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給首付買房子,戶名是子女的,貸款也是子女名義貸的,如果父母要回房子法律上允許么
戶名是子女,貸款也是以子女名義貸得,那麼,法律是不支持父母要房子的。但是,如果,能有證據證明,錢是父母出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歸還(錢款)。希望能夠幫到你,再會。
B. 父母出錢付的首付,子女自己還貸買房,房屋的產權歸誰
父母簽訂買房協議並支出首付款,其產權歸父母所有,如果子女想變更房產所有權,一是要父母同意,二要各方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變更產權人,並簽字。經審核同意,才重新簽發房產證。
C. 父母付的首付,貸款是兒子名義貸款和還款。但是房產證兒子,父母3個人名字都有
既然房產證上是兒子和父母三個人的名字,必須所有三個產權人簽字同意才可抵押。既然辦了抵押是只能由法院拍賣,任何產權人都沒有理由拿回錢款的。
D. 婚前父母付首付,婚後夫妻雙方還貸款,如果離婚,該如何處理
按現在市場價,父母首付部分對應比例是單方財產,婚後還貸部分是共同財產。
比方說首付三成,那麼離婚時,首付方佔比65%,非首付方佔比35%
E. 父親出資買房寫兒子名字怎麼分
法律分析:父母在子女結婚(領取結婚證)前支付首付,房子登記在子女的名下,結婚後小夫妻共同還貸的。像這種情況,如果夫妻倆要離婚,首先由雙方進行協商,一方拿房,並給予另一方金錢補償。若協商不成雙方都不願意要房或者雙方都不願意出錢的話,那房子由登記的產權人所有,剩餘的貸款由產權人償還,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以及相對應的房子增值部分作為雙方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取得房子的一方給對方補償,同時應當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利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F. 父母貸款買車首付兒子給還貸也是兒子能寫兒子名字嗎
一般父母買東西付首付,然後子女來還貸款,正常情況下這都是給孩子的,所以這個就是寫的孩子的名字。
G. 父母付首付買房,我還貸款。房證寫我的名字,父母去世後,這套房子屬於我嗎其他子女有權利分割嗎
房產都是以登記為准,如果房產證上寫了你的名字,肯定該房產所有權屬於你個人所有,其他人無權要求分配,你父母付首付屬於贈與關系。
H. 父母首付以子女名義貸款父母還款這種情況房產權屬於誰的子女已婚
父母首付房款,貸款是以子女名義貸款,還款也是父母還的款。從法律角度上講雖然錢是父母出的,但是在房管部門和銀行留下的信息是子女的,那麼房產歸屬權應該在子女名下。
I. 婚前買房,由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房產證寫女方名字,共同還貸。如果分手後房子歸屬誰
如果雙方沒有結婚,也未產生財產混同,則男方父母出資付首付購買房款,如果男方父母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該出資系贈與給女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則該筆款項歸女方個人所有,該房屋系女方個人購買,房產系女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男方父母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表明該出資系出借給女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則該筆款項為女方應個人承擔的債務,房屋歸女方個人所有,但女方應當向男方父母返還前述款項。男方承擔的還貸部分,可以要求女方進行返還。
如果雙方沒有結婚,屬於同居關系且財產混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您可以提起同居析產糾紛。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該筆款項依舊如上文所述,會被認定為贈與或借款。但如果雙方共同選房、購房、辦理手續、償還貸款,則該房屋可能視為同居期間雙方共有的財產,如果雙方對於房屋的共有類型沒有明確約定,可能可以主張按照共同共有,平均分割房屋。
如果雙方後續已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但因為婚前房屋已寫在女方名下,有可能會被認定能夠為已約定贈與給女方。
J. 房子是子女名字貸款父母還
法律分析:婚後一方父母出資首付買房子,一方還貸房子屬於誰房產是特殊商品,國家以登記為准則,登記在男方名下,則房產所有權歸屬男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