規定其他資料。
4. 父母貸款買車,車戶頭可以是我名字嘛
法律分析:父母貸款買車,車戶頭不能寫其子女的名字。否則是無法辦理貸款的,在辦理貸款的時候就要求車主和貸款人姓名一致。法律明確規定,汽車貸款發放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汽車貸款發放實施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制度,貸款人發放的汽車貸款金額占借款人所購汽車價格的比例,不得超過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貸款最高發放比例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宏觀經濟、行業發展等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5. 婚前父母貸款買車,寫我的名字並一直由父母償還貸款,婚後該車是否屬於父母財產
因為是您的名字,所以是屬於您的產權。但是,婚前婚後,一直是父母還款,這輛車應屬於您的婚前個人財產,不計入婚後共同財產中。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6. 父母可以貸款給孩子買車嗎
法律分析:如果子女的徵信不良無法貸款想要用父母的名義貸款,需要父母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來支撐還款。如果父母的月收入不足以支撐每月還款,如果名下有房子、車子等不動產可以申請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7. 車貸可以用父母的名義貸嗎
用父母名義貸款購車人也只能是父母。
可以你自己貸款父母作為共同還款擔保人,購車人是你。
8. 婚前父母出資買車 但是婚後並未買車 該筆錢的性質應如何認定
婚前父母出資買車,但是婚後並沒買這筆錢,應該算這是婚前財產,所以以婚後如果出現爭議的話,應該按婚前進行判責
9. 父母可以幫兒子貸款買車嗎
法律分析:可以。但銀行或金融公司發放車貸時,貸款人和車主必須是同一個人,如果用父母名義買車,那麼車戶主一般會寫父母名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