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倆離婚,共同的房子一方可以拿去貸款嗎
如果你們兩個人已經離婚,共同的一套房子,其中一方當然不可以把它拿去貸款呀,但是最好是兩個人的名字都寫在上面,他就沒辦法做貸款的手續
②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再買房貸款買房可以么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之後再買房子的話,他肯定是可以的呀,離婚之後這個房產他肯定是要給其中某一個人的,所以說這個是不妨礙大家去購買另一套房產的。
③ 離婚多久可以貸款買房
一般來講,房地產管理部門對離婚後買房的時間並沒有特殊限制。離婚後只要名下沒有超過限購套數量的房產的,都可以購買房子,尤其是具備全款支付能力的當事人。那麼離婚的時間可能影響的是需要用貸款購買房子的情況,影響主要在於貸款的利率幾支付首付的比例。離婚後只要名下沒有房產,再買房應該算首套。
綜上所述,只要離婚後財產分割清楚且名下沒有房產的,是可以直接購買房產的,且具有首套資格,與離婚時間的長短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④ 離婚了一個人可以貸款買房嗎
可以,對於離婚一年以內的房貸申請人,各商業銀行應參照二套房信貸政策執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按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
也就是說,即便購房人在辦理離婚過程中已經將名下房產歸於另一方,且無貸款記錄,依然將被視為二套房,購買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購買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80%,且房貸利率為基準利率的1.1倍。
(4)夫妻離婚了另一方能不能買房子貸款擴展閱讀
對於徵信記錄中公積金貸款記錄算不算的問題,文件中明確,各商業銀行在審核住房信貸業務過程中要嚴格按照規定查詢北京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在公積金貸款數據接入徵信系統前,各商業銀行定期匯總房貸客戶信息提交住房公積金中心,由公積金中心查詢查證後統一將公積金貸款記錄反饋給各商業銀行。對於經查詢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確認購房家庭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的,可不再查詢公積金貸款記錄,按照二套房貸政策執行。
⑤ 夫妻買過一套房逾期19次後來賣了 夫妻辦離婚後一方還能貸款買房嗎
夫妻買過一套房子逾期19之後來賣,賣了之夫妻辦離婚後一方還能那貸款買房嗎?那可以離婚了,都還可以貸款買
⑥ 老公列入銀行黑名單後夫妻離婚後妻子能貸款買房嗎
肯定有不利影響。
1.從法律角度,婚姻雙方的財產和負債都是共有的。銀行也一定會去查借款人配偶的徵信。
2.從信審角度,並不是一棍子打死。
個人徵信的污點記錄多半是信用卡拖欠,按我行標准,原則上近6個月無拖欠記錄即可。
若是消費貸經營貸等的逾期記錄,非惡意拖欠的,原貸款行出一個情況說明即可。屬於惡意拖欠的……你要是夠牛逼能讓原貸款行出說明也行。
若是貸款逾期且尚未結清,題主洗洗睡吧。
徵信報告是信貸審批時非常重要的參考之一,並非全部,各行的信貸標准不完全一致。選擇合適的信貸產品也有繞過配偶徵信的可能。建議題主向多家銀行詢問。
⑦ 夫妻一方徵信不好離婚能貸款買房嗎
法律分析:可以,信用只是針對個人的,如果雙方離婚了,雙方就沒有關系了,信用那就更加不可能掛鉤了,但是如果沒有離婚的話,雙方肯定是掛鉤的,因為要評估整個家庭的環境以及條件,如果有一方信用不良的話,很可能導致無法貸款,因為不良信用記錄會影響銀行貸款的,所以最好是不要信用不良的,否則很難消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⑧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女方信用卡有欠款,離婚後男方按揭貸款買房會受影響嗎
您好,婚姻存續期間女方信用卡欠款,離婚後您按揭貸款買房一般是不會受到影響的。因為銀行會以您的信用記錄、還貸能力進行考量,一般不涉及前妻。但是,如果女方的信用卡欠款是為夫妻生活所負,那麼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您可能需要進行償還。
《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債作了明確約定,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