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一方在婚內貸款買房,雙方離婚後,這個房子該如何分割
您好,具體如何分割要視情況而定:婚內一方若是使用婚前個人財產出資首付購買房屋,且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內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款,該房屋剩餘貸款以及房屋增值部分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直接在雙方名下的,即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房的,登記一方名下或者是雙方名下的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是,一般是均等分,加以照顧子女、女方、無過錯方的分割方式,能夠協商的也可以雙方協商。
㈡ 婚內夫妻之間借款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是否實際發生了借款的事實,如僅書寫了借條而無實際借款行為,則借款關系不存在。此種情況常發生在夫妻間玩笑時所寫,此種借條本身不具備法律效力。2、實行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夫妻雙方可以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屬與支配,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對於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妻婚內借款,借款人需要全額償還借款本息。3、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婚內借款。因借款來源系夫妻的共同財產,在無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應按照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在離婚時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50%。4、婚內的借款屬於貸款人婚前個人財產。因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故借款人應全額償還借款本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㈢ 夫妻婚內借銀行貸款,離婚後怎麼分配
其實在我們一開始結婚的時候,沒有人是希望自己在中途會離婚的,想必所有人結婚都是奔著白頭偕老,幸福一生去的,但是在學手成精的路上,總是會遇到這樣那樣的矛盾,導致婚姻關系沒有辦法繼續下去。
一般來說的話,夫妻在結婚當中共同向銀行貸款,要麼就是用來買房子,要麼就是用來做生意,這兩個支出都是屬於家庭內部的一個開支,所以不管離不離婚這個錢都是應該兩個人共同承擔的,那麼如果離婚之後的話,這筆債務也是平分給你們兩個人來一起共同償還的。
㈣ 夫妻一方偷偷貸款不告知對方屬於侵犯私人財產嗎
我不認為是侵犯私人財產,畢竟夫妻一方自己貸款是以自己的名義,並不是以對方的名義,所以並不屬於解放對方的私人財產。
㈤ 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該不該還你怎麼看
有網友提問: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該不該還?你怎麼看?我認為夫妻之間的婚內借款是應該還的,這主要是有以下幾方面的考慮:一是既然說是借款,那就沒理由不歸還;二是夫妻之間借款,想必動用的是對方的婚前財產,是必須要歸還的;三是法律上是保護個人婚前財產的,即便想賴著不還也是不可能的。下面我們來具體的討論一下這個話題。
首先,按照最基本的道理而言,借錢就該歸還。既然已經說是借款了,那就沒有理由不歸還。否則當初一方向另一方借的時候,完全可以不說“借”這個字。因為當時其中一方如果不說借,另一方恐怕不會給。所以說即便這借款的一方想打著夫妻的名號不打算還錢,另一方也會堅決不願意的。我們常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所以哪怕是夫妻關系也應該有借有還,這樣才不至於傷害夫妻感情。
很多人說夫妻之間也有情分,錢還不還無所謂,可我卻認為既然親人之間都要明算賬,我認為夫妻之間更應該如此,何況夫妻關系本就容易出問題。
㈥ 婚內貸款,離婚後需要共同承擔嗎
法律分析:婚後貸款是屬於共同欠貸的,需要共同承擔。但如果是由一方貸款,並且有證據證明貸款,沒有用於夫妻二人婚後開銷的話,應該是由個人承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㈦ 離婚時,夫妻一方有貸款,需要兩人共同承擔嗎
回答:首先,我們需要先確定該貸款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如果是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進行償還。但是,如果該債務被認定為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則夫妻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而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區別是:此債務是否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而所負的債務,如果債主明知此債務不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為個人債務;如果此債務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為夫妻共同債務。總之,判定債務性質看用途就行了。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准,我國民法典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主要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第一,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其表現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一方的追認。對於共債共簽,即能在家庭重大財產利益的處分上保護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尊重其知情權和同意權,也能夠最大限度減少事後糾紛的發生概率。至於,事後追認的方式,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通過電話錄音、簡訊、微信、郵件等方式進行判斷。
第二,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此類債務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疇所負的債務,為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撫養教育經費、老人贍養費、家庭成員的醫療費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權形成日常家事債務外,還會與第三人形成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如大額借貸、贈與、不動產買賣等。為保護債務人的配偶一方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此種情況下所負債務原則上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舉證證明該債務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㈧ 夫妻一方瞞著對方貸款怎麼辦
婚後債務,基本是屬於夫妻共同承擔的。即使離婚,債務也會一起平攤,除非你能舉證出夫妻債務,沒有用於你們的共同生活,並請法院裁決劃清債務關系,這種情況通常也需要你的丈夫,配合的情況下,才可以和他畫清界線,與你沒關系。
㈨ 夫妻婚內貸款離婚誰還
夫妻婚內貸款一般由雙方共同償還。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夫妻的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