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老公貸款老婆簽字承擔的是什麼責任,房權證寫的是老公名字,老婆為了證實夫妻關
您好,老公貸款老婆簽字,老婆就要和老婆共同還貸。這筆錢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無論房產證是否有您的名字,這套房都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關於這套房的貸款是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你們夫妻是需要一起還的。
在離婚的時候,你們可以先自行協商該房屋的歸屬,如果協商不成的話,由法院按照相關法規和事實去判決這套房的歸屬問題。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協議不成或者沒有協議的話。依照民法的基本原則,對共同共有的財產應當均等分割。
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房子在誰的名下的,只要房子在婚姻存續期間是雙方共同購買的,這套房子就是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關於離婚後,這套房的歸屬問題的話,可以協議房子歸女方個人所有,女方給予男方適當的雙方接受的補償。如果協議不成的話,您起訴到法院的話,人民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去判決財產的歸屬。大概率房子也會判給女方,並且讓您給予給男方一定的補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B. 老公借錢老婆簽字要負法律責任嗎
如果需要確認老公借的錢,老婆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那麼首先需要明確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還是老公的個人債務。對於這一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老公借錢,老婆簽字,分為如下幾種情況:
第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老公借錢,但以你老婆的名義簽訂借款合同,那麼因為該債務產生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並且也經過了老婆的同意,那麼該債務很有可能該債務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老婆借錢,老婆和老公兩個人以共同的名義簽訂借款合同,那麼原則上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老公和老婆兩個人都有償還該債務的義務,如果債權人起訴老公和老婆,那麼兩個人很有可能被判決共同償還該筆債務。
第三,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老公借錢,以老公的名義簽訂借款合同,但是老婆在借款合同上面追加了自己的名字,那麼該債務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即使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也應當去查詢所借款項的用處,如果該款項完全用於兩個人,夫妻共同生活,那麼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兩個人,負同等償還義務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該款項並沒有用於兩個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未經老婆的同意,老公就將該款項用於他處,則雖然兩個人負有償還義務,但老婆有權向老公進行追償。
C. 夫妻雙方共有貸款債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
銀行貸款夫妻債務認定屬於一人的情況有:
1、夫妻一方婚前在銀行貸款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用於個人且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一方不合理的個人開支而產生的債務;
5、雙方約定由個人償還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D. 老公在銀行貸款老婆簽了字有責任嗎
對於丈夫在銀行貸款老婆知情並簽字的情況下,該貸款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需共同償還。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 貸款夫妻雙方簽字算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夫妻兩人簽字借錢一般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共同債務必須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二是為履行法定義務所負債。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2、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所負的債務。6、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F. 老公貸款老婆簽字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丈夫貸款妻子簽字要承擔連帶責任。
丈夫貸款妻子簽字的表明妻子向債權人承認該款項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妻子也負有償還義務。丈夫貸款需要妻子簽字時,妻子不認可該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可不簽字。若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讓妻子簽字的,妻子可以不知情及該債務沒有用於共同生活進行抗辯或者償還債務後向丈夫一方追償。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G.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貸款離婚後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簽字的債務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種情形,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明確規定,即「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產登記與首付房名下,離婚時該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房子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有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所以,此時登記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共同還貸的房款及房子的增值由登記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1)夫妻雙方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尚未還清的貸款也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債務,所以雙方必須共同承擔還款的義務。(2)如果兩個人感情破裂,離婚了,該負債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來負債,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協商可由其中一方進行償還,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來進行償還的。(3)如果離婚後購買房屋的一方無力支付房屋貸款,銀行仍有權向其配偶追償。未獲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銀行償還了房屋貸款後,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