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認定從網商貸借款後又高利轉貸的行為
摘要 您好!
⑵ 從螞蟻借唄借款後,然後放高利貸,算高利轉貸罪嘛
從螞蟻借唄借款以後,再高高利轉貸的,構成高利轉貸行為,因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若干問題規定,從金融機構套取信貸資金,然後轉貸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
⑶ 從銀行貸款高息轉借他人非法獲利多少錢構成刑事犯罪
你說的情況成立高利轉貸罪,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成立本罪的立案標准如下。不能貼圖,應該是給金融機構造成損失二十萬以上。採納謝謝
⑷ 銀行抵押貸款後高利轉貸新民法怎麼規定的
銀行抵押貸款後高利轉貸的屬於挪用資金非法經營,銀行有權終止合同並追究責任。
⑸ 從銀行貸款出來放高利貸是犯法的嗎
違法。銀行貸款明確禁止再放貸,嚴重的可能會涉及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
⑹ 低息借入高息借出以賺取利息差犯罪嗎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您的提問並沒有詳細表述您的資金來源,如果緊緊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並不會構成犯罪。
⑺ 從銀行貸款放高利貸給人用沒獲利犯法拿
你好,是違法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⑻ 我從銀行貸款之後高利轉貸給別人合法嗎
當事人從銀行貸款之後高利轉貸給別人的,一般並不合法。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給他人而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並且對於高利貸部分的利息,法律也不予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⑼ 關於高利轉貸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
高利轉貸是指以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將套取的貸款轉貸給他人的行為。筆者認為只要比獲取貸款的利率高就算是高利。對此,有不同的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所謂高利就是指比社會中通行或法律認可的利率要高出許多的利率,如果行為人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利率實施轉貸行為的,不構成本罪。」[1]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如果是一般的轉貸行為,雖然違法但不構成犯罪,這是應當加以區別的。」[2]看來,前述觀點依據的高利標準是不同的。第一種觀點以高利的法定標准來作為本罪中的高利,把高利轉貸等同於民間的高利貸。根據我國銀行管理方面的法規解釋,國家禁止民間高利放貸,對以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4倍以上的利息發放的應定為放高利貸,超過4倍以上的部分要依法追繳,不受法律保護。這里對高利標准有明確規定,適用起來比較統一,但以此標准作為本罪「高利」的標准卻有失妥當,其理由在於:第一,這種民間高利貸的標准建立在以個人所有的資金發放貸款的前提上,其危害性主要在於對金融秩序的破壞,而不涉及信貸資金使用權的侵犯。而本罪是雙重的違法行為,其社會危害性遠遠大於民間放高利貸,所以用這一標准來衡量不妥。第二,社會中通行的或法律認可的利率只能是合法的民間借貸,如果是單位之間的非法拆借或個人借貸,只能與同期的人民銀行制定的利率水平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存款利率相比較。以這種存款利率作為衡量貸款利率高低的標准顯然不妥。因為銀行存款利率遠比相應的貸款利率低得多,正是如此,商業銀行才可依靠信貸活動牟取利益。第三,本罪構成要件之一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而違法所得必須靠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利率轉貸出去取得。至於高出多少,要根據貸款的基數而定,並不一定要特別高的利率。違法所得數額受轉貸數額、利差及期限影響,並非只由利差決定。實踐中有的單位套取銀行的無息或低息專項貸款,如用國家政策性貸款轉貸,即使其轉貸的利率可能低於一般的商業貸款,也可牟取巨大利益,且社會危害性較大,但適用第一種觀點的高利標准,顯然不利於打擊此種犯罪,所以,如果人為地定一個高利的標准,結果必然會放縱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比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才能是高利,除有上述標準的不足外,關鍵在於高出許多的標準是模糊的,難以把握,容易造成司法的不統一和放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