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貸款買房需要直系親屬來徵信證明嗎
需要你直系親屬的徵信說明你的徵信或者條件不夠,需要他們做擔保,也就是共同簽字
㈡ 兒子貸款買房查父母徵信嗎
法律分析:貸款買房的時候,銀行一般只查借款人本人的徵信,不會查其父母的徵信。不過借款人如果在申請房貸時找了父母做擔保人,那父母的徵信就也會被查詢。因為銀行在審核時不僅會查借款人的徵信,還會查擔保人的徵信。畢竟擔保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就需要代為償還。如果擔保人的徵信不好,就不具備為他人貸款擔保的資格。而借款人若是已婚人士,那銀行可能還會查其配偶的徵信,這樣主要是為了了解借款人的家庭還款能力。畢竟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子,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進行明確約定,通常都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辦理時一般也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而正是因為婚後貸款買房不僅會查借款人本人徵信,其配偶的徵信也會查,所以借款人配偶的徵信若不好,個人信用報告上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話,就會對房貸的審批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㈢ 個人已婚貸款會查父母貸款徵信嘛
貸款買房的時候,銀行一般只查借款人本人的徵信,不會查其父母的徵信。不過借款人如果在申請房貸時找了父母做擔保人,那父母的徵信就也會被查詢。
擴展知識:貸款,意思是銀行、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借錢給用錢的單位或個人,一般規定利息、償還日期。
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按照貸款期限分為:
中長期貸款——貸款期限在超過5年
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超過1年,5年以內
短期貸款——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
透支——沒有固定期限的貸款。
㈣ 生源地助學貸款查父母的徵信嗎
大學生在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時候,需要有一個共同借款人。如果這個共同借款人是父母當中的一人,那麼就會查父母的徵信。如果共同借款人並非父母的話,就不會查他們的徵信。
因此,對於共同借款人是父母的同學,要盡量選擇個人信用記錄較好的一方做自己的共同借款人。大家在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之前,可以請父母先查一下自己的信用記錄~
㈤ 本人度小滿貸款,父母銀行貸款會查出來嗎
不會。
父母貸款一般是不會查子女的徵信記錄的,一般貸款只會查詢貸款申請人以及貸款擔保人的徵信記錄。也就是說如果父母貸款只會查詢父母自身的徵信記錄,同時如果子女為父母擔保貸款那麼銀行也會查詢擔保人的徵信記錄以及擔保人財力狀況。
㈥ 兒子貸款買房查父母徵信
法律分析:子女買房是子女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和父母沒多大關系,但是有些機構會擔心父母有轉移資產嫌疑會查詢父母徵信,徵信系統,全國聯網,一旦查出失信記錄,個人失信會對子女買房有一些影響,主要表現在貸款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㈦ 兒子貸款買房查父母徵信嗎
法律分析:貸款買房的時候,銀行一般只查借款人本人的徵信,不會查其父母的徵信。不過借款人如果在申請房貸時找了父母做擔保人,那父母的徵信就也會被查詢。因為銀行在審核時不僅會查借款人的徵信,還會查擔保人的徵信。畢竟擔保人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就需要代為償還。如果擔保人的徵信不好,就不具備為他人貸款擔保的資格。而借款人若是已婚人士,那銀行可能還會查其配偶的徵信,這樣主要是為了了解借款人的家庭還款能力。畢竟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買的房子,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進行明確約定,通常都會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辦理時一般也都需要夫妻雙方到場簽字。而正是因為婚後貸款買房不僅會查借款人本人徵信,其配偶的徵信也會查,所以借款人配偶的徵信若不好,個人信用報告上有不良信用記錄的話,就會對房貸的審批造成影響。
法律依據:《徵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向徵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信息主體本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用途。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徵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徵信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徵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採用格式合同條款取得個人信息主體同意的,應當在合同中作出足以引起信息主體注意的提示,並按照信息主體的要求作出明確說明。
《徵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信息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個人信息主體約定的用途使用個人信息,不得用作約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經個人信息主體同意向第三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