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我老公婚前貸款買房,婚後他一個人還房貸(不許我參加還)離婚可以分房產嗎
您好,婚前買房,婚後還貸,並且只是自己還的,那首先看還貸款的錢是其婚前的存款還是婚後的收入,若沒有婚前協議,或者婚內財產協議對雙方財產進行特別約定的,雙方結婚後收入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許參與還款具體要看對方是以其婚前個人財產償還還是婚後收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再確定是否有權參與分割。
2. 婚前一個人貸款可以寫兩個人名字嗎
法律分析:這可以算做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我在結婚前以一個人的名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買房,結婚後可以用我老婆的公積金和我一起對沖還貸嗎
不可以,結婚前以個人名買的是屬於婚前財產,只能用份一人的公積金不能用兩個人的公積金還貸,如是婚後買就可以
4. 我的房子是結婚前貸款購買的,婚後也是我一個人還貸的,女方未參與還款,離婚後房產怎麼劃分
女方沒有還房貸,就不能分房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南京出現了適用該解釋的首例案件,其中涉及人們最關注的離婚後房產分割等問題。
針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施行後引發的房產歸屬爭議問題和各地出現的"首例"案件,婚姻法專家劉偉民表示,從整體上看該解釋對婚姻家庭事務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問題作出了更加細化、更加明確的規定,使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時更具可操作性。
劉偉民認為,按照中國的傳統習俗,一般是男方購房,女兒買一些床上用品等。婚後,女方更多地承擔照顧家庭和孩子等家務活。按照新的司法解釋,離婚後,她可能面臨著被掃地出門。
5. 婚前兩人買房時只有一人還貸款,房產證可不可以寫兩人的名字
婚前兩人買房時只有一人還貸款,房產證是完全可以寫兩人的名字的。。。
但是城要還貸一方同意,並且還需要在購房合同上寫兩人名字,辦理兩房產證才方便的。因為辦理房是根據購房合上名字辦理。
如果是以經辦理好房產證了,在要寫兩人我字,就需要加名字,就需要有結婚證,或者是贈送手續手 了。
6. 婚前一個人買房貸款還未下來影響領證和貸款下放嘛!
沒有啥影響
銀行查不到你的婚姻關系
保險起見,暫時不要領
萬一一不小心,你徵信成已婚,也麻煩的
7. 房子是我婚前貸款買的,男方沒有工作,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全是我一人還貸款,離婚時怎麼分
婚前貸款購買的房屋,離婚時房屋仍然歸房屋登記方所有,剩餘未還貸款由該方負責償還。
但是,如果婚後存在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的行為,房屋登記一方需要補償另一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如果你們沒有簽訂書面的協議約定婚後各自收入歸自己所有的。你的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雖然說是你自己一個人在還貸款,但卻使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是需要給男方補償的。
必須補償男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的一半嗎?
不是的,法院會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案件的具體情況等進行判決。因為男方婚後沒有收入,都是你在還貸,法官在判決補償款時會考慮你對房屋的貢獻度。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8. 婚前貸款買車婚後一人還貸,這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在結婚之前貸款買的車,在結婚之後一人房貸,這個車按道理是買的人的車,但是這其中有另一種情況。
就是還貸的這部分的資金,結婚之後的收入都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要是你是用的結婚之後的工資來還貸,可能你覺得這個貸款是你還的,其實不然,這是夫妻共同還的 ,因為你結婚之後的收入包括工資都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結婚之後還貸款的部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會保護每個人的個人財產,但是夫妻之間不要算計太多,難得糊塗,不要算的那麼精明,新組成的小家的日子才能好好地過下去。
9. 婚前買房婚後一個人還貸款離婚怎麼分
三種情況:
1、婚後男方以他個人婚前的財產去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的財產女方無權分割;
2、如果是用婚後所得的工資去還貸(婚後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除有明確約定外),離婚時女方可以分割婚後還貸的部分;
3、雙方約定婚後所獲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男方以婚後所得的財產還貸,房子屬於他個人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9)結婚前一個人還貸款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0. 法律上男方在結婚前有貸款,結婚後女方有義務還嗎
您好,婚前貸款婚後不一定屬於共同債務。結婚後女方不一定有義務還。需要看這筆貸款婚後是否用於你們夫妻兩人的共同生活和使用。如果你們沒有共同生活和使用,這筆貸款是屬於貸款方一個人的個人債務,即使在婚後也不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你們婚後共同生活和使用,那這筆貸款就屬於你們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你們共同去還債。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有關,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該轉化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