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 如何避開陷阱
近兩年,無論是個人投資買房還是中小企業融資,通過中介機構委託抵押借款是一種較為常見的融資手段。但通過民間擔保、P2P、小額貸等機構進行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往往潛藏著種種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失去抵押物(房產)的風險。
破解「抵押貸」三大套路,教你如何避開陷阱!
通過分析大量抵押貸被騙案例不難發現,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識不強,對抵押貸款過程中的風險難以察覺;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甚至都不看合同內容,由於過程中「合法、合規」, 借款人一旦被騙,很難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下面通過發生在高某身上真實的案例來逐條解析抵押貸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產作為抵押物,向北京某擔保公司委託貸款300萬元,半年後,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過戶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內蒙古經營著一家多元化發展的中小型企業,由於發展中遭遇資金緊張,計劃從擔保公司進行委託借款,當時他的一位合作夥伴為他推薦了北京一家知名擔保公司,對方先後數次打電話表示借款不成問題。
當時高某提出借款300萬元,借款期限為1年,擔保公司工作人員表示沒問題,由於當時用錢較急,他與父親一起回到北京辦理借款手續。需要說明的是,擔保公司並不直接借款,而是充當「中介」為借款人與出借人牽線搭橋。
套路一:合同中的惡魔
委託合同和貸款合同條款不一致,為借款人違約埋下陷阱
委託借款過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後,先和擔保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即高某委託擔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與出借人簽訂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擔保公司和高某簽訂《成交確認書》。委託貸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規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確認書約定,借款時間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當時擔保公司給高某的解釋是,借款合同中1個月和5個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並口頭承諾,一個月到期後,只要高某繼續按月償還月息,借款期限自動延續,直到出借人提出終止借款合同。
由於高某當時著急用錢,並沒有在意這些。但從法律角度來說,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經處於違約狀態,只要出借人願意,隨時可以對高某提出違約賠償;即便按照5個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處於違約狀態。
事後回想不難發現,讓借款人處於法律意義上違約是整個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說,想要合法的處置抵押物,就必須設法讓高某違約,同樣想要不受干涉處置抵押物,就要讓高某對自己的違約情況處於不知情狀態。
所以在簽訂相關合同時,一定要按照當初約定進行,寸土必爭,因為雙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憑證。
套路二:陰陽委託書
讓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下委託出售抵押物的委託書
借款合同成立後,由於出借人擔心借款人出現惡意違約等情形,通常會由出借人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託書》的形式授權代理人對借款履約過程中相關事宜進行處理,包括委託處理抵押物。
當時高某的出借人是兩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託代理人。借款協議成立後,高某也拿到了300萬借款。2016年2月份,擔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國,出借人提出要將委託書簽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來的兩名委託代理人變成一名,所以需要變更委託書,高某並沒有意識到其中風險。在沒有細看的情況下,便在委託書上簽上了名字,並在公證處進行公證,高某並沒有發覺,其已簽下兩份委託書。
事發後查檔發現,他所簽訂的兩份委託書並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託書,包括代理高某辦理還款、房產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權;而另一份委託書則包括了房產出售、過戶等多方面授權。
正是這一份委託書,導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產被代理人解押並出售給第三人,並經過多次過戶,形成事實上復雜交易,由於整個環節中各種手續均符合法律依據,高某通過司法途徑拿回房產的可能性極小。
所以,借款人在簽字時候一定要慎重下筆,對自己簽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認真閱讀,並對其中不合理的條款及時提出疑問,一旦簽下並經過公證,也就意味著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內容。
套路三:隔離借貸雙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協議過程中,月息應該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給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實際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給擔保公司員工個人,再由擔保公司員工制支付給出借人。
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長期處於隔離狀態,按照正常情況,即便高某形成違約,出借人會進行催款,在催款無效情況下,可以通過出售抵押物進行償還,而這個時候,高某起碼對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於雙方並沒有通過償還月息發生直接關系,其中有代理人、擔保公司作為中介人和紐帶,而且高某早已經處於事實上違約,為出借人不將違約及時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據,而這又進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處置抵押物。
實際上,2016年4月10日後,代理人即根據委託書授權,償還300萬元借款及剩餘利息,並辦理抵押物解押手續,並於5月份將房產出售給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還款時,才發現房產已經被出售。
這個過程也並非沒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檔時發現,有人在過戶協議上偽造自己的簽名。一位律師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據委託書進行私自出售房產,但在過戶的時候,必須要有房主拍照、簽字,「偽造簽名?房管局怎麼通過過戶的?」
回過頭再來看,在高某失去房產的過程中,參與方有擔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證處、房管局和借款人,這6個參與者中,在各個環節中均扮演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關鍵性參與者。
但如果這原本就是一個旨在套取抵押房產的陷阱,高某就不過是這一生意中的一個獵物而已。律師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辦理借款一定聘請律師全程跟蹤,與失去房產相比,律師費代價顯然更小。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12-21,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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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商業銀行貸款案例分析
1 :固定資產沒有。負債過高,資不抵債 ,擔保人沒有足夠的償還能力。不會給他貸款
2:王某雖沒有房子,但收入較為穩定,雖然負債頗高,但是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償還 ,可以貸款
『叄』 銀行信貸案例分析
1,風險系數均被1減,得1,0,0.5,0.7,0.5與金額對應相乘加總。
2,351*8%
3,自有資本補充:=2-1
另外兩道把原數據發給我,這樣看太累
『肆』 個人購房按揭貸款,案例分析(中行和光大的進)懂行人回答好了,追加全部積分
1、貸款緊縮沒錯,但你這房子按揭貸款金額就幾十萬,還沒緊縮到這個程度,而且首套房按揭是符合國家信貸政策的;你的年薪辦這貸款,銀行完全放心。
2、工資清單只是一個形式,你叫你們單位開工資證明蓋公司公章就行,銀行如果要核實,根據他們的要求來就行,你既然能拿工資,銀行會幫你想辦法找到證明文件的:)
3、說實話,你這條件,銀行放貸款給你放心的很,不批準的可能性基本沒有。
風險?除非銀行跟你有仇,或者你自己有什麼其他的信用污點,貌似從你的介紹中看不出來有這種可能性。
說明,我雖然不是中行和光大的,但也在其他銀行辦過幾年個人信貸業務,熟悉按揭貸款的辦理流程。
『伍』 抵押案例分析。
1,抵押債權優於一般債權,同是抵押債權按時間先後清償,因此,設定了抵押債權的房屋出賣後應先清償銀行的10萬,再還B的4萬,A的欠款用其他財產清償。但要注意出賣時各個債權是否到期。
2.無效,該房不屬於李某,李某沒權利設定抵押權。
3.應用4萬償還給B,銀行債務沒有到期不需償還,但由於抵押物不存在了,應與銀行重新約定其他抵押物用於擔保。
『陸』 裝修貸款的案例分析
建設銀行裝修貸款
「個人住房裝修貸款」是指向個人客戶發放的用於裝修自用住房的人民幣擔保貸款。住房裝修貸款可以用於支付家庭裝潢和維修工程的施工款、相關的裝修材料款和廚衛設備款等。
基本規定
1.貸款對象:十八至六十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貸款額度:貸款起點為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5萬元(含15萬元);
3.貸款期限:最短期限為半年,最長期限不得超過5年(含5年);
4.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執行;
5.擔保方式:建設銀行認可的質押、抵押和符合條件的第三方自然人保證。
6.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1)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2)建設銀行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證明
(3)與裝修企業等簽訂的《家庭裝修工程合同》、《購買家庭裝修材料合同》、《購買廚衛設備合同》以及家庭裝修預算書
(4)裝修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格證書復印件
(5)以抵押或質押方式申請貸款的借款人,應提供抵押物或質押財產權利憑證清單、權屬證明及有權處分人(包括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質押的證明。
(6)我行要求的其它資料
『柒』 幫我看看案例分析,房地產抵押的案例分析
1、現規定開發商在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可以將土地抵押,你所說的應該是土地抵押吧。
2、國家規定必須辦理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才能出售物業,但在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前提下必須要先還清之前的抵押(意思是不能有任務該項目的抵押,包括土地抵押),但現在開發商都會打空手道,今天還清抵押,明天辦了預售許可證後再拿去抵押,所以只要有錢打通公關就不是問題了。
3、如拿取預售許可證後,要出售已抵押的物業必須先還清該物業抵押貸款,申請解押後才能出售,無論是客戶一次性付款還是按揭必須這樣做,否則就存在一房二賣的嫌疑,開發商要負全責
4、按照正常規定,銀行會對抵押物進行查詢,如已抵押物業不可能進行二次抵押,因現在所有銀行都已經聯網,已抵押物業不可能查不出來,但我看見你說(劉女士在辦理了相關產權證之後,以A座這套房產作抵押向某國有商業銀行京港分行申請貸款,期限10年。)那我就不知道是什麼回事了
這件事開發商要負全責,銀行也要負責,沒查清物業情況下進行二次抵押,如劉女士想維護自身權益,需對開發商進行起訴。
『捌』 合同法案例分析 擔保抵押案例
案例:某縣水泥廠和服裝廠達成一份聯營協議,約定由服裝廠向水泥廠注入資金200萬元,水泥廠每年支付給服裝廠利潤20萬元,兩年後歸還服裝廠的出資,並且服裝廠的利潤分配不受水泥廠盈虧的影響。協議達成後,為保證水泥廠能正常履行協議,水泥廠請當地化肥廠以其自有廠房向服裝廠提供抵押擔保,並就抵押事宜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了抵押登記。 [問題]
1.抵押權是否已成立?為什麼?
2.如果化肥廠明知聯營協議有問題仍提供抵押擔保,應承擔什麼責任? 分析:抵押權的從屬性
解答:
1.抵押權並未成立。《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本案中,由於水泥廠與服裝廠之間的協議明為聯營,實際上是借貸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人之間借貸是非法的,屬無效行為,因此主合同實際上是無效合同,抵押合同作為從合同自然也無效,抵押權不成立。
2.化肥廠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如果化肥廠明知主合同有問題仍提供擔保,應認定其主觀上有過錯,並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玖』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資金周轉不靈而向王先生借錢,並答應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為抵押,該房子市值約70萬元。於是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協議,並訂立抵押協議,借給李某40萬元,並約定年利率20%,一年後歸還本息,並以李某的房產作為抵押。
李某將其房產證拿來交給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證處辦理房產抵押的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借款到期後王先生要求李某還錢,但李
某還不出錢,後該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問,當時借款時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並辦理了公證,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嗎?
【分析】王先生對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雖辦理公證,但未到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沒有取得他項權證,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房屋進行抵押的,必須履行登記手續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經登記,抵押權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辦理房屋抵押登記的部門為縣級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門,而不是公證機關。
因此,雖然王先生與李某簽訂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對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權尚未生效,王先生對該抵押房屋不能享有優先受償權。
『拾』 案例分析:關於擔保貸款
1、李三作為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連帶保證,在李一到期不還款時,銀行就有權要求李三還款;如果是一般保證,銀行應在起訴李一還款無果後,才能要求李三還款。
2、第一次法院判決中是否有判決李一還款、李三承擔連帶責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有讓李三連帶還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決後銀又起訴了李三並有判決的話,法院現在劃扣李三的存款給銀行就沒有錯誤;
(2)如果第一次的判決中並沒有涉及讓李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問題:現在法院在銀行沒有起訴李三、並有法院判決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況下,直接劃保李三的存款,屬於違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3、「李三應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劃轉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為銀行一般設定的是連帶保證、在起訴李一時很可能也起訴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決中確定讓李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錢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這一萬被劃扣後二年內,向李四索要這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