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貸款的房屋可以贈予給父母嗎
沒有還清貸款就不能辦理轉移登記,也就是不能過戶,你就算去做公證也只能等將來還清貸款才能過戶給你父母,也就是說只有過戶了才能叫產權登記到你父母名下,一天沒有解押就還是你名下的房產,跟你父母沒有關系。
Ⅱ 2021怎麼把貸款房過戶給父母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贈與嗎?
因存在銀行的按揭貸款,銀行還是抵押權人,房屋處於抵押狀態,未經銀行的同意是不能對外處置(包括買賣、贈與等),必須先歸還銀行貸款,解押後,方可辦理贈與的相關手續。
房屋贈與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房屋贈與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1、贈與人必須是房屋產權的擁有人,同時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贈與的房屋必須具有合法的權屬證件,不存在產權糾紛;
2、贈與人和受增人均屬自願,有書面贈與協議(合同),並辦理公證;房屋贈與必須經房地產管理機關登記、審核,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受增人必須依照有關規定繳納稅、費;
3、不得為逃避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如債務履行、支付勞動報酬等而設定贈與;也不得為規避法規管理,如繳納稅費等而設立贈與。總之,房屋贈與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贈與有什麼條件?
因房屋贈與申請轉移登記的,申請人是贈與合同中的雙方當事人。因房屋贈與申請轉移登記的,須提供以下要件: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申請書(原件留存);申請人身份證明(查驗原件、復印件留存);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留存);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贈與合同(原件留存);契稅完稅憑證(查驗原件)。
有抵押登記或者抵押權預告登記記載的,轉讓房屋應當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宅基地上農民住宅房屋轉讓的,應當經村民委員會書面同意。
Ⅲ 有房貸的房子過戶給父母需要多少錢
過戶的話辦贈予費用約為報稅價(即你們商定的房產轉讓價)的6%(公證費3%,過戶稅費3%)。
如果是以贈與方式過戶,需要辦理贈與公證,繳納評估費千分之六,公證費2,得到公證書去房管辦理過戶,繳納全額契稅3,印花稅費萬分之五,手續費幾百元。如果是以買賣方式過戶,需要看父親的房子是否滿五年持有和唯一自住房,是的話,買賣過戶免除1個稅,免除5.55營業稅,繳納契稅90平以下1,買家有其他住房,契稅就是3,印花稅萬分之五,手續費幾百元,以上稅費按照品估價繳納和計算,也可以父親寫遺囑,指定孩子以後一人繼承。
房貸,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房貸,是由購房者向銀行填報房屋抵押貸款的申請,並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證、收入證明、房屋買賣合同、擔保書等所規定必須提交的證明文件,銀行經過審查合格,向購房者承諾發放貸款,並根據購房者提供的房屋買賣合同和銀行與購房者所訂立的抵押貸款合同,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和公證,銀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把所貸出的資金直接劃入售房單位在該行的帳戶上。
Ⅳ 房子有貸款可以贈與嗎
房子有貸款的話當然也是可以贈予的,因為房子只要拿到了不動產權證,這個房子就是某個人所有當然是可以贈予或者出賣的。
Ⅳ 子女未還清貸款的房產怎麼過戶給父母
貸款按揭沒有還清,產權已經抵押銀行,不屬於當事人所有。所以,無法辦理該住房過戶手續。
需要住房貸款還清,無抵押,有房產證,契稅證明,出讓性質土地證。業主持有住房時間,超過住房所在地規定的限售規定。
由子女和父母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以上住房三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該住房過戶手續。
Ⅵ 貸款買的房子,貸款沒有還完,可以贈與給父母嗎
我的父母長期生活在小城鎮,我和丈夫一直想把父母接到城裡居住。但老人們認為,自己沒有房子,就沒有安定感,總不想來。我和丈夫貸款買了兩套房子,還都在還貸。我們現在打算把其中一套贈與給我父母,讓他們放心到城市裡來生活。但有人告訴我們,按揭貸款必須先還完才能辦理贈與手續,這下我們犯難了。請問,按揭沒還完能辦理贈與嗎?
譚曉葉: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房屋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處分。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所說的「贈與」就屬於上述法律規定中的「轉讓處分」行為,你與丈夫共同抵押貸款購買的房屋仍處於抵押期間,抵押權尚未消滅,因此你與丈夫不能將該房屋贈與你父母。當然,你與丈夫可以簽訂協議,採取附條件贈與的方式,約定在房屋貸款清償後,房屋產權歸你父母所有,但採取這一方式你們也仍需繼續按期還款。
Ⅶ 如何把女兒的房貸貸款轉到父母名下
可以把房產證改成父母名字可以贈與和買賣,選擇贈與的話先到公證處做贈與公證,再帶公證書和房產證到房管局辦轉移登記,需要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 如果選擇買賣過戶,則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到房管局辦理轉移登記。
Ⅷ 還在貸款的房子怎麼過戶給父母
房屋過戶可以採用「贈與」或「買賣」兩種方式,都需要先償還貸款或轉嫁貸款。
Ⅸ 有貸款的房子可以過戶給父母嗎
【法律分析】
房子還在貸款可以過戶。還在貸款中的房子想要過戶有兩種方法:一是到房屋交易中介公司,交由中介公司辦理,由房屋中介公司先還清債務要回房產證後進行過戶;二是辦理預告登記過戶。子女房產可以過戶給父母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所有權人,可以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不動產,且處分享有的不動產物權,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否則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二條 處分依照本節規定享有的不動產物權,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Ⅹ 兒子借父母的錢買房後欠外債可以把房子贈予父母還債嗎
導讀
兒女成年後買房仍然需要父母資助,是如今房價高企情況下無奈卻也司空見慣的情況。但是,父母的出資到底算是贈與還是借款呢?
諸暨的趙老太將兒子兒媳告上法庭,要求歸還當年自己給小夫妻買房時墊付的購房款136萬余元。兒媳認為是贈與,婆婆認為是借款。最後紹興市中院判決,房款應視為借款。
一審:小夫妻歸還購房款137萬
趙老太表示,兒子兒媳2013年11月份登記結婚,後打算在杭州濱江購買一套公寓,但小夫妻倆的積蓄不夠,於是趙老太代為支付了首付、裝修等款項共計161萬余元。
趙老太認為,這是暫時借給兒子兒媳度過難關的,但在兒子兒媳看來,該部分出資被用於購買婚房和裝修,結合「男方首付,共同還貸」的風俗,「理所當然」就是作為母親的原告對夫妻倆的贈與行為,不應認定為借款。
趙老太出示當時的借條,但其中一部分款項只有借條,無法提供借款交付憑證,難以認定所涉借款已經交付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遂諸暨市法院判令小夫妻倆應當歸還趙老太購房款137萬余元。
二審:父母出資不能理所當然認定為贈與!
兒媳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市中院提起上訴,並出具了一份錄音資料以證明婆婆支付的房款是贈與。
紹興市中院審理後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款項性質,到底是贈與款還是借貸款。
父母出資款並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
而兒媳出具的錄音資料,也沒有趙老太將出資款贈與兒子兒媳的明確意思表示,所以兒媳以此為憑所述的贈與觀點不能成立,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趙老太贈與意思表示存在的情況下,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
紹興市中院糾正一審判決認定的匯款金額,判令小夫妻倆應向趙老太歸還房款136萬余元!
判決書中一段話戳中淚點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無條件付出,法律不支持!
兒女成年成家之後,父母的付出和關心卻往往還是被視為理所當然。對此,紹興中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
「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這份法理清晰、人情溫暖的裁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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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趙老太為兒子、兒媳出資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是借貸還是贈與。
首先,雖然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前提是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行為,首先應尊重父母子女間對出資行為性質的約定。只有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才可能涉及到上述出資行為性質認定為贈與的問題。趙老太母子對趙老太的出資行為均認為是民間借貸關系,為此趙老太提供了借據及相應借款交付憑證,兒子對上述借條及交付憑證均予以認可,因此,本案借貸關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兒媳認為本案購房、裝修款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借條均系事後出具,並提出對借條(借據)的形成時間進行司法鑒定的申請。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高法鑒【2011】5號《關於文件形成時間鑒定的意見》的相關規定,文件形成時間目前尚無國家或行業內認可統一的檢驗、鑒定方法,據此兒媳提出的鑒定申請,不具備司法鑒定的條件,不予准許。
退一步講,即使借條(借據)系事後出具,如上所述,借條(借據)亦是趙老太與兒子的真實意思表示,兒媳認為趙老太的出資行為實際為父母對子女的贈與行為,對此其未能提交足夠的反駁證據予以佐證,對該主張不予採信。
綜上,對趙老太的部分訴請即借款1372000元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判決:一、兒子、兒媳應歸還趙老太借款1372000元,款限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內付清;二、駁回趙老太的其餘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案涉匯款憑證項下款項性質為贈與款還是借貸款;若為借貸款,是否屬於兒子與兒媳的夫妻共同債務。趙老太以款項交付事實以及案涉借條為據認為匯付款項系兒子與兒媳向其所借的夫妻共同債務;兒媳則認為案涉借條不真,系趙老太母子兩人串通,意在日後兒子、兒媳離婚成實時使兒媳分不到財產而為的虛假訴訟行為,趙老太匯付款項應為贈與。對此,本院評析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應予理解該條款適用於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之時,解決的是贈與夫妻一方還是雙方的問題,但前提是父母出資款能夠被認定為贈與性質。但,父母出資款並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
本院認為,敬老慈幼,是為人倫之本,亦為法律所倡導。慈幼之於父母,依法而言即為養育義務之負擔。
兒女一甫成年,當應自立生活,父母續以關心關愛,兒女受之亦應念之,但此時並非父母所應負擔之法律義務。現如今受高房價影響,兒女剛參加工作又面臨成家壓力,經濟條件有限情況下父母出資購房雖為常事,但兒女萬不能以為父母出資乃天經地義,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因此,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基於父母應負養育義務的時限,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目的在於幫助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權益,並避免兒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於經濟困窘之境地,此亦為敬老之應有道義。
至於事後父母是否要求兒女償還,乃父母行使自己債權或放棄自己債權的范疇,與債權本身的客觀存在無涉。
就本案而言,兒媳在一審時對趙老太舉證2012年9月20日30000元款項系用於購房所需並未提出異議,二審時始提出該款發生於婚前,且為受贈用於購買結婚准備的衣物,前後陳述存在不一致,結合該款臨近兒子與兒媳的結婚時間,依照日常生活情理,本院認定該款與其餘匯付的款項總計1363000元均系用於購房包括裝修,對兒媳的該節上訴觀點,本院不予採納。
兒媳在二審時明確趙老太匯付款項系贈與所依據的證據為一審提交的錄音資料,經審查認為該錄音的場景為案外人家中,錄音中趙老太與案外人對話時講「債也沒有」,依常情應認定為內外有別,趙老太二審解釋指的是「外債」具有生活意義上的合理性,且該錄音也沒有趙老太將出資款贈與給兒子、媳婦的明確意思表示,故兒媳以此為憑所述的贈與觀點不能成立,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趙老太贈與意思表示存在的情況下,依前述評析,案涉1363000元匯付款應認定為借款,且基於款項用途以及所購房屋登記於兒子、兒媳兩人名下的客觀事實,應予認定該借款系兒子、兒媳的夫妻共同債務,對該債務兒子、兒媳依法應予償還,一審對此的定性並無不當。
至於案涉借條的問題。借條作為借貸關系存在與發生的憑據,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具有高度證明力。但就本案而言,基於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由身份關系而生的前述法律義務存續時限以及對贈與行為舉證責任的分配,本案已足以在認定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實體裁判,故案涉借條對於本案的處理並沒有決定性的證明作用,且依照現有檢驗、鑒定方法,借條形成時間尚不具備司法鑒定條件,因此,對兒媳就案涉借條本身所提出的鑒定可行性以及延伸而論的趙老太母子兩人串通虛假訴訟和一審程序不當等上訴觀點,均不予採納。兒媳二審時還提出測謊要求,亦因缺乏法律依據,不予准許。
綜上,兒媳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除對借款金額計算有誤,本院予以糾正外,其餘事實認定清楚,對案涉款項的定性與法律適用亦為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666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兒子、兒媳應歸還趙老太借款1363000元,款限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付清;
三、駁回趙老太的其餘訴訟請求。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