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丈夫貸款,妻子有連帶責任嗎
妻子只有舉證證明,丈夫所欠借款明確約定是其個人債務;或者證明,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且第三人知道有這樣的約定,才能真正撇清與丈夫所負債務的關系。
㈡ 有限責任公司貸款法人要承擔連帶責任,夫妻另一方是否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問題中的法人是誰?公司才是法人,你說的是法寶代表人吧?
如果法寶代表人以個人名義為公司貸款提供了擔保,夫妻另一方無需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只有處置自己那一部分的權利,沒有處置另外一方部分的權利。就象夫妻的共同財產:房產,沒有另一方的同意,單方面是沒有處置權的。
㈢ 9月1日民間借貸新規中有沒有提到夫妻存續期間的連帶責任
沒有
民間借貸形成的債務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仍然由婚姻法及其解釋進行規定
如果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就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㈣ 丈夫貸款,妻子有連帶責任嗎
沒有
不管是哪類的貸款,都是必須要簽訂貸款合同的,在合同上如果只是男方簽字,女方並未知情的情況下,女方不用負任何責任,
一對夫妻名下有套房產,這套房產是屬於他們共有財產,那麼房產證上就會登記兩個人的名字,在房產局備案時,也是備案夫妻共有,沒人各佔50%的產權,如果說男方想把這套房產作為抵押,到銀行貸款,那麼就必須要女方簽字同意,才可以成功,如女方堅持不同意,不去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那男方根本不可能成功下款,
第一:女方不同意,房產局備案信息里,男方只有50%的產權,只有男方一個人簽字,產權比例不完整,不能作為抵押物,
第二:銀行會根據客戶的不動產,抵押物,評估報告收入情況等等綜合評分,給出客戶可貸款的額度,一般情況下,房產抵押,銀行給出的貸款額度是房產評估結果的60%到70%,根據各銀行規定判斷,這些手續的辦理,都是需要雙方全部同意才可以完成。
第三:還有一種就是擔保,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都可以為他人擔保,在銀行做貸款,這種貸款也必須是夫妻雙方同意之後,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夫妻雙方於擔保人共同簽字,才可以生效,三個人缺一不可,不然這個貸款業務,都不可能辦理成功。
不過,夫妻自結婚領證登記開始,滿七年之後,個人名下財產均可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國有婚姻法有這條規定,但是,即使共有了,女方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就算是企業倒閉等情況,國家查封一部分財產,也只能查封流動產,如公司等等,個人名下的不動產,國家是不會查封的,也不能查封,法規有規定,夫妻只有一套房產的情況下,在沒有觸碰國家法律的情況下,任何機構部門沒有查封權與拍賣權。
㈤ 一方私自擔保夫妻間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麻煩告訴我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就妻子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存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故妻子應對丈夫私自擔保所造成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種意見認為,因該債務擔保明顯超過日常家庭生活的范疇,相關債務也非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該債務不屬夫妻共同債務范疇。加之,現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妻子對丈夫提供擔保一事是明知的、認可的,故無權要求妻子承擔連帶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分析】首先,從夫妻共同債務來看。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即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丈夫未經妻子同意擅自提供擔保而產生的債務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其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丈夫個人自行承擔,妻子不承擔償還責任。其次,從舉證責任來看。債務在法理認定為負資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如丈夫或妻子與第三人的合約行為超出夫妻日常生活代理許可權而產生債務或可能產生債務的,其合約行為亦必須徵得夫妻另一方的認可,就保證擔保事項已徵得妻子認可,債權人有責任提出證據,並用證據來證明。現債權人對此不能提交證據,依法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最後,從債權人審慎義務來看。債權人接受保證人擔保,應當對保證人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盡到審慎義務,即應當對成年保證人的婚姻狀況、該保證是否徵得妻子同意及夫妻間是否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等情況予以核實,債權人因自身的疏忽應承擔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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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夫妻對方向銀行貸款,一方沒簽字是不是沒有連帶責任
夫妻一方向銀行貸款,另一方沒簽字,也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因為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條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簽字確認,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於家庭生活。
只要是用於家庭生活的,無論另一方是否簽字,都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㈦ 貸款人無力償還其配偶有連帶責任嗎
您好,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債務均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配偶是要承擔共同給付責任的。如有其它問題,可以與我取得聯系。
縱橫法律網
王磊律師
㈧ 銀行違規發放貸款,借款人配偶是否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之時借款人所欠銀行的貸款應由擔保人承擔,擔保人有義務要求借款人歸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自然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夫或妻共同債務並不僅限於此種情形。但其他那些債務還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為彌補這一疏漏,最高人民法院先後作出過二次司法解釋。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稱舊解釋)第17條的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㈨ 個人信用貸款,配偶沒簽字,不知情,配偶會負連帶責任嗎
為了明確夫妻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夫妻雙方當事人是可以訂立財產協議的。如果沒有財產協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承擔共同責任的。
法律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1、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判斷標准:(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2)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夫妻是否分享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後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後,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其為共同債務。2、參照上述判斷標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可以大致分為如下幾類:(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如購置共同生話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債務;(2)為支付一方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履行法定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4)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夫妻從事正當的文化、教育、娛樂活動,從事體育活動等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5)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6)夫妻共同從事生產、投資經營,也包括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利益歸家庭共享的情形。(7)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夫妻協商確定共同負擔的債務,即使該債務帶來的利益並非婚姻共享,也應納入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