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夫妻一方有公積金貸款另一方能貸款買房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有公積金貸款,另一方可以通過其他貸款機構貸款買房。另一方不能再通過公積金貸款買房。貸款買房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4、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准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貸款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⑵ 公積金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可以貸款嗎
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要看另一方是用什麼貸款。一般婚後貸款是以家庭為單位。夫妻一方已經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沒有結清,另一方不可以用公積金貸款。但如果另一方通過其他方式貸款,符合條件的話,應該還是可以的。
拓展資料: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銀行向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集資合作建房的住房公積金存款人發放的優惠貸款。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是指當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借款人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時又向受託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兩部分貸款一起構成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由管理中心審批,商業性貸款由受託銀行審批。房地產開發商與管理中心和受託銀行簽訂《商品房按揭貸款合作協議》,由房地產開發商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並按貸款總額一定比率繳存保證金,待產權證辦妥完成抵押登記後,結束保證擔保責任,轉為所購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獲得批准後由受託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辦理用款手續。個人住房公積金置換組合貸款:是先由銀行用 銀行資金對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商業性住房貸款後,再由受託銀行代理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的公積金貸款額度控制在其公積金基本貸款額度內且不超過商業住房貸款金額的70%,其公積金基本貸款期限比商業住房貸款期限短一年以上。公積金貸款額度按級別規定,A級最高能貸80萬,AA級最高能貸92萬,AAA級最高能貸104萬。公積金貸款年限為最高30年,以夫妻雙方年齡大的為准,年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70,且與樓齡也有關系,磚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47,鋼混結構的樓齡加上貸款年限不能超過57。具體貸款額度為:一是不得超出個人還款能力即:借款人月繳存額/借款人公積繳存比例+借款人配偶公積金月繳存額/借款人配偶公積金繳存比例之和×50%×12(月)×借款期限。
⑶ 夫妻一方用公積金貸款,另一方的公積金能取出嗎
⑷ 配偶的公積金可以償還另一方的商業貸款嗎
不可以。夫妻以一方名義申請的 公積金貸款 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以夫妻共同財產來償還。 因此,若夫妻一方申請的公積金貸款尚未還清,另一方又申請了公積金貸款,就等於對同一對象實施了兩次放貸行為,這種行為是禁止的。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⑸ 夫妻一方有公積金貸款,能提取另一方還商業貸款嗎
如果有一套公積金房貸和商業貸款,那麼各提各的公積金歸還房貸本息。
因為不能一個人同時有兩個房貸,那就各提各的公積金還款。
⑹ 夫妻雙方用一方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公積金,可否用於共同還款
摘要 夫妻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可以用公積金每月一起共同還款,需提供結婚證。
⑺ 夫妻一方已經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另一方要買房可以用住房公積金貸款嗎
⑻ 夫妻一方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還能貸嗎
夫妻一方已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另一方是不可以再用的,一個家庭不能同時申請兩筆公積金房貸。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要是夫妻雙方以任意一方名義申請下來的公積金貸款,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8)夫妻一方公積金商業貸款另一方擴展閱讀:
公積金全稱為: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和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對等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
2017年7月1日起,全國所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按照住建部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操作規程》要求,通過平台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業務,於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確定了全國住房公積金服務標識,並且即日起用。
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徵: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託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