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有償還的義務嗎
法律分析:需要看貸款的目的。如果是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貸款僅是為了個人,則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負償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② 夫妻個人名義借款要雙方共同償還嗎
如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借款,有證據證明是用於賭博、吸毒或其他個人用途,而沒有用在家庭中,家庭也沒有受益,該借款則應當由舉債的個人清償,與另一方無關。如果該舉債是為夫妻雙方謀取利益時所負的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③ 丈夫辦理個人信用貸款,用於償還以前的購房首付貸款,妻子屬於共同還款人嗎
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有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道該約定的,一方貸款屬於個人債務。(以你的描述來說,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④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
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總結下,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實務中的認定問題:
1、共同債務:共同簽字的、雖無共同簽字但事後追認的、用於日常生活的、對於一方發生的大額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對於題主的問題,一方申請貸款你不知道而且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們,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而需要共同償還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要分析債務的用途。 比如說對方一個人借錢開公司,或者借高利貸開公司,結果公司賠錢了,我需要還么。
很明顯,開公司一般會認定為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公司欠債也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類似的還有一方申請了貸款用於購買房產,如果房產是共同租住或者房租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顯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但如果另一方是自己申請貸款用於賭博、吸毒或者交通肇事犯罪賠償別人,這種情況很明顯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是典型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三,所以,再總結下個人債務: 一個人簽字但不用於共同生活的(賭博、吸毒、犯罪之債);第三人明知道夫妻二人是AA制財產約定的,當然需要夫妻證明第三人知道AA制,例如張女士把AA制財產約定給物業看後讓物業在復印件上簽收的;簽字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的債務(比如簽字方在錄音里說過這回事)。
⑤ 婚後一方償還貸款夫妻共同還貸買房怎麼辦
一方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離婚後房子的分配辦法:由雙方協商分配,協商不成,且該房屋登記於首付款一方名下的,則判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且由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⑥ 夫妻一方以配偶名義借款效力如何認定
一、夫妻一方以配偶名義借款,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認定為夫妻共同共同債務,如果無相關證據證明將會認為是個人債務。不知情一方無需償還。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⑦ 夫妻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如何處理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 夫妻之間的財產所有制形式有法定共有財產所有制和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其中,夫妻雙方採用書面形式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為約定分別財產所有制形式,約定財產所有制形式又分為全部財產約定分別所有制和部分財產約定分別財產有制;除約定財產所有之外的,均為法定共同財產所有形式。 【夫妻之間是否形成受法律保護的借款關系的認定】 夫妻之間雖存在特殊關系,但合同法並未禁止夫妻之間作為借款合同主體。 在法定財產共同所有制形式下,夫妻借款分為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和將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借給一方用於個人使用兩種形式;在全部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只存在夫妻一方將個人財產出借給一方用於個人使用一種形式;在部分財產約定所有制形式下,同樣存在上述兩種情況。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6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可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肯定了出借共同財產的情況的借款行為;雖未對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出借行為進行約定,但根據法律「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法律對該種借款行為的效力也是予以肯定的。 但是否只要簽訂書面借款協議或借條,則夫妻間借款法律關系就成立呢?不一定。 由於夫妻關系的特殊性,司法實踐中會對夫妻間的借款行為是否為真實的、受法律保護的借款行為進行認定,考慮點有以下幾點: 1.是否有真實的款項出借和交付行為。若一方對是否借款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時,則另一方有舉證證明借款真實的義務,即出借方有將雙方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實際交付給借款方的事實。 因此,實際中建議出借方應在婚前將存款存入個人賬戶,借款支付時則直接以轉賬等有憑證的方式交付,若以現金支付則必須要另一方出借收條。 2.雙方之間是真實的借款意思表示,而不是對共同財產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需證明借款方借款後,是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它個人事務,而未將款項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支出或共同財產置辦。 【夫妻之間借款能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起返還之訴】 法律對此並未直接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4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筆者認為,可參照該條款方式處理。 離婚時要求返還財產: 若出借方有充分證據證明出借款為個人財產的,那麼借款方返還全部借款; 若為共同財產或出借方無法證明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那麼借款方返還一半借款。 (雙方能否在離婚後且財產分割後再提起借款返還之訴,實踐中是有分歧。筆者認為應支持。) 借款人死亡的: 出借人繼承借款人遺產的,則在繼承後要求其它遺產繼承人返還除該出借人部分的借款。 出借人放棄繼承遺產的,則在繼承後要求遺產繼承人返還借款。 【夫妻之間的約定對外第三人不具有對抗力】 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間對財產安排和處理的效力僅及於夫妻雙方,法律保護夫妻雙方處分共同或各自所有財產的意思自由,但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那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損社會善良等。因此,夫妻之間的借款約定不得對抗債權人,除非能否證明第三人對此是明知的。當然,夫妻更不能以借款形式,逃避向他人償還債務的義務。
⑧ 以一方名義借款用於還賭債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於。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規定情形的除外。
⑨ 夫妻一方私自借款,另一方需承擔還款責任嗎
這個要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這個與是否私自沒有關系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⑩ 夫妻單方借款另一方有沒有義務還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另一方是否需要償還,要看債務是不是屬於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另一方有責任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以下情形: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