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證明所借債務未用於共同生活
1、證明你不知情,對方未告知你的情況下私自借款。這可以通過對夫妻另一方錄音證明。
2、證明該筆錢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借款時的家庭財務狀況,可以通過存款、工資及其他收入證明。證明借款時,家中不缺錢,也沒有突發事件需要舉債借款。
2)借款的用途。通過舉證生活費來源,新添傢具等財物資金來源,借款期間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費都有相應的來源,而非借款,反證該筆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
3)借款時借款人的借款理由。
4)親戚朋友證言,如有人直接證明該筆借款的用途更好。
3、因此,要善於通過電話錄音、面談錄音等取證,既注意取直接證明款項用途的證據,也要取從反面推出該筆錢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證據。
⑵ 請問大家,什麼證據能夠證明夫妻一方的借款沒有用於夫妻雙方的共同生活
1、證明你不知情,對方未告知你的情況下私自借款。這可以通過對夫妻另一方錄音證明。
2、證明該筆錢款並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1)借款時的家庭財務狀況,可以通過存款、工資及其他收入證明。證明借款時,家中不缺錢,也沒有突發事件需要舉債借款。
2)借款的用途。通過舉證生活費來源,新添傢具等財物資金來源,借款期間夫妻共同生活的花費都有相應的來源,而非借款,反證該筆借款未用於家庭生活。
(2)如何證明貸款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⑶ 如何證明貸款不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
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默認的無需證明的,貸款沒有或者沒有全部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才是需要證明的,這個證明非常難。想要證明貸款不是用於家庭共同支出除非時時刻刻記錄好每一筆錢的來源於去向。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拓展資料:
一、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准備資料:
1.有效身份證件;
2.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3.婚姻狀況證明;
4.銀行流水;
5.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6.徵信報告;
7.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8.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銀行無抵押信用貸款需要的條件:
1、年滿18年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或合法有 效的居民身份證明,銀行貸款要求貸款人年齡一般在18-60歲之間;
2、有穩定合法收入,有還款付息能力;
3、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無抵押信用貸款辦理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步驟:
1、客戶遞交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工作單位和聯系電話。
2、放貸銀行或公司核查客戶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戶的信用級別是否有違法記錄,針對個體戶和中小企業,還需調查其企業經營狀況。
3、放貸單位工作人員與客戶簽約,並在最短時間內實現放款。
四、一般貸款的步驟是你提交個人貸款需求和大概資料給銀行或者貸款產品代理機構,然後銀行對貸款申請者的貸款申請進行初步審核,並安排專人聯系貸款申請者,聯系後如果通過初審,然後再指導貸款申請者提供所需材料,然後再審核,最終達成貸款放款。貸款的具體步驟、申請條件、利率、申請額度等針對每個人或者企業的情況各不一樣。一般具體的貸款利率是由多種因素決定的,如申請人的個人或企業的資質、抵質押物等擔保情況、資金機構的性質等。
⑷ 怎麼證明夫妻一方借的錢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法律分析: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比如在借條中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樣的情況比較少,因為一般情況下夫妻間財產、債務約定是秘密的,第三人無法得知,而在該類型糾紛中,夫或妻必須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進行舉證。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如在婚前或離婚後產生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於共同的婚姻生活。即使夫妻一方將債務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但從未用於家庭生活的支出,也可以證明其為個人債務。因為貨幣是種類物,不是特定物,所以無法證明這張錢用於什麼地方,那張錢用於什麼地反,所以舉證也是有難度的。實踐中主要看借款和婚後生活的關聯性及合理性。
5、夫或妻一方因侵害他人人身財產權利所產生的債務,因其性質和法律特徵的特殊性、專屬性,故不需夫妻約定又侵權人個人履行,也應推定為其個人債務。
6、夫或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後因遺囑或贍養遺贈協議而單獨繼承遺產和債務的,該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及時集成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內就履行該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進行重新協議而變成新的債務,該債務亦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7、夫妻一方因違犯刑事法律、行政法規或違背社會公德二依法承擔或資源承擔的金錢支付義務,或由該義務延續、變更、更新而形成的債務,應推定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