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貸款支付的利息怎麼做會計分錄
銀行貸款支付的利息會計分錄:如果不符合資本化條件,計提的時候,借:財務費用;貸:應付利息。支付的時候: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如果符合資本化條件:計提的時候,借:在建工程等科目;貸:應付利息。支付的時候: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
拓展資料:
一、 貸款利息
1、貸款利息,是指貸款人因為發出貨幣資金而從借款人手中獲得的報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資金必須支付的代價。銀行貸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內利息數額與本金額的比例。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確定,當事人只能在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圍內進行協商。貸款利率高,則借款期限後借款方還款金額提高,反之,則降低。決定貸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貸款金額、貸款期限、貸款利率。
2、 貸款陷阱
貸款付利息,天經地義,但是在辦理貸款前就要先付利息,這又從何而據呢?在網路上四處可見很多「僅憑身份證辦理貸款,當天放款、無抵押,無擔保」等等引人眼球的貸款小廣告。就是這些吸引人的小廣告,讓那些急需資金的人不經意間就「中了套」。
貸款先交利息,是很多貸款騙子的慣用伎倆。正規的貸款機構是不會要求提前支付費用的。特別要提防異地貸款和所謂的支付貸款利息後放款等方式,這都可能是不正規的貸款。辦理貸款,申貸人關鍵要有自我風險防範意識,有時候多考慮一下,冷靜一點,會免除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3、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通則》規定:
①貸款利率的確定:貸款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②貸款利息的計收:貸款人和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計息規定,按期計收或交付利息。貸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檔次時,從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檔次利率計收。逾期貸款按規定計收罰息。
③貸款的貼息:根據國家政策,為了促進某些產業和地區經濟的發展,有關部門可以對貸款補貼利息。對有關部門貼息的貸款,承辦銀行應自主審查發放,並根據《貸款通則》有關規定嚴格管理。
④貸款停息、減息和免息:除國務院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決定停息、減息、和免息。貸款人應當根據國務院的決定,按照職責許可權范圍具體辦理停息、減息和免息。
B. 付個人借款利息和銀行貸款利息。會計分錄怎麼做
你好 1. 個人借款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繳納個稅 :借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2. 銀行貸款利息 : 計提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 借應付利息貸銀行存款
C. 貸款利息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正常經營期間,貸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計提時分錄為:
借: 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歸還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D. 收到貸款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根據貸款期限是否超過1年,分別計入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或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 銀行貸款應該怎麼做會計分錄
收到貸款做: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支付貸款利息時: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還貸款時:借: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F. 關於支付銀行利息的會計分錄
收到借款: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短期借款500000;每月計提利息:借:財務費2000,貸:應付利息2000;每季支付利息:借:應付利息6000 貸:銀行存款6000;到期歸還借款時:借:短期借款500000,貸:銀行存款500000
G. 收到銀行利息如何做會計分錄(軟體做賬)
銀行收到貸款利息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貸:應收利息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發放貸款、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應收取的利息。
購入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持有至到期投資持有期間確認的利息收入,在「持有至到期投資」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確認的利息收入,在「買入返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借款人或被投資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7)收個人貸款利息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應收利息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購入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持有至到期投資等,已到付息期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的利息。
借記本科目,按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投資收益」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持有至到期投資——溢折價」科目。
(二)按期計提債券利息時,應按已到付息期按面值和票面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
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同時,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三)未減值貸款計息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的金額。
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本期應攤銷交易費用的金額,借記或貸記「貸款——交易費用」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溢折價」科目。
(四)發生的其他應收利息,按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取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
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的,應採用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五)實際收到利息時,借記「銀行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等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