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父母貸款給孩子買房,房產證上是孩子姓名,房子算誰的
法律分析:父母貸款給孩子買房,房產證上是孩子姓名,房子算孩子的。孩子算是這套房子的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其中,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B. 父母用自己的房子抵押貸款為兒子買新房 房子寫的是兒子的名字 那麼房子究竟屬於誰
兒子的,因為新房寫著兒子的名字
C. 我用父母名下的房可以辦理貸款嗎
父母名下的房屋作為子女是不可以辦理貸款的,要貸款也只有有房屋產權的父母去貸款。
D. 父母給不在共同生活的子女借錢買房屬於代購房產嗎
近年來,由於房價高漲,子女購房財力有限,往往需要父母的資助,為了子女能夠安居樂業,很多父母也是傾其大半生積蓄。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以及歸屬關涉各方切身利益,往往成為社會熱點。婚姻法解釋二和婚姻法解釋三對此問題均有規定。此次清理中對上述規定進行了體系化整合,刪除了婚姻法解釋三第7條。在理解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01
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歸一方。也即,在我國法定夫妻財產制為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前提下,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原則上均為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此,總體上,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但考慮到實踐中的情形非常復雜,有借款的情形,也有贈與的情形;有隻贈與一方的,也有願意贈與雙方的,如果當事人願意通過事先協議的方式明確出資性質以及房屋產權歸屬,則能夠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的發生。為此,我們對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第2款進行了重新表述。首先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對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精神,直接轉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即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是贈與一方的,則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02
要明確法律關系的性質
實踐中,對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是借貸還是贈與,各方可能存在爭議,在此情況下,應當將法律關系的性質作為爭議焦點進行審理,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准確認定雙方的法律關系是借款還是贈與,不能僅依據《解釋(一)》第29條當然地認為是贈與法律關系。要特別強調的是,在相關證據的認定和採信上,注意適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5條的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從而准確認定法律關系的性質。從中國現實國情看,子女剛參加工作缺乏經濟能力,無力獨自負擔買房費用,而父母基於對子女的親情,往往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大多數父母出資的目的是要解決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希望讓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後要回這筆出資,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張為借款的情況下,應當由父母來承擔證明責任,這也與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經驗感知一致。
03
准確認定是贈與一方還是贈與雙方
認定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為贈與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原則上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因此,本解釋沒有再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轉引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要特別注意的是其中的但書條款,即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如何認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司法實踐中最具爭議。如前所述,我們在《解釋(一)》中首先引導當事人事先約定,以期盡量減少糾紛的發生。但是,基於父母子女間密切的人身關系和特有的中國傳統家庭文化的影響,實踐中父母與子女之間一般並沒有正式贈與合同的存在,或者說沒有一個書面贈與合同的存在,對於是否存在口頭的贈與合同以及贈與合同的內容,在夫妻離婚時往往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一方父母出全資並且在購買不動產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慮到物權法已經實施多年,普通民眾對不動產登記的意義已經有較為充分的認識,在出資後將不動產登記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認定為是父母將出資確定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當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
04
刪除雙方父母出資情況下房產按份共有
的規定
實踐中,由於房價高企,一方父母可能無力單獨承擔購房負擔,由雙方父母共同出資為子女購房的情形並不鮮見,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不僅是家族財產的傳遞形式之一,也寄託了父母對子女婚姻幸福美滿的期望,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認定為是按份共有與家庭的倫理性特徵不相符,也與法律規定有一定沖突。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在沒有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情況下,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同時,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也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可見,在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基於家庭關系的特殊身份屬性,亦不宜認定為按份共有。
婚前買房、婚後買房、父母出資買房房產歸屬一覽表(2021)
婚前買房
出資情況
房本署名
司法實踐處理
一人出資
結婚前取得房屋產權,房屋落在自己名下,並還清個人貸款或是全款買房的
房屋屬個人財產
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但婚後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認定為夫妻一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結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
司法實踐中將該房屋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夫妻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以及房屋相對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雙方平分;而尚未償還的貸款則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房屋落在對方名下
通常是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的,才以對方名義購房,按共同共有處理。如果沒有特殊情形,多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一律平分。
雙方出資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狀況,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間,那法院基本會按共同生活期間、 以結婚後共同使用為目的,作為共同共有處理,通常不作為按份共有處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間購房,按共同財產處理還是按借款或贈與處理,不確定,法官會綜合購房背景、出資數額,尤其是公平角度來判定,沒有統一定論。
婚後買房
出資情況
房屋產權證署名
司法實踐
一人以婚前個人財產出資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經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個人財產的轉化,算是個人財產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個人財產處理;只不過房屋尚未償還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價值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或是對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財產,實際算是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房屋產權。
雙方用共同財產買房
房屋落在雙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財產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戶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般視為未成年子女財產,由撫養方暫時管理
父母出資買房
時間
出資人
房屋登記
司法實踐
結婚前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出資方子女名下
房屋屬於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資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對於婚內共同還貸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況下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方的個人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雙方子女名下
應認定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如果雙方約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並進一步約定了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有產權。如果雙方對共有方式沒有進行約定,則視為等份共有。
雙方父母均出資
房子落在夫妻雙方名下
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因為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就理解為對雙方的贈與。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屬於夫妻公共財產;應當認定為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能簡單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雙方按份共有。
結婚後
一方父母全額出資
房子落在出資方兒女名下
有協議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借款,屬於共同財產
房子落在對方名下(或雙方)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付首付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
房子落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雙方子女名下)
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雙方的借款(實踐判例)
雙方父母出資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這種情形較為常見,而且爭議頗多,司法實踐多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房子落在雙方名下
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特別注意:父母出資買房,如未明確表示贈與,一般會視為借款。此時,如房產是共同財產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該債務一般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
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情形
司法實踐
離婚時尚未取得房本:
夫妻一方婚前除了部分房款婚後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增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沒有房本前先住著,有了房本後另行起訴。
房本有第三人名字
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而是採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後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綜合來源:人民司法、法眼觀察、問律、法制網、上海審判研究等、僅供普法參考
審核|程 彤
編輯|賈共鑫、梁富海
E. 父母可以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嗎
當然可以和給子女擔保貸款買房了,因為現在的父母好多孩子買房,父母都要付首付呀,如果父母的經濟寬裕的話,可以為子女擔保的,當然,如果你的子女比較多的話,還是要謹慎,如果大家都讓你擔保,你就沒有那個能力了
F. 父母的房子銀行抵押貸款給兒子買房首付犯法嗎
這樣可以解決兒子買房的困難 這種做法合情合理 不犯法
G. 父母貸款給孩子買房 房產證上可以只寫兒女名字嗎
可以的,這也是我國按揭貸款購房中常見的一種形式。 一、父母給孩子按揭買房,可以在房產證上面只登記兒女的名字,父母作為還款人。 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購房合同中的購買人寫兒女的名字,貸款合同中的貸款人寫父母的名字。 三、這種情況下的按揭貸款購房,貸款的期限和額度,都是依據父母的年齡和還款能力來確定的...。
H. 父母給首付買房子,戶名是子女的,貸款也是子女名義貸的,如果父母要回房子法律上允許么
戶名是子女,貸款也是以子女名義貸得,那麼,法律是不支持父母要房子的。但是,如果,能有證據證明,錢是父母出的,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歸還(錢款)。希望能夠幫到你,再會。
I. 可否用父母的房屋抵押貸款來給兒子交首付..怎麼操作
可以向銀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來支付銀行首付。
房屋抵押貸款辦理流程
1、借款人貸前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
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產權證書及保險單或有價證券交銀行收押
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
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方式劃入購房合同或協議指定的售房單位或建房單位
6、貸款結清,貸款結清包括正常結清和提前結清兩種
(9)父母用房本給子女貸款買房擴展閱讀:
一、房屋抵押貸款額度
1、商品住宅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70%
2、寫字樓和商鋪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60%
3、工業廠房的抵押率最高可達 50%
4、最長期限可達30年,抵押包括商鋪、辦公樓、住宅、別墅、廠房、倉庫等等
二、申請房屋抵押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3、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
4、以新購住房作最高額抵押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
5、已購且辦理了住房抵押貸款的,原住房抵押貸款已還款一年以上,貸款余額小於抵押住房價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房齡在10年以內
6、能夠提供貸款行認可的有效擔保
J. 父母名下有房子,子女再買房算不算第二套房
你好,如果說你和父母在一個戶口本的話,這算第2套房。如果說你和父母的戶口本是分開的,就不算是第2套房。當然了,以下幾點你也應該注意:
1,如果父母名下住房的房產證上寫有成年子女的名字,再為子女購房,算第二套;否則,算第一套。
2,自己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
根據新的政策,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劃為家庭范疇的。
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義申請貸款購房時,就會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
3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後再貸款購房
根據目前銀行「認貸又認房」,如果不出售現有房產的情況下,再貸款購房是屬於二套房的,將按照二套房的政策執行。如果按過去政策,未成年時的房產只要沒貸款,再申請房貸不算二套。
4有全款購買住房,再貸款購房
過去只「認貸」,這種情況不算二套房,但現在加了「認房」,雖然沒有貸過款,但只要是在房屋產權交易系統中能夠查到名下有房產,在不賣掉且申請貸款的情況下,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
5有貸款購買住房,結清出售後再貸款購房
目前銀行對二套房認定是「認房又認貸」,也就是說雖然貸款買的房產出售以後,家庭名下已沒有任何住房,但因為其之前有貸款記錄,再申請房貸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6先商業貸購房,再使用公積金買房
目前公積金貸款政策也比較嚴格,只要借款人有過房貸記錄,不論房貸是否結清、房產是否出售,即便從未使用過公積金貸款,首次申請公積金貸款也會被算作二套房。
7婚前一方貸款購房,婚後以另一方名義再購且戶口不在一起
夫妻雙方結婚後雖然戶口沒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結婚登記。銀行在批貸時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戶口本外,還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狀況證明,而結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單身證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購房時也會被算作第二套房。
8婚後共同貸款購房,離異後再購房
只要央行的徵信系統中能夠查到房貸記錄,那麼即便離異後房產判給一方,另一方再貸款購房時也會被認定為二套房。這使得很多試圖通過「假離婚」來規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諸東流。
9名下有商業公寓,再購普通住宅
根據目前的政策,商業公寓不在限購之列,所以再購普通住宅仍算首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