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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租賃貸款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2-06-08 21:52:58

A.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的規定

導語:購買個人住房對許多人來講是一項剛性需求,但是這項需求卻需要一大筆資金,普通人難以一次性拿出全額資金來買房,因此,許多人想到了貸款買房,目前貸款買房的人群已經佔到買房人群的一個非常大的比重,為了規范貸款買房的各個流程,我們國家出台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這項文件對貸款買房的各項事宜做出了具體規定,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辦法中對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的規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並實施的,目的是為了規范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利益,幫助城鎮居民狗密個人住房,辦法一共分為十章,對貸款的各個程序都做出了詳細規定,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一下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的要求。




個人住房貸款的條件有哪些?

1、申請人要有城鎮常住戶口,或者具有有效的居留身份。

2、申請人要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償還貸款的能力。

3、申請人要有購買住房時的購房合同或是購房協議。

4、對於享受購房補貼的申請人來說,需要至少以購房全部價款的30%交付首付款,而對於不享受購房補貼的申請人來說,需要以自己承擔的購房款的30%交付首付款。




5、申請人要有可作為抵押或者質押的有效資產,或者能夠以能夠償還貸款的單位或個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

6、對於提供貸款的貸款人提出的其他條件,申請人也要滿足。

對個人住房貸款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1、申請人向貸款人提出貸款申請並提交相關資料,貸款人收到申請和相關資料以後,要在三周之內正式答復申請人。如果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均符合要求,經貸款人審核通過,那麼貸款人就可以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向申請人發放貸款了。

2、需要房產評估機構對擬購買住房的價值進行評估,以購房評估價值為標准,貸款人發放的貸款數額不得高於這個標准。




3、對於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貸款購房的申請人來說,如果他的貸款申請得到批准,那麼,貸款人就會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將貸款以轉賬的方式劃入售房單位的銀行賬戶中,貸款的總數額不得高於申請人家庭成員在退休年齡以內繳納額公積金總額的兩倍。

以上就是辦法中對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餓規定,希望對大家申請住房貸款有所幫助。

B. 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帶來的影響是什麼

為支持市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1998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這是我國第一個關於個人住房貸款的相關政策。政策的出台使大量的潛在購房需求釋放,促成了大量商品房成交,奠定了京城房地產市場化的基礎。

C.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管理辦法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1998年5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8)190號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貸款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

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讓本息的連帶責任。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四條 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條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無住房補帖的以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補帖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3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人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保證人;

六、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借款人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的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五、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第三章 貸款程序

第七條 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周內向借款人正式答復。貸款人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

第八條 貸款人發放貸款的數額,不得大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擬購買住房的價值。

第九條 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人以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

第四章 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條 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第十—條 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制定還本付息計劃,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利隨本清;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用信貸資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按法定貸款利率(不含浮動)減檔執行。即,貸款期限為1年期以下(含1年)的,執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至3年(含3年)的,執行6個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執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執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點執行。貸款期限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個百分點,期限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個百分點,期限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個百分點;期限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個百分點,期限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個百分點。

第十四條 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規定。

第五章 抵 押

第十五條 貸款抵押物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六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

第十七條 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 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第十九條 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第二十條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六章 質押和保證

第二十一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質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

第二十二條 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

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壞、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必須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第二十四條 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第七章 房屋保險

第二十五條 以房產作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條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在保險期內、如發生保險責任范圍以外的因借款人過錯的毀損,由借款人負全部責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七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借貸雙方協商同意,並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財產合法繼承人繼續履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九條 保證人失去擔保資格和能力,或發生合並、分立或破產時,

借款人應變更保證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

第三十條 抵押人或出質人按合同規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後,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質物的處分

第三十—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處分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二條 處分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貸款人應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三條 拍賣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價款,在依法繳納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項後,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四條 借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借貸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的,貸款人按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虛假文件或資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三、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將設定抵押權或質押權財產或權益拆遷,出售、轉讓、贈與或重復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五、借款人拒絕或阻撓貸款人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貸款人權益的合同或協議的;

七、保證人違反保證合同或喪失承擔連帶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損毀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質物明顯減少影響貸款人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押(質押)的。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個人住房貸款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城鎮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貸款,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D. 大連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鎮居民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和《貸款通則》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為在本市參加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設立的政策性專項貸款。
貸款的資金來源為:住房公積金和其他可使用的房改資金。第三條貸款業務由大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公積金管理中心),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委託的銀行(以下稱代辦銀行)辦理。第二章貸款條件和范圍第四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二)是在本市區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城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購買公有住房、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的房屋使用權人以及與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使用權人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
(三)有穩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關手續、文件和按規定比例所需的自籌資金;
(五)提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並經公積金管理中心審定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借款人辦理住房置業擔保或為抵押物辦理保險的,還需辦理相關手續。第五條公積金管理中心對有下列行為的借款人予以貸款:
(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所有權住房;
(二)按房改政策購買現住公有住房;
(三)以自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權作抵押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及其他無房屋所有權住房;
(四)購買上市交易的存量房;
(五)購買其他普通商品住房。
購買商品住房,其開發單位須同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合作協議》。第三章貸款程序第六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填寫《貸款申請表》,並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資料:
(一)合法的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購房合同、協議書或有關部門批准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文件;
(三)抵押物或質物的清單、權屬證明,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和有權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四)應當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需要提供住房置業擔保或辦理抵押物保險手續的,借款人還需出具與擔保公司或保險公司簽訂的書面文件。第七條公積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後,應據實做好貸款審查工作,同時由其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評信委員會對借款人資信等級進行評審,確認借款人的貸款擔保方式,並在承諾期限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答復。第八條經審查符合貸款條件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所需貸款,其中購買售房單位(含開發單位)出售的房屋,由代辦銀行以轉賬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第四章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第九條貸款額度=(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35%+借款人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總額)×12×貸款期限。
最高貸款額度,根據借款人是雙方或只有一方繳納住房公積金,結合住房公積金及其他房改資金可用量分別確定,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
購買房屋價款總額中的自籌資金與貸款額的比例,根據購房類型的不同,分別確定。
貸款額度不能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貸款成數。
借款人在最高貸款額外還需要貸款的,可以申請部分商業性貸款。
第十條貸款最長期限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確定。貸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齡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
第十一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利率執行。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執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於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E.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有什麼規定

申請住房貸款,需滿足當地購房政策,年齡加貸款年限不得超過70歲,同時需提供身份證明、用途證明、收入證明等,具體聯系貸款經辦行咨詢。若您是申請一手樓貸款,可先與開發商確認,是否與我行有合作關系,若有,您可直接與樓盤駐點工作人員聯系,將資料交由工作人員。如果沒有,一般需要您聯系當地個貸部門提供個人信息及所購房產情況辦理申請。一手樓貸款申請一般需要提供以下申請資料:1.身份證明資料:身份證、軍官證等;2.婚姻證明資料:結婚證、離婚證、未婚聲明等;3.用途證明資料:所購房產原產權證明資料、購房合同、購房合同、經售房人確認的首付款收據(採取交易資金監管的,提供監管資金入賬證明即可);4.還款能力證明資料。若您的這筆貸款還需要提供其它資料,經辦行也會及時通知您,您在申請貸款的時候也可以通過經辦行詳細確認此信息。

F. 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支持城鎮居民購買用住房公積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房,規范個人住房信貸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貸款通則》,制訂本辦法。第二條個人住房擔保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銀行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償還本息的責任。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第二章貸款的對象和條件第四條銀行發放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四、在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立儲蓄存款戶或交納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存款余額占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比例不得低於30%,並以此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五、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六、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借款人應向貸款銀行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關借款人家庭穩定經濟收入的證明;
三、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保證的書面意見和保證人的資信證明;
五、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
六、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第三章貸款程序第六條符合貸款條件的個人可向銀行提出借款申請。貸款銀行自收到貸款申請及符合要求的各種資料之日起,應在三個月的時間內,向申請人做出正式答復。經貸款銀行審查同意後,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發放借款人所需購房貸款。第七條銀行發放貸款數額,不得高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第八條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住房的,在借款申請批准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由貸款銀行用轉帳方式將資金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帳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借款家庭成員退休年齡內所交納住房公積金數額的2倍。第四章貸款期限與利率第九條貸款期限由銀行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第十條借款人應在雙方約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月歸還貸款本息。第十一條用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其利率不分期限檔次。使用當年歸集的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貸款利率在活期存款利率基礎上加2個百分點執行;使用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發放的貸款,貸款利率在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礎上加2個百分點執行。第十二條用信貸資金發放的貸款,在合同期內,期限為5年的,執行3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期限為5年以上至10年的,執行5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期限為10年以上的,在5年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基礎上適當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過5%。第五章貸款抵押第十三條作為貸款抵押物的財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對第三十七條規定不符合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不得用於貸款抵押。第十四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第十五條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並於放款前向縣及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的有關內容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執行。第十六條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銀行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銀行不得擅自處分。第十七條抵押期間,未經貸款銀行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轉移、出租、變賣或饋贈。第十八條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後,貸款銀行應按合同的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以房地產作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權時,應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在抵押期間,對設定的抵押物如造成損壞、遺失,由過錯方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G. 深圳出台住房租賃資金監管新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1.引導住房租賃企業回歸住房租賃服務本源,以規范住房租賃企業經營,維護住房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
2.明確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范圍。
3.禁止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 。
4.住房租賃合同期滿後,資金監管自動解除。
5.住房租賃企業應開專戶,用於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

H.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頒布《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1998修改)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可在所有城鎮辦理。二、個人住房貸款限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於購買豪華住房。三、各家銀行要認真組織學習《辦法》,加強對此項業務的監督和管理。對《辦法》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並報人民銀行總行信貸管理司。

附件:個人住房貸管理辦法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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