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貸款離婚後歸夫妻任何一方還可以嗎
夫妻的銀行貸款,在離婚時會作為雙方的共同債務,根據雙方的意願進行劃分,如果雙方協商同意劃歸某一方也是可以的。
Ⅱ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有償還的義務嗎
法律分析:需要看貸款的目的。如果是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如果貸款僅是為了個人,則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不負償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Ⅲ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摘要 你好,很高興為你回答問題,你們只要不離婚,你們欠的錢必須都一起還,丈夫不還妻子還,除非你們離婚
Ⅳ 夫妻之間房貸還款人如何更換
如果是因為離婚,房產分割達成了協議,這時候需要變換還款人,直接向銀行申請就可以了。而仍舊處於婚姻關系中,主貸人在申請房貸時,銀行已經將次貸人的還款能力也計算進去了,這時候要變更還款人的話,銀行需要重新計算風險,大部分影響是不會同意變更的。
因此,用戶如果想要變更還款人,需要提前咨詢銀行,如果銀行不受理該業務,那麼就沒有辦法。
離婚後再買房如何認定
很多銀行執行認貸不認房政策,公積金貸款執行認房又認貸政策。由於離婚房產分割的前提是結清相應貸款並解除抵押,只要夫妻雙方辦理完離婚房產分割手續就可以自己再買房了。
1、夫妻商貸買房且沒有結清相應貸款,只辦理了離婚協議,沒有經過離婚房產分割將房產過戶到一方名下的,離婚後再買房會受到婚內房產的影響。
2、夫妻間的商貸房只要經過離婚房產分割至一方名下,另一方再買房以及辦理產權證都屬於首套房。
3、夫妻間公積金貸款買房,使用過一方的公積金辦理貸款,經過離婚房產分割過戶至一方名下,另外一方只要名下無房且沒有使用過公積金貸款買房,離婚後再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屬於首套房。
4、夫妻間公積金貸款買房,使用過雙方的公積金辦理貸款,就算經過離婚房產分割過戶至一方名下,離婚後另一方就算名下無房再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仍然屬於二套房。
如果是購買的期房還沒有辦理產權證就離婚了,那麼必須辦理以下兩個手續:
一是:婚後買房先辦理至夫妻雙方名下(婚後買房辦證之後再離婚的略過這一手續)
二是:結清銀行貸款並解除抵押(一次性付款或已結清相應銀行貸款的略過這一手續)
Ⅳ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立足於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利益這一本質,從債務目的及用途著手分析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5)夫妻雙方一方貸款該換嗎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Ⅵ 夫妻一方貸款,另一方需要共同還款嗎
需不需要共同還款,先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共同債務以借款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來判斷。
一,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總結下,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在實務中的認定問題:
1、共同債務:共同簽字的、雖無共同簽字但事後追認的、用於日常生活的、對於一方發生的大額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對於題主的問題,一方申請貸款你不知道而且貸款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們,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而需要共同償還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必須要分析債務的用途。 比如說對方一個人借錢開公司,或者借高利貸開公司,結果公司賠錢了,我需要還么。
很明顯,開公司一般會認定為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公司欠債也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類似的還有一方申請了貸款用於購買房產,如果房產是共同租住或者房租用於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顯然債務也是共同債務。但如果另一方是自己申請貸款用於賭博、吸毒或者交通肇事犯罪賠償別人,這種情況很明顯確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是典型的個人債務,不需要共同償還。 三,所以,再總結下個人債務: 一個人簽字但不用於共同生活的(賭博、吸毒、犯罪之債);第三人明知道夫妻二人是AA制財產約定的,當然需要夫妻證明第三人知道AA制,例如張女士把AA制財產約定給物業看後讓物業在復印件上簽收的;簽字一方與他人惡意串通偽造的債務(比如簽字方在錄音里說過這回事)。
Ⅶ 夫妻一方欠銀行貸款另一方有義務還嗎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欠銀行貸款,貸款如果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另一方就有義務還。但是,若是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個人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貸款,不屬於共同債務,離婚則由貸款的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Ⅷ 夫妻其中一方貸款,對方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根據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夫或妻一方,該筆債務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承擔。但是,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借款人夫或妻個人債務,由夫或妻一方承擔:1、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Ⅸ 夫妻之間一方不經另一方同意向銀行貸款,妻子有換的義務嗎
若是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的房產等等,有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