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抵押財產的范圍包括哪些,不能抵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不可流通)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上等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除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可流通)
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兩種例外情形:
(1)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2)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是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同時抵押,但在未來仍不能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性質。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此種情形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設。但是需要注意,擔保法解釋第53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抵押是處分行為,此種情形是由於處分權之欠缺)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此種情形所有人喪失了處分權)
6.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築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7.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但農作物抵押有效。
② 基金可以做貸款抵押品嗎
基金可以做貸款抵押品的。
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根據《中國工商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抵押貸款指貸款人按法定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下列財產可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人有權處分的房產及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三)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財產。
下列財產不可作為抵押物:
(一)土地所有權;
(二)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三)不能強制執行或處理的財產;
(四)已設定抵押的財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採取其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2)下列財產不可以用於個人貸款抵押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③ 哪些財產不可用於抵押
下列財產不得用來抵押:土地的所有權;法律禁止抵押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以及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④ 哪些財產可以抵押哪些不可以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①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④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⑤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⑥交通運輸工具;⑦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權;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③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④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在抵押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①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如抵押人未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②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可以抵押,建築物抵押時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⑤ 哪些財產不可以作為抵押
抵押人用來抵押的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來抵押的物及權利。但並非所有的財產都可作為抵押權的客體。首先,該財產必須具有流通性或至少具有限制流通性,不能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抵押權的客體。其次,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抵押權人有處分權的財產。第三,用於抵押的財產價值應大於或至少等於所擔保的債權,只有這樣才能保障債權的實現。第四,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經使用不會使其價值急劇降低的財產。具體而言,我國《擔保法》規定,以下財產可以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所指的房屋是廣義上的房屋,即指一切固定於土地的,以建築材料將特定空間從自然空間中隔離而供人們生產、生活之用的建築物。所謂地上定著物,是指附著於土地之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樹林、橋梁、電線桿等。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這里需要指出的土地使用權可用作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可用作抵押物。這樣規定不僅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特點,而且也可以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價值,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這里所指的抵押人和(3)一樣也指國有企業。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低壓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將以上財產一並抵押。
《擔保法》同時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 土地所有權。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大都為農村中的農業用地,如果允許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那麼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後,可能會使農業用地的使用權落入他人手中,從而導致農業用地改變用途,而直接威脅到農業的生產發展。因此,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3.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實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公益單位的公益設施是指公益單位為社會公共利益需要而設置的各種社會設施,這種設施存在的目的是為了增進社會公共福利,與社會公共利益密切相關,關系眾多人的利益,有關社會穩定,這一類設施不得抵押。
4.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作為抵押的財產應具備的一個重要條件就是抵押人對其有處分權。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是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不明確;所有權、使用權有爭議是指該項財產有兩個以上的人主張權利。抵押人在此情況下對財產都沒有明確的處分權,因此不能就其設置抵押。
5.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即由司法機關對有關財產貼上封條予以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或處理的一種強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有關財產運往另外場所予以扣留,以解除原佔有人的繼續佔有。監管,即由司法機關或法律規定的部門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進行監管。由於被查封、扣留、監管的財產抵押人已喪失處分權,所以也不能抵押。
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⑥ 下列物品不可用於抵押貸款作為抵押物的是( )。 汽車 廠房 股票 機器設備
股票;
據以下可以抵押的兩點採用排除法:(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而股票不是抵押是質押,質押與抵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
⑦ 哪些財產是不可以做抵押貸款的
一、銀行抵押貸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產。銀行抵押貸款可用來抵押的第一樣就是房產,比如個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動產廠房、商鋪等。用房產抵押貸款,一般需要先評估,評估後,可以貸款至評估價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⑧ 可以抵押的財產有哪些哪些財產不得作為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 抵押財產范圍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2、不得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8)下列財產不可以用於個人貸款抵押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 抵押權基本權利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關系
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並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並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築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並抵押。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
(四)擔保的范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禁止流押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動產抵押效力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