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辦法
一般來說,白戶是很難獲得銀行貸款的,這種情況下只有找當地正規貸款公司辦理貸款。
這是我給你找的銀行貸款的一些相對知識,你瀏覽的看一下《小指陣》,也許對你有所幫助。
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自營貸款,是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特定貸款,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以貸款為例,希望能對你有幫助。
㈡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提升信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構建和諧信貸文化,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起草制定。
拓展資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符合條件的自然人發放的用於個人消費、生產經營等用途的本外幣貸款。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訂貸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范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擔保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與調查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以書面形式提出個人貸款申請,並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貸款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貸款人受理借款人貸款申請後,應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對個人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調查核實,形成調查評價意見。
㈢ 個人貸款的問題,詳情請看我的介紹
根據你的描述,你可以向建設銀行申請個人住房裝修貸款。 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滿足居民住房裝修融資的需要,根據《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以下簡稱住房裝修貸款)是指中國建設銀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向個人客戶發放的用於裝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幣擔保貸款。 住房裝修貸款可用於支付家庭裝潢和維修工程的施工款、相關的裝修材料款、廚衛設備款等。 第三條 住房裝修貸款實行「有效擔保、專款專用、按期償還」的原則。 第四條 住房裝修貸款由零售業務網點受理並初審,支行零售業務部門審查,較小金額的貸款由支行信貸管理委員會授權下的貸款審批人以個人名義審批並負責;較大金額的貸款由支行全體貸款審批人會議集體審批。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 住房裝修貸款對象為年滿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 凡申請住房裝修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身份證件,裝修的房屋是自住房屋; (二)有穩定、合法的收入來源,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夠提供建設銀行認可的擔保方式; (四)與裝修企業簽訂有《家庭裝修工程合同》,或與裝修材料供應商簽訂有《購買家庭裝修材料合同》、《購買廚衛設備合同》,有家庭裝修預算書; (五)在建設銀行開立活期儲蓄賬戶; (六)建設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條 住房裝修貸款起點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5萬元(含15萬元)。其中:採用抵押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採用質押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不超過質押財產價值的80%;採用保證方式擔保的,貸款額度不超過5萬元。 第八條 貸款最短期限為半年,最長期限不超過5年(含5年)。 第九條 住房裝修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規定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四章 貸款申請的受理和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應到經辦行指定的零售業務網點辦理貸款申請手續。經辦人應當主動熱情接待申請貸款的客戶,向客戶介紹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的條件、利率、期限、用途、擔保、還款方式、違約處理、辦理程序及借款人需承擔的各項費用等,解釋住房裝修貸款的有關規定,明確告知借款人和保證人應當在建設銀行進行資信調查時給予協助。 第十一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裝修貸款應填寫《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申請表》(附式1),並提供如下資料: (一)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二)建設銀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證明; (三)與裝修企業等簽訂的《家庭裝修工程合同》、《購買家庭裝修材料合同》、《購買廚衛設備合同》,以及家庭裝修預算書; (四)裝修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五)以抵押和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提供抵押物或質押財產權利憑證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證的,應出具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有關資信證明材料; (六)貸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營業網點應審查客戶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原件與復印件是否一致,並填寫《個人消費信貸材料清單》,原件經當面審查後退還貸款申請人。 第十二條 貸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和各項資料後,經辦人應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調查限定在10個工作日內並給予借款人答復。具體調查內容如下: (一)借款人按規定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 (二)借款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材料之間是否吻合; (三)借款人的資信及收入狀況是否能夠按時償還貸款本息,保證人是否有保證能力; (四)抵押物或質押財產的所有權是否屬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是否已設定抵(質)押及其他相關情況; (五)保證是否符合《中國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五章 貸款的審批與發放 第十三條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經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貸款額度、期限、利率、擔保方式、還款方式等具體意見,並填寫《建設銀行個人住房裝修貸款審批表》(附式2),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後,按審批許可權報批。 第十四條 經審批同意貸款的,建設銀行告知借款人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逾期罰息、質物或抵押物的處理方式和其他有關事項。借款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個人消費信貸材料清單》回執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採用保證方式的,保證人必須同時到貸款行簽訂《保證合同》。 第十五條 經辦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後,依據《借款合同》,將貸款劃轉到借款人在我行開立的儲蓄存款賬戶。 第六章 貸款擔保 第十六條 借款人向建設銀行申請住房裝修貸款必須提供有效擔保。擔保可以採取抵押、質押、保證的方式。 第十七條 借款人以自有財產或第三人自有財產進行抵押的,建設銀行要與借款人或第三人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須經評估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必要時可要求借款人辦理抵押物的公證、保險手續,其相關費用由借款人承擔,在保險中應明確第一受益人為建設銀行,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貸款期限。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自己或者第三人的符合規定條件的權利憑證進行質押的,建設銀行要與借款人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質押合同》,可以質押的權利憑證包括: (一)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AAA級企業債券; (二)建設銀行簽發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 (三)建設銀行認可的其他資產。 貸款到期日不得長於質押權利憑證的到期日。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保證的形式是連帶責任的保證,建設銀行要與保證人簽訂《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保證合同》。保證人必須是法人或公民。 法人必須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並辦理年檢手續,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企業法人、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公民應當是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經濟管理部門和金融企業職工。 第二十條 在資產抵押期間,借款人有維護、保養、保證抵押品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監督檢查。未經貸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租、變賣、饋贈或重復抵押。 第七章 貸款的管理與回收 第二十一條 貸款行應建立個人信用登記制度,對每一位貸款客戶建立個人檔案,登記有關情況作為歷史資料留存;對借款人的貸款材料應按照《中國建設銀行貸款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妥善保管,實行借閱登記制度,不得對外泄露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第二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內,貸款行應按照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收入狀況、貸款的使用情況、抵押物價值變化情況、性能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實行保證方式的應對保證人的信譽和代償能力進行監督,並要求借款人和保證人提供協助。 檢查結果應當有書面記錄,並歸檔保存。 第二十三條 貸款的償還。 (一)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從貸款支用的次月起按月等額償還貸款本息。 計算公式如下: 還款總期數 月利率×(1+月利率) 每月等額還款額=--------------------×借款金額 還款總期數 (1+月利率) -1 第二十四條 建設銀行扣收貸款本息的方式有兩種,每個借款人只可選用其中一種方式還款。 (一)貸款銀行根據借貸雙方在《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日期,從活期儲蓄賬戶中扣收當期應償還貸款本息。若扣款賬戶被凍結、掛失則借款人應重新提供扣款賬戶。 (二)借款人到建設銀行營業網點償還。 借款人歸還逾期貸款則只能採取第二種方式。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應當提前15天通知貸款行,經貸款行同意後辦理提前還款手續。借款人提前還款,應當到原貸款經辦網點辦理手續,已計收的利息不隨期限、利率變化而調整。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後,《借款合同》自行終止。建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終止後20日之內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並將財產或權利等憑證退還給借款人。 第二十七條 住房裝修貸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時,自約定還款日次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貸款利息,建設銀行按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計收復利。在逾期貸款償還之前,經辦行每月向借款人及保證人及時發送書面催收通知,直至貸款本息收回。 第八章 違約與糾紛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時,應由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有保證人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變更協義未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借款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借款行應主動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由借款人的合法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在借款人的財產范圍內繼續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若借款人無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或繼承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經辦行應當及時處分抵押物和質押財產。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約: (一)未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向貸款人提供虛假文件和資料; (三)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定期監督檢查的; (四)未經貸款行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的財產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五)借款人用於抵押、質押的財產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或保證人因意外情況不能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而借款人未按要求重新落實抵押、質押或保證的; (六)違反本辦法或《借款合同》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有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時,貸款人可視借款人違約情況,採取以下一種或數種債權保護措施: (一)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收取逾期貸款利息; (三)從借款人賬戶中直接扣款,償還貸款本息; (四)按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質押財產,清償貸款本息; (五)依法追索保證人連帶責任; (六)解除合同,並提前收回原發放的貸款; (七)依法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三條 經辦行應當按照本規程及時辦理貸款,由於經辦行的責任影響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規定使用借款,經辦行應當按日息萬分之四向借款人支付違約金,並按照建設銀行有關規定追究行內有關當事人責任。 第三十四條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貸款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因住房裝修質量與裝修企業發生糾紛以及因建材或廚房設備質量與銷售商發生糾紛時,雙方應自行協商解決,與貸款行無關。借款人及擔保人不得以糾紛為由,拒絕履行《借款合同》以及擔保合同項下的義務。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七條 經批准開辦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業務的一級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㈣ 個人貸款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您好,若您辦理的是招行一卡通,申請我行貸款是需要明確的貸款資金用途的,資金是專款專用的,請問您貸款具體是用於什麼用途呢?根據資金用途查詢具體的貸款要求。
㈤ 個人住房貸款的問題
首先有沒有正式工作貸款買房的話都是需要擔保人的,這是銀行的要求,其次銀行需要看你的收入證明,如果沒有正式工作的話,你可以找你朋友幫你在單位或者在公司開一個收入證明,銀行到時候會打電話核實,你都打點好了到時候別船幫就行了,建議貸款買房要充分考慮你的收支情況,做好資金分配計劃,不至於每個月被還月供壓的喘不過氣來,祝好運!
㈥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㈦ 個人貸款需要具備什麼條件拜託了各位 謝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一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 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 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 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加1 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 年)的,加2 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 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 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 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 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 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的,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 有存款賬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並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㈧ 個人貸款分值是怎樣的
初級個人貸款第一章佔比19分左右;第二章佔比10分左右;第三章佔比13分左右;第四章佔比11分左右;第五章佔比18分左右;第六章佔比19分左右;第七章佔比3分左右。
㈨ 廣州發布新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6月8日,廣州發布新的《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
觀點地產新媒體了解,新《實施辦法》與舊《實施辦法》的主要區別包括,新《實施辦法》規定,為支持人才引進,在符合廣州市人才購房政策前提下,增加持人才綠卡副證或區人才綠卡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待遇。
增加對轉業軍人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增加不予貸款情形,防範貸款風險。包括:房屋用途為別墅、房屋為獨立成棟住宅、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同時,二手房貸款最長期限參照其他公積金中心和商業銀行規定,由20年調整至30年,樓齡加貸款年限由不超過40年調整至50年。
以下為《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21〕1號)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防範資金風險,落實租購並舉,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0號)及《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委託商業銀行向符合貸款條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的貸款。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辦理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依法合規的原則。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全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審批和管理。
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同意,公積金中心應當委託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託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貸款條件
第五條 貸款對象是指按規定在本市或國內其他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第六條 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大陸居民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及有效居民身份證;台港澳同胞具有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台港澳居民居住證;享有中國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具有護照和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二)申請貸款時,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以上(含),非本市戶籍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2年以上(含);異地繳存時間以及退役軍人在軍隊繳存時間可以和本市繳存時間合並計算;
(三)具備房屋所在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所確認的購房合同,並能辦理抵押、保證擔保手續;
(四)按規定支付購房首期房款;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良好,擁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六)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優先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七條 符合本市人才購房政策且持廣州市、區人才綠卡或人才綠卡副證的繳存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享有本市戶籍繳存職工待遇。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對由政府安置或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所購住房建築結構為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
(二)所購房屋用途為別墅或非居住用房的;
(三)所購住房為獨立成棟住宅的;
(四)僅購買住房部分產權份額的(共有產權住房除外);
(五)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六)申請人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
(七)申請人已使用兩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八)申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單筆貸款近5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2.單張貸記卡近2年累計逾期6期(含)以上;
3.貸記卡狀態為呆賬、凍結或止付;
4.貸款被劃分為次級、可疑或損失類;
5.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第十條 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自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得貸款;對以欺騙手段或提供虛假資料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或騙取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職工,其全額退款5年後方可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 貸款的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可貸額度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高於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8 月繳存額×到退休年齡月數;
(二)不高於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該最高額度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確定後發布執行;
(三)不高於購房總價款×(1-最低首付比例)。所購住房為一手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為准;所購住房為存量房(二手房)的,共有產權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總價款為准,其它住房的購房總價款以房屋買賣網簽合同價款與房屋核查(評估)價中的較低者為准。最低首付比例按如下規定執行,如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調整的,以最新政策為准:
1.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含商業性住房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
2.購房人家庭有已結清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無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40%,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3.購房人家庭無住房貸款記錄或者有已結清的住房貸款記錄,且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4.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且對應的住房貸款未還清的,購買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5.購房人家庭在本市擁有1套住房,購買非普通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6.購房人家庭有1筆未結清住房貸款記錄的,購房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
7.普通住房的認定標准依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8.購買共有產權住房的,首付比例參照購買商品住房有關規定執行。
(四)根據貸款額度計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額不超過申請人家庭收入的50%。繳存職工收入按以下標准認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未達本市當時繳存基數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繳存基數為准;繳存基數達上限的,其個人收入以其繳存基數和工資兩者之間的較高值為准,工資以繳存職工在公積金中心登記的數額為准。
第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和受託銀行通過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個人信用報告》、不動產登記機關出具的《個人名下房地產登記情況查詢證明》、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及面測、面談等形式的盡責調查認定住房套數。上述信息如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無需申請人提交。購房人不屬於同一個家庭的,住房套數按購房人各自所在家庭名下住房套數多的一方的套數計算。
第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應同時符合下列要求:
(一)貸款期限不超過30年;
(二)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樓齡之和不超過50年。公積金中心通過房地產主管部門確認的房屋信息以及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核查(評估)報告綜合判斷住房樓齡;
(三)貸款期限最長可以計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後5年,且不得超過65歲;
(四)兩人或兩人以上購買同一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貸款期限最長的計算。
第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貸款期限內如遇利率調整,於利率調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標准執行,不再另行通知。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買住房所需房款時,可同時向受託銀行申請商業住房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公積金中心收取繳存職工申請貸款材料後,對有關情況進行審核。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如材料不齊全的,通知繳存職工補充。公積金中心受理繳存職工貸款申請後,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繳存職工;
(二)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的貸款,由公積金中心、借款人等各方共同簽訂書面借款合同;
(三)借款人辦理完成擔保手續後,公積金中心委託受託銀行向借款人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五章 貸款擔保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應選擇使用抵押、保證方式之一為貸款提供擔保。
第十八條 採用抵押擔保方式的,須以所購住房作為抵押物,在申請放款前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所購住房為預售房的,可由該開發項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直至該住房辦理完成不動產抵押登記。保證人應當與公積金中心簽訂書面合同。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二十條 公積金中心負責核算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受託銀行負責按照公積金中心的指令進行放款或扣款,並出具相關的憑證。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違反前款規定的,公積金中心可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取罰息。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提前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徵得公積金中心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還款手續。
第七章 貸款監督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或以欺騙手段違規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公積金中心調查核實後,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構成犯罪的,由公積金中心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公積金中心、擔保機構、受託銀行玩忽職守而導致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2021年6月9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本辦法與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不一致的,公積金中心將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印發<廣州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公積金中心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㈩ 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樣本(示例)
在很多人購買二手房的時候,採用商業貸款的形式來緩解壓力。在商業貸款的過程中,我們需要和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為了使大家能提前對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解。搜房網二手房特別為大家整理了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樣本(示例)。
中國光大銀行個人貸款合同
合同編號 :__________________
借 款 人 :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 :__________________
保 證 人 :__________________
貸 款 人 :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品種: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約各方本著平等、真實、自願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製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個條款,尤其是「特別提示」和黑體字部分,如有不明之處,請及時咨詢,貸款人一定積極解答。借款人和擔保人有權同意本合同和選擇其他合同,但在簽署本合同後即視為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第一章 貸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貸款人經審核借款人提交的貸款申請書,同意向其發放貸款。
第二條 貸款用途:本貸款的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變貸款用途。
第三條 貸款金額。本合同項下的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第四條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_______個月,自貸款借據(附件2)記載日期起算,即自_____年___ 月___ 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五條 貸款利率。本合同簽訂時的貸款利率為年利率__%,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或計息方法變更,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原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從次年1月1日開始,貸款利率按調整後適用利率浮__%計息。貸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調整本合同貸款利率的,貸款人將在營業場所對法定貸款利率的調整情況進行公告,不再另行向借款人發書面通知。
第六條 計算方法。利息以借款人實際提款日起算,按實際提款額和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一年360天。
第七條 上述約定與貸款借據不符的,以貸款借據為准,貸款借據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 提款先決條件。借款人在提款前,應滿足如下先決條件:
8.1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開立用於提款、付息及還款的賬戶。
8.2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條款已生效。
8.3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借款人已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且該些文件和資料繼續保持有效。
第九條 借款人在此授權貸款人將借款人依據本合同規定取得的貸款一次性劃入借款人指定的賬戶(附件3),或將貸款一次性劃入下列指定賬戶:
戶名: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開戶行:_________ 。
第十條 貸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採用 (抵押/保證)擔保方式,抵押人為 、保證人為 (視情況而定,下文統稱為「擔保人」),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相應擔保條款。
第十一條 借款人在貸款期限內,選擇以下 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本合同項下貸款按 (月/季)共分 期償還,具體還款金額及還款日期見貸款行提供的《還款計劃書》(附件4)
1、利隨本清
2、等額還本付息
3、等本金還款
4、遞增/遞減還款法
5、按期還息一次還本
6、前3個月按月還息後按月等額還款
7、前3個月按月還息後按月等本還款
8、前5個月按月還息後按月等額還款
9、前5個月按月還息後按月等本還款
第十二條 貸款人可在約定的還款日直接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還款賬戶(附件4)內扣收到期本息。借款人應保證還款賬戶內有足夠余額償還到期應付本息。若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賬號或對還款賬戶進行任何類似變更,借款人須到貸款人處申請辦理相關手續;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結清、超期或任何其他類似變化事項,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立新的扣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存入足夠的資金以償還到期應付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人將對逾期貸款本金按貸款利率加收50%計收罰息,對逾期貸款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未還貸款,但應按下列要求提前通知貸款人,並取得貸款人的書面同意。借款人每年只能提前償還一次貸款。
14.1借款人必須於預定的提前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該申請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14.2借款人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每次還款金額原則上不得低於人民幣(大寫) 元,提前還款前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14.3對於因提前還款而變更還款期限的,重新約定的還款期限不得長於原期限,且仍按照貸款借據約定的利率及還款方式計收貸款本息。
14.4提前償還部分貸款的,貸款人與借款人應對剩餘部分未還貸款重新約定還款計劃,借款人應按貸款人重新提供的《還款計劃書》標明的還款日期和還款額償還剩餘貸款本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未還貸款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第十五條 借款人向貸款人聲明如下:
15.1借款人具有完全的資格和權利簽署本合同並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5.2借款人為本合同項下貸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是准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5.3借款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貸款人不同意發放本合同項下貸款的任何事件。
借款人向貸款人承諾如下:
15.4按照貸款人之要求,如實提供貸款審查過程中應提交的資料,自覺接受貸款人對本合同項下貸款使用情況的調查、監督,並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15.5按本合同之規定清償本合同項下之貸款本金及利息;
15.6 在借款人的職業、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情況發生變化時,借款人應立即通知貸款人該等變化;
15.7 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的糾紛為理由影響其在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的履行。
第十六條 下列任一事件均構成本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
16.1借款人連續三期或累計六期未按時或全額履行還款義務的;
16.2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被證明是不正確的、不真實的或具有誤導性的;
16.3借款人未能實現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承諾或違反了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其他義務;
16.4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行為能力,又無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或其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本合同的;
16.5出現了對或可能對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其他情況。
第十七條 一旦發生上條所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措施:
17.1要求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限期糾正違約;
17.2宣布所有已貸出的貸款立即到期並要求借款人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17.3要求追加或更換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
17.4宣布行使或實現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
第二章 抵 押
第十八條 抵押人自願以其享有合法所有權和處分權的 作為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以擔保借款人按期償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抵押物具體情況見附件1:《抵押物品清單》。
第十九條 本合同簽訂時,貸款人認可的抵押物價值共計人民幣(大寫) 1 元,抵押率為 %。在抵押期限內,抵押物的抵押率若超出此抵押率時,貸款人有權隨時要求抵押人提供新的抵押物或貸款人可接受的其他有效擔保。抵押人拒絕履行上述約定視同違約,貸款人有權行使其在本合同第十七條項下的權利。
第二十條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金額、期限即為本合同第一章約定的貸款種類、貸款金額、貸款期限。
第二十一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貸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約定利息、復利及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貸款人實現貸款項下債權及抵押權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必須親自或委託貸款人持本合同到有權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費用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各承擔50%。
第二十三條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09-17,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更多房產資訊,政策解讀,專家解讀,點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