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妻子瞞著丈夫貸款,丈夫有償還責任嗎
【法律分析】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②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麼辦
以下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追認等表示同意共同承擔的債務;2.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先推定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能舉證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願的,才可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③ 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單獨大額借貸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開銷 是否需要共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法律進一步明確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標准。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如果負債時由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另一方以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認可該債務的,也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無論另一方是否簽字或事後認可,則都應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將先推定為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只有在債權人有證據證明該債務被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夫妻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④ 夫妻一方隱滿為他人擔保還貸 要離婚可以做離婚依據嗎
夫妻一方隱瞞為他人擔保還貸,該理由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為他人擔保還貸的,不屬於法定的判決離婚的理由,因此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又不存在其他法定判決離婚的事由的,第一次起訴很可能被法院判決不準予離婚。
但夫妻一方隱瞞為他人擔保還貸的情況,可能存在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如果起訴離婚一方能夠舉證證明這一點或者申請調取對方的銀行流水並從銀行流水中發現不合理支取情況,則可以用該事實去影響法庭的判決。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無過錯一方可以以此為依據主張對方離婚時少分或不分該部分財產。
⑤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的行為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是該債務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債務,是否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問題,因為是隱瞞私自貸款,一般認為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具體理由如下:
1.只有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3.例外情形: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那麼還是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雙方是可以事先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到底是歸各自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在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應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綜上所述,是否算作夫妻共同債務,首先看該債務是否取得了夫妻雙方的共同認可,其次如果是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要看是否用於家庭生活,如果用於家庭生活,也是共同債務。其次,如果是約定財產制,雙方規定婚姻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此時需要看債權人是否知道該規定,如果知道,則該筆債務應為一方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注】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
⑥ 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的借款債務是否需要雙方共同承擔還款
對於夫妻一方隱瞞另一方的借款債務,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該筆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了;
或者用於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了,則該筆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如果無法證明的,則該筆債務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⑦ 夫妻一方隱瞞私自貸款離婚時算是過錯方嗎
夫妻離婚時候的過錯方是指導致你們夫妻感情破裂的那一方,如果因為私自貸款的事情你們決定離婚,夫妻感情破裂了,那他就是過錯方,如果這不是根本原因,就是一個導火索就不算過錯方,畢竟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貸款,由借款人自己償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