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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一般性行為分析

發布時間:2022-06-29 07:14:29

❶ 論文:個人住房貸款風險與對策。

一. 匯率問題研究
大國和浮動匯率條件下貨幣政策效應
匯率制度選擇應考慮因素分析
我國現行人民幣匯率制度的優點及缺陷
香港聯系匯率制度的利弊分析
二. 利率市場化問題研究
如何提高我國存款(或貸款)利率彈性
利率市場化對國有商業銀行(或中小商業銀行)的影響與對策
完善我國基準利率生成機制研究
三. 金融監管與宏觀調控問題研究
改革我國貨幣政策工具的思考
對我國提高貨幣政策透明度的思考
我國轉變貨幣政策調控模式的路徑選擇
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有效性的影響
巴塞爾新資本協定與中國銀行業改革
四. 國際資本流動問題研究
國際資本流動與我國國際收支關系研究
國際資本流動對經濟的影響機制
怎樣化解巨額外匯儲備給我國金融市場帶來的潛在風險
論我國外匯儲備的多元化應用
資本賬戶開放的核心條件理論
五.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研究
商業銀行信貸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
關系式融資與中小企業信貸發展研究
個人徵信制度及其發展完善研究
個人住房貸款風險及其防範
大學生助學貸款的風險與對策研究
試論信用卡業務的風險及其防範
郵政儲蓄銀行的業務發展戰略研究
中小企業融資的行為特徵研究
商業銀行票據業務的風險及其防範
銀行排隊難問題的成因與對策研究
銀行收費問題研究
商業銀行ATM的發展策略探討
六. 貨幣市場問題研究
美國債券市場發展對我國的有益啟示
對國債發行規模影響因素的分析
對國債發行方式的國際比較
論我國票據市場的現狀及完善措施
論我國同業拆借市場的利率形成機制
七. 資本市場問題研究
推行QFII制度的風險分析
台灣QFII制度分析及給我們的借鑒
QDII對我國證券市場的影響
淺析QDII境外投資方式
實施QDII和QFII的影響的比較分析
新興證券市場開放模式的分析及啟示
試論我國投資銀行機構的業務創新
八.金融衍生產品與投資理財問題研究
股票期權研究
資本資產定價問題研究
試論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建立的環境與路徑
關於利率變動與投資理財對策研究
關於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問題研究
關於利率期貨與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研究
關於匯率波動對期貨市場的影響研究
防範股指期貨風險的對策
風險度量問題研究
九.公司金融管理研究
關於央企整體上市問題研究
關於深化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問題研究
關於進一步促進債券市場發展問題研究
關於完善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研究
關於發展和推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研究
試論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
十。金融開放與金融安全問題研究
次級債危機的成因與對策研究
開放資本市場與國家金融安全
論金融支持在西部開發中的作用及其對策
金融開放的國際比較及中國的選擇
十一.其他
我國政策性銀行轉型模式的分析研究
試析我國資產管理公司發展的模式

❷ 個人住房貸款的風險分析

個人信用帶來的風險
這是個人住房貸款風險中比例最高的種類,主要包括借款人償債能力不足風險及擔保人償付能力風險兩類。
對借款申請人進行信用調查是銀行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對於貸款銀行來說,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既要獲得有關申請人充分的信用資料,又不用投入過多的時間和成本。在國外,貸款銀行均通過商業信用機構來完成信用調查工作,但由於我國個人資信制度尚未建立,對個人的資信狀況缺乏合理、完整的判定標准,銀行只能以借款人所在單位開具的收入證明等材料作為信用評定的依據,其真實性、時效性難以確定,對個人收入的核實成本較高。個人住房貸款年限最長可達30年,在這樣長的時間跨度內無法對借款人經濟狀況進行持久的監控,現階段商品房價格較高,每月的還本付息負擔較重,一旦借款人失業或正常收入減少便有可能產生違約風險。
擔保人(即開發商)作為借款人從銀行獲取貸款履行擔保的第三方,如果借款人不能在其貸款年限內按時清償相關債務,按照約定理應由擔保人在借款人未取得兩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或貸款終結之前履行其連帶責任,但由於房地產開發業也是高風險、高收益行業,開發商的經營狀況、支付能力也是很難准確把握的,因此也極易產生風險。
欺詐風險
這里所謂欺詐行為是指違反金融管理法規,捏造事實、隱瞞真相,採取不正當手段套取銀行資金,騙取根本無償還能力或超出其償還能力的貸款,致使我行信貸資產遭受損失的行為。重復抵押、虛擬抵押、租賃房屋抵押、故意遺漏房屋共有人的抵押,或亂開收入證明、偽造身份證件等,這可能是借款人的欺詐行為,也有可能是開發商為盡快套取銀行資金授意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還有一種可能是開發商與借款人聯手製造出的欺詐行為。
銀行風險
隨著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量的急劇上升,各銀行在「簡化信貸手續」的呼聲中提高了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速度,這種服務上的改進,無疑帶來了住房信貸消費群的擴大,直接促進了住房市場購買力的提高。但是,如果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過於追求效率而忽視了貸款操作的嚴謹性,將會造成相關法律手續及文本的缺漏,從而直接導致貸款的損失。
抵押物風險
這是抵押物產權問題所造成的風險。如在個人住房貸款尚未清償期間,由於城市建設規劃,拆遷等因素而產生產權風險,盡管政府出台了相關辦法對此予以保障,但銀行仍面臨著兩種風險:一是拆遷補償後,其補償價格遠遠低於住房市場價格,即使貨幣化補償金全部用於還貸,也可能難以清償全部貸款。二是抵押權人(銀行)無法實施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權,即可能產生產權替代風險。
抵押物處分引起的風險
這是指借款人不能清償債務時,銀行依法對貸款抵押物進行處置以償還貸款時產生的風險。主要表現為:(1)執行難。由於我國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當借款人發生信用危機而形成不良貸款時,銀行正常行使抵押物處分權比較困難,其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其實這已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而可能延伸為一個政府極為棘手的社會問題,因為任何一個政府都不會讓失業的人再一次「流離失所」。雖然在產權房抵押時,房產抵押登記部門要求借款人出具第二住所證明,然而這一紙證明的效力有多大,它能否成為銀行處置抵押物時的有力依據,我們還不免要打上一個問號。(2)變現難。銀行欲通過拍賣抵押物實現抵押權時,如果遇到有價無市的狀況,那麼銀行雖然實現了對抵押物的佔有,但抵押權尚未真正實現。此外,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較長,抵押房屋可能因經濟環境、房地產市場狀況的變化和自然損耗而貶值,變現價值較貸款時原售價按抵押率打折後的價值還要低,從而造成銀行資產的損失。
貸款條件風險
這是指個人住房貸款的按揭成數、利率、還款方式、貸款期限等貸款條件因借款人經濟狀況的變化而對貸款產生的影響。如2012年銀行一般所採用的還款方式有3種,3種方式償還貸款本金的速度有所差別。如發生借款人無力還貸的情況,採用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的方式與按月還款方式相比,由於按月還款本金余額在不斷降低,相對而言貸款風險要小得多。此外,個人住房貸款屬於中長期貸款流動性差,相對於短期借款亦具有較大的風險。
其他風險
其他不可抗風險:其一,為自然災害及人為傷害風險,如水災、火災、地震及戰爭等使房屋毀壞,貸款無法收回;其二,房地產業因客觀經濟大氣候影響,行業蕭條,造成銀行貸款風險;其三,借款人意外地喪失勞動力或突然死亡也應劃作此種風險。

❸ 個人住房消費貸款需求和供給分析

1、我國個人住房貸款需求情況

央行研究局近日發布報告指出,今年前四月我國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同比增長12.3%,增幅比去年同期減少16.2個百分點。這一數據變化說明,國內個人住房需求過快增長的勢頭得以緩解。隨著宏觀調控的實施,一些投機和投資需求被抑制,房產需求逐漸向自住需求轉移,直觀表現就是相關數據的下調,比如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等指標。目前我們的房產需求增長是相對過快的,一定程度的下降表明市場正在向理性方向發展。
2.影響個人住房貸款供給的因素
隨著福利分房制度的結束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實行 ,個人購買住房將成為新的消費熱點。由於購買住房需要大量的資金 ,這就使得向銀行申請貸款購買住房已經成為解決購房者資金不足的主要途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不斷發展 ,個人住房貸款出現了逾期及欠息現象 ,為有效防範信貸風險 ,確保銀行信貸資金安全 ,筆者在此著重分析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潛在的內外部風險因素及對策。一、外部風險因素1、個人信用風險銀行辦理個人住房貸款的對象為自然人 ,因而其個人的信用程度尤為重要 ,而這一點恰恰是銀行無法掌握的 ,首先銀行對於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證…
3.我國個人住房貸款供給情況
第一,房地產開發投資穩步上升,但經濟適用房投資仍然滯後。2006年、2007 年,全國房地產投資保持了穩定的增長,盡管2007年政府強調加大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的建設,但是經濟適用房的投資比重仍未有顯著上升,大約為住宅完成投資額的5%左右。

第二,商品房銷售面積持續高於竣工面積,住宅施工面積增速放緩。2006年以來,尤其是2007年商品房銷售面積持續高於竣工面積,2006年的銷竣比為1.14左右,而2007年銷竣比則達到了1.3,顯示供給與需求間存在較大不平衡,這與2006年以來住宅施工面積增速放緩有著直接聯系。同時,雖然從絕對值上講,2007年住宅施工面積不斷擴大,但是增速較慢,所以2008年住宅供給依然不容樂觀。

第三,房地產企業資金比較充裕,銀行貸款占房地產企業資金來源的比重不斷下降,而企業自籌資金和利用外資比重則出現了較大的增長。

❹ 關於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呢畢業論文

你好,解析如下:
一、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發展現狀
在個人消費信貸中,由於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占據了重要地位,近年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具有強勁發展勢頭的「零售業務」,被視為拓展信貸營銷業務、優化信貸資產結構的主要手段,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自然成為商業銀行重點拓展的貸款投向。在表1中,2000—2005年間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佔全國消費信貸余額比重均在74%以上,2004年、2005年則到達80%左右。2005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為18400億元,是2000年的5.45倍,1998年的43.19倍,與2004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相比,增長16.07%,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無論是在增長速度上還是在總量上每年均發展迅速。
表1 1998—2005年全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單位:億)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全國消費信貸余額 472 1097 4235 6990 10669 15736 20063 22150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 426 770 3377 5598 8258 11782 15853 18400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比重 90.25% 70.19% 79.74% 80.09% 77.40% 74.87% 79.02% 83.37%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增長比例 80.75% 338.57% 65.77% 47.52% 42.67% 34.55% 16.07%

資料來源:統計公報(2000—2005)
商業銀行之所以爭先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主要原因有二:一是近些年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繁榮以及國家信貸政策的支持;二是商業銀行普遍認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優質資產,不良貸款率極低,比批發類貸款風險小得多。事實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率低、風險相對小並非必然的,它是同經濟環境等因素密切相關的,上世紀80年代美國住房抵押公司風波和1995年日本住房金融案件,均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相關。隨著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快速增加,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率也開始不斷上升,2002年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平均不良率在1%左右[1],到2004年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不良貸款率達到1.5%左右,其中農行高於2%。在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較發達地區上海,2004年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平均不良率只有0.1%左右,到2006年9月末,平均不良率上升到0.86%,兩年多時間上升7倍多。
我國市場經濟處於發展初期,法律制度欠缺,個人信用徵信體系不健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水平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存在很大風險,實際的貸款違約率高,特定條件下(如貸款高速增長),用於風險分析的不良貸款率指標滯後性非常明顯,掩蓋了實際風險狀況。房地產市場具有周期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每筆貸款數額小,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調整或振盪,貸款違約等風險就會顯現,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還沒有遇到真正考驗,因此加強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防範,完善風險管理機制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走向良性發展的一條必經之路。
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分析
在目前我國的經濟體制環境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發生有其可能性和必然性,這主要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自身的特性和市場環境等諸多內、外部因素決定,具體而言,我國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主要面臨以下幾個方面風險:
1.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中最基本最直接的風險。一般有下面幾種形式:
一是被迫違約。被迫違約是借款人的被動行為,是指借款人在購買房產後,因實際支付能力下降或突發事件的發生,無法繼續正常向商業銀行按照規定還本付息。我國市場競爭異常激烈,就業條件嚴峻,教育、醫療等支出急劇增加,都會使借款人的支付能力下降甚至惡化,使借款人無力繼續償還貸款本息。
二是理性違約。理性違約是借款人的主動行為,是指借款人主觀上認為放棄繼續還款能帶來更大的收益而產生的違約行為。當房價迅速下跌或利率上升幅度較大,繼續還款的成本大於放棄還款的收益,借款人會理性違約。主動違約最有可能發生在貸款合同簽訂後的頭二年,因為此時違約的機會成本相對較低,損失的僅僅是首付款、交易費用和一部分貸款本息[2]。
三是提前還款。提前還款是借款人主動違約行為,是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額度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的行為。當市場利率低於合同利率時,提前償還貸行為就有可能發生,提前還貸一方面使商業銀行損失原合同利率帶來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商業銀行還得遭受為還貸資金尋找合適投資渠道的損失[3]。
四是惡意騙貸。惡意騙貸一般稱為「假按揭」,是一種欺騙行為,主要特徵是實際借款人將套取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金用於風險更高的投資,如挪用到房地開發,或者進入資本市場,導致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大幅上升。2007年1月底銀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證券公司業務往來相關風險的通知》,住房按揭貸款成為被挪用入市檢查重點。
2.抵押風險
貸款抵押物是商業銀行第二還款來源,但是商業銀行也常面臨如下抵押風險:
一是抵押處置風險。當抵押物變現渠道窄、成本高,商業銀行不能順利、足額、合法變現,就會遭受抵押處置風險。我國住房二級市場處於起步階段,交易法規不完善,手續煩瑣,交易費用高,導致銀行的抵押物變現困難。
二是抵押物價格風險。抵押物價格風險包括抵押物價格市場風險和抵押物價格人為風險。前者是指抵押物因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房屋自然磨損而導致抵押房屋價格下跌的風險。當房地產市場處於調整或不景氣時,價格下跌有可能導致抵押房屋價格不能夠覆蓋銀行本金和利息。後者是抵押人在其抵押期限內對房屋的損壞造成抵押物價值下降,或者由於估價人員因其過失或故意過高估價抵押物而產生的風險。
3.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市場利率波動導致存貸款利差縮小,甚至出現貸款利率低於存款利率,導致銀行收不抵支的風險。一般來說,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利率風險有:一是「不匹配」風險,抵押貸款的長期性和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調整的不同步,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固定利率,如果存款利率上調,銀行的資金成本就會上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浮動利率且下浮時,如果銀行資金成本不變,銀行的利差也會縮小。二是由利率風險引發的提前還貸信用風險。
4.流動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住房貸款債權不能及時足額變現遭受的利益損失。引起流動性風險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經營特徵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特徵,商業銀行資金主要來源於企業存款、居民儲蓄存款等短期資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回收慢,資金的來源和運用在時間上明顯不匹配,存在「短存長貸」的問題。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變現性比較差,一是因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零售性業務,每筆貸款的貸款利率、到期日、貸款成數以及貸款期限等都不同,商業銀行無法實現標准化管理;二是信貸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貸款的投資者無法逐筆估計每筆貸款的違約風險成本,投資者望而卻步;三是住房等消費品二級市場尚未形成,抵押物變現難影響住房抵押貸款變現性。
5.法律制度風險
法律制度風險是指法律制度不健全,對失信、違約行為懲罰辦法不具體,執行力度不強,使商業銀行面臨損失。良好的社會法律環境是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基礎條件,如美國1968年頒布了《統一消費信貸法典》、《消費信貸保護法》,1974年又頒布了新的《統一消費信貸法典》。我國還沒有針對消費信貸的專項法律、法規,《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擔保法》、《票據法》、《合同法》等法規都是為生產信貸而建立的,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特點不相符。
6.市場政策風險
市場政策風險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國民經濟在整體發展過程中存在由繁榮到蕭條周而復始周期性波動,影響房地產業的市場風險。與其他行業相比,房地產業對於經濟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經濟高漲時,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場對房地產的需求增加,貸款數量急劇擴大,經濟蕭條時,失業率上升,居民收入急劇下降,房價下跌,商業銀行勢必會面臨大量的「呆壞賬」損失。二是政府經濟政策的調整引起房地產市場變化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我國整個經濟處於轉軌時期,市場機制不健全,政府的定位不明確,由於住房消費是居民的大額消費,投資乘數大,房地產業對經濟增長具有較強的拉動作用,從而成為政府調控經濟拉動消費,促進經濟增長的重要行業。當房地產市場發展脫離個人消費能力,出現泡沫和經濟過熱,與調控宏觀目標相違背,政府會採取房地產調整政策,隨著房地產業的調整和收縮,商業銀行也將面臨政策風險。
7.管理風險
管理風險是指商業銀行內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出現問題,導致的信貸風險。從貸款政策、管理流程、組織結構、技術基礎等方面看,我國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管理基本上處於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如商業銀行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上存在重業務拓展、輕業務管理的沖動,不計風險代價搶占市場份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運作中隨意性較大,尚未形成合理評價標准和業務流程;熟悉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專家人才匱乏,管理經驗和人員的培訓跟不上業務的快速發展;個人信用信息基本屬於封閉狀態,銀行之間缺乏溝通,個人的信用信息資源無法共享,缺乏統一信息資料庫和個人信用評估體系等等。這些管理因素均導致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增大。
8.操作風險
違規操作是銀行內部形成資產風險最主要原因之一,是經營機構在制度管理上放寬貸款要求而造成的業務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在業務導向激勵約束機制下,經營機構重業務輕管理,甚至違規經營,未經批准擅自或變相降低貸款標准和擔保條件,借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為名違規開辦個人股票質押貸款等高風險業務;二是部分工作人員自身業務素質或思想素質不高,工作不負責任,違反操作規程,有的甚至與借款人串通,逃避制度約束。
三、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的防範
針對上述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八大風險,商業銀行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予以化解和防範。
1.開發和建立內部評級體系和內部評級模型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信貸管理主要圍繞單一借款人風險展開,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關於風險管理精神,現代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不僅僅包含單一借款人風險管理,更加重要的是,應當以優化配置風險資本和配置信貸資產組合為風險管理模式,對銀行面臨的整體風險進行測量、監控和主動管理,因此要求商業銀行對整體信貸業務開發和建立內部評級體系,採用內部評級法,用統計模型測算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概率(PD)、違約損失率(LGD)、風險暴露(EAD)和期限(M)指標,全面准確把握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狀況,對未來整體風險做出合理預測。在此基礎上,充分考慮借款人個人資料和歷史信用信息,建立科學的償債能力和資信評估模型,逐步完善單一借款人信用評級體系,對借款人進行市場細分,以此作為開展業務的重要依據。
2.完善銀行內部信貸管理機制,防範管理和操作風險
商業銀行應制定一套嚴密、詳細、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和流程,逐步提高信貸管理水平。
第一,根據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內部評級模型的相關數據制定貸款風險資本配置和信貸組合計劃,確定業務發展方向、比重以及發展節奏和進程,避免貸款政策管理失誤帶來損失。
第二,加強貸款流程全過程管理,從貸前調查、貸款審批和貸後檢查等環節分析相關風險點,落實管理職責,規范操作流程;建立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促使業務人員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解決重業務拓展輕風險管理的導向機制;強化損失責任追究制度,根據資產的實際損失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在組織結構上,可以逐步實行審批官和風險控制官派駐制,實現審貸分離和風險監管分離,保證貸款審批和風險控制的獨立性;成立專門審查審批中心,實行集約化經營,逐步培養優秀的專業化審批官和風險管理官,提高管理專業水平。
第四,加強借款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信息收集量越大,信息質量可能就越高,信息分析結果可能越准確,為較好預防和控制信用風險評價提供客觀依據[4]。
3.建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預警系統,防範市場和政策風險
房地產業是一個與宏觀經濟高度相關性的行業,受宏觀經濟的影響並反過來給宏觀經濟以強烈的作用,建立風險預警系統主要是為了防範市場系統性和政策風險,建立預警模型對宏觀經濟指標、產業經濟指標以及國家相關政策分析,對房地產市場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進行預測,及早做出反應,避免由此帶來的損失。預警系統構建完善是一項龐大的工程,一是建立風險預警的資料庫,從各個方面取得數據,不斷積累和完善數據的收集整理,為模型開發打下堅實的基礎;二是開發合適的風險預警模型,針對我國實際情況,對預警區間、警戒線以及指標權重、概率密度函數等設置合理參數;三是建立快速反應和預控機制,對風險預警系統顯示的潛在風險進行及時處理和化解。
4.加強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風險管理和流動性管理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利率風險會逐步顯現,商業銀行在防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利率風險上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第一,開發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其利率根據市場利率的不斷變化而作周期性調整,利率調整周期可以是1個月、1季度、半年或者1年。與我國現行的浮動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處在於這種周期性的利率調整將有助於改善商業銀行存貸款期限的匹配狀況,把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利率上升的風險轉移給借款人,同時也把由借款人承擔的利率下降的風險轉移給商業銀行。
第二,開發固定利率抵押貸款,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是指在抵押貸款合同所規定的還貸期限內,貸款利率固定不變的抵押貸款方式。在固定利率抵押貸款模式下,商業銀行承擔了大部分的利率風險,如果商業銀行能夠通過獲得固定利率資金來源與貸款相匹配,如發行固定利率債券,利率互換等,可以避免相應的利率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第三,套期保值,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正逐步開放,商業銀行可以運用金融衍生工具實行套期保值進行利率風險管理,通過市場交易抵補資產負債由於利率變化導致的價值變化,如可用遠期利率協議、利率期貨和交易所期權進行短期利率風險管理,用銀行間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和雙限期權)、互換和互換期權進行長期利率風險管理。
第四,大力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交易的二級市場,通過該市場商業銀行可將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形成債權出售,換取貸款資金或流動性高的短期債權,提高流動性。
5.發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風險轉移機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抵押貸款保險機制。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的目的在於規避或分散三類風險,一是房屋毀損的風險,二是貸款的信用風險,三是借款人的人身風險。我國目前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構層次和險種均較單一,銀行信貸風險和保險機構承保的信用風險、人身風險沒能合理劃分,亟待通過建立和完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機制來解決,在保險品種上,可以開發與消費信貸相關的財產險、失業險、人壽保險、履約保證保險等保險品種,在保險機構上,可以為中低收入借款人建立政策性保險機制的抵押貸款保險,為高收入借款人和中、高檔住房提供商業性專業保險公司抵押貸款保險業務。
第二,推進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存短貸長」的矛盾使商業銀行面臨著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等多種風險,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銀行「存短貸長」的矛盾[5]。我國2005年12月開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隨著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的推廣和資產證券化業務品種的豐富,可以適時推出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有效降低商業銀行在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上所承受的風險。
6.完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法律制度環境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涉及到社會經濟的方方面面,有效降低商業銀行所面臨的風險需要有良好的法律環境和立法支持。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消費信貸法》,明確消費信貸活動中相關主體的職責,合理分散信貸風險;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使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相關環節均有法可依,通過立法強制推行個人信用制度,充分借鑒發達國家個人信用管理的經驗,如美國的消費信用方面法律就有:《公平信用報告法》、《誠實信貸法》、《誠實借貸法》、《公平信用結賬法》、《信用卡發行法》、《平等信用機會法》、《公平債務催收法》等[6];同時改善法律執行環境,建立處置銀行抵押資產的小額債權速審法庭,減少繁雜手續和環節,增加公正性和透明度,降低抵押物處置成本,提高處置的效率。

❺ 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利弊分析

現在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買房方式越來越被人們所認可,與此同時,按揭貸款的風險問題也逐漸被人民關注,那麼按揭貸款存在哪些風險?這些風險又應該如何防範呢? 一、借款人信用風險。主要是借款人還款能力不充足。防範措施:一是重視對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記錄及負債情況的審核,合理認定承貸能力。二是在還款能力的認定上,重點關注借款人收入的持久性和穩定性。三是合理確定貸款成數。對預期收入不穩定的借款人要進一步提高首付款比例,通過降低貸款成數,來減輕借款人還貸壓力,化解信貸風險。 二、假按揭風險。主要表現為借款人購房行為不真實,貸款用途不真實,實質是套取銀行信用,詐騙銀行信貸資金。防範措施:一是優選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按揭樓盤。二是嚴格落實面談、面簽、居訪制度,認真核實借款人購房行為真實性。 三是謹慎發放房地產開發企業內部員工或關聯企業員工按揭貸款。 三、項目風險。主要是由於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法按照預定計劃完工而形成竣工風險。防範措施:一是從源頭入手,嚴格樓盤准入,優選房地產開發企業,嚴格審查其開發能力、開發業績、經營者素質、項目的合法性、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和市場銷售前景。二是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資金的監管,防止挪作他用形成資金缺口,按揭貸款的風險及防範中項目的風險是非常重要的。四、抵押物風險。主要是抵押物價格高估、抵押手續不合規及抵押物難以變現造成的風險。防範措施:應特別關注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抵押物共有權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抵押物估價結論是否基本合理。五、操作風險。主要是指由於內部欺詐、外部欺詐和流程管理出現問題而導致的貸款風險。防範措施: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及操作流程辦理業務,大額貸款實行雙人調查。以上就是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對方式,這是在房屋交易中,個人,開發商,銀行三方都要注意的問題。

❻ 什麼是個人住房貸款 貸款方式和流程詳解

當你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銀行會根據每個人的經濟條件,而做出放貸要求。只有滿足個人住房貸款條件,你才能貸款到相應的額度。下面,跟隨小編了解個人住房貸款以及貸款條件。

何為個人住房貸款

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目前,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委託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三種。

三種貸款又有何不同:

(1)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全稱是個人住房擔保委託貸款,它是指住房資金管理中心運用住房公積金委託商業性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政策性的個人住房貸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為中低收入的公積金繳存職工提供這種貸款。但是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貸款的利息相差1%有餘,因而無論是投資者還是購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較偏向於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住房。

(2)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各銀行的貸款名稱也不一樣,建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貸款,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擔保貸款。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託貸款和自營貸款的組合。此外,還有住房儲蓄貸款和按揭貸款等。

個人住房貸款政策

1、貸款用途:用於支持個人在中國大陸境內城鎮購買、建造、大修住房。

2、貸款對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國大陸境內有居留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外國人。

個人住房貸款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

(2)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協議以及貸款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

(4)有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以上的自籌資金(對購買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90平方米以下的自籌資金比例為20%),並保證用於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

(5)有貸款行認可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足夠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4、貸款額度:為所購(建造、大修)住房全部價款或評估價值(以低者為准)的80%;

5、貸款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30年。

6、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相關利率政策執行。

7、申請貸款應提交的資料:

(1)身份證件復印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官證、在中國大陸有居留權的境外、國外自然人為護照、探親證、返鄉證等居留證件或其他身份證件);

(2)貸款行認可的借款人償還能力證明資料;

(3)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協議及相關批准文件;

(4)借款人用於購買(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籌資金的有關證明;

(5)房屋銷(預)售許可證或樓盤的房地產權證(現房)(復印件);

(6)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8、客戶貸款流程:

(1)貸款咨詢:通過網點、電話或網站了解個人住房貸款對象、貸款條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還款方式、貸款程序等情況;

(2)貸款申請:提交建行規定的申請個人住房貸款的材料;

(3)簽訂合同:客戶的申請獲得批准後,與建行簽訂住房貸款合同;

(4)貸款發放:建行在條件具備時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5)客戶還款:客戶按合同約定按時還款;

(6)貸後服務:客戶享受建行提供的新產品和增值服務。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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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涉及的風險包括什麼

法律分析:(一)信用風險。因為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都很長,在貸款期間貸款人對借款人的經濟狀況既難以預測又無法保持持續的監控,對借款人的信譽、品德、工作狀況難以做到全面准確的掌握,對抵押物在貸款期間的價格損益難以准確評估等,都可能造成違約行為,出現信用風險。違約行為發生後,即使銀行能將抵押物變賣,但由於住房市場的價格波動,也可能使其收回的資金額少於貸款余額,使銀行資產受損。

(二)流動性風險。由於目前金融機構辦理的住房貸款資金來源主要是公積金存款與儲蓄存款,這種短存長貸的行為,影響銀行的兌付能力,產生流動性風險。一方面由於國家經濟形勢旺盛時,不論銀行還是個人都對未來充滿著樂觀的預期,出現房地產熱,銀行大量投放住房抵押貸款。另一方面經濟衰退時,房地產滯銷,價格急劇下降,償還能力出現嚴重困難,進一步轉變為銀行的不良債權或損失。當這種現象大量出現時,巨額的住房抵押貸款演變成巨額的銀行不良貸款,銀行開始出現流動性風險。

(三)抵押物風險。一方面由於抵押物受市場價格、經濟環境、市場需求下滑等因素的影響,導致抵押物很難處置變現,貸款人通過拍賣抵押房產所得價款來清償銀行貸款,在實踐中的阻力很大、困難重重,難以實施。另一方面借款人在其抵押期限內對房屋的損壞、自然磨損等,即使變現也會造成一部分損失,包括處置變現產生的費用,會給銀行帶來大量的資金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❽ 個人購置住房貸款主要有哪些類型

「個人購置住房貸款」大致可以分為三類:(1)公積金貸款,適用於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本市職工和退休職工; (2)個人商業性住房貸款,適用於具有城鎮戶口或城市居留資格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3)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申請公積金貸款後購房資金仍然不足的購房人,可再申請個人商業性住房抵押貸款,以兩種貸款方式的組合,來解決購房資金的不足。 各銀行一般都要求「個人購置住房貸款」對象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購房補貼的,不低於購買住房全部價款的20%作為購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購房補貼的,以個人承擔部分的20%作為購房首期付款; (4)有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5)具有購房合同或協議,所購住房價格基本符合銀行或銀行委託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評估價值。 在申請貸款時,申請人應出具多種文件,主要包括: (1)身份證件(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2)貸款人認可部門出具的借款經濟收入或償債能力證明; (3)符合規定的購買住房合同意向書、協議或其他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質押物的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質押證明和抵押物估價證明; (5)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6)以儲蓄存款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銀行存款憑證;(7)以公積金作為自籌資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批准動用公積金存款的證明。

❾ 個人住房貸款法則:七要七不要

在個人住房貸款中,要遵循什麼法則呢?今天小編整理了房屋貸款"七要七不要"法則。

七要:

(1)申請貸款額度要量力而行

在申請
個人住房貸款時,借款人應該對自己目前的經濟實力、還款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同時對自己未來的收入及支出做出正確的、客觀的預測。一般來說,要從自己的年
齡、學歷、所從事的職業的行業前景、單位性質等因素分析自已的預期收入趨勢,同時兼顧未來大額支出因素後,才可謹慎地確定貸款金額、貸款期限和還款方式,
根據自己的收入水平設計還款計劃,並適當留有餘地。

(2)辦按揭要選擇好貸款銀行

對借款人來說,如果您購買的是現房或二手房,可以自行選擇貸款銀行。按揭銀行的服務品種越多越細,您將獲得靈活多樣的個人金融服務,以及豐富的服務與產品組合。

(3)要選定最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

上一節的內容已經比較詳細地介紹了目前幾種主要的還款方式,對於每個借款人來說,在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時,要先對這些還款方式進行了解,確定最適合自己的還款方式,因為還款方式一旦在合同中約定,一般在整個借款期間就不得更改。

(4)向銀行提供資料要真實


請個人住房商業性貸款,銀行一般要求借款人提供經濟收入證明,對於個人來說,應提供真實的個人職業、職務和近期經濟收入情況證明。因為如果你的收入沒有達
到一定的水平,而你沒有足夠的能力還貸,卻誇大自己的收入水平,很有可能在還貸初期發生違約,並且經銀行調查證實你提供虛假證明,就會使銀行對你的信任度
大大降低,從而影響到自己的貸款申請。

(5)提供本人住址要准確、及時

借款人提供給銀行的地址准確,就能方便銀行與其聯系,
每月能按時收到銀行寄出的還款通知單。遇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您就可在年初時收到銀行寄出的調整利率通知。特別提醒借款人注意的是,當您搬遷新居,一定
要將新的聯系地址、聯系方式及時告知貸款銀行。不然,借款人一旦接不到貸款銀行的有關通知,就會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6)每月要按時還款避免罰息

對借款人來說,一旦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就應該在簽約的一個月內,將首期還款足額存入您指定的還款賬戶中,供銀行扣款,因為從貸款發放的次月起,您就進入了還款期,每月應按約定還款日,委託貸款銀行從自己的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上自動扣款,對借款人來說,必須在每月約定的還款日前注意自己的還款賬戶上是否有足夠的資金,防止由於自己的疏忽造成違約而被銀行罰息。

(7)購房人退房要另行解除貸款合同

[案例]2002年,李先生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合同,購買1套房屋,首付款即達40萬元左右。此後李先生又向按揭貸款銀行貸款將近100萬元左右,全部款項均向房地產公司支付。

後李先生發現這個樓盤有很多問題,遂萌生退意。經過反復與房地產公司交涉,又通過各種方式方法並舉,房地產公司同意李先生退房。2004年2月份,雙方簽訂協議,開發商將李先生所有的首付款歸還給他,並給了李先生一定補償,但是雙方並沒有談到銀行貸款的問題。

李先生認為這就算完事了,沒有通知銀行即停止了支付按揭貸款。過了幾個月,銀行方面發現李先生停止還款,即進行調查。李先生稱已經與開發商解除了合同,因此與銀行間的貸款合同也應當相應解除。但銀行方面予以拒絕,並明確表示要起訴李先生,要求其歸還剩餘全部貸款本金。

按揭貸款合同的訂立,是以商品房買賣合同有效成立為前提條件的。但是,貸款合同並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
從合同,並不完全依附於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僅僅是當事人自行協商消滅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貸款合同並不跟著消失效力。貸款合同效力是否繼續存在,依賴於合
同雙方即購房者與銀行的意思。如果購房者具有還款能力,那麼貸款合同仍然可能存續。例如在退房的時候,開發商是把全部房款一股腦都給了購房者,當然購房者
就應該把銀行的所有剩餘貸款本息都歸還銀行。

如若當事人可以隨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在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都不確定的情況下,貸款合同效力就消失,那些套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更會猖撅,可以想見銀行的貸款風險是多麼巨大。


如果是通過訴訟、仲裁方式使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撤銷、被解除,則情況完全不同。這樣的情形,是通過國家司法行為導致房屋買賣合同效力消失。房屋買賣合同
效力消失的原因、過程可以確定是真實、合法、有效的。這種情形下,購房者貸款合同目的已根本無法實現。此時購房者既失去房屋,也沒有持有貸款,如果繼續向
銀行來償還借款本息,顯然是極不公平的。所以,《司法解釋》規定可以依法解除貸款合同。

因此,購房者經過法定程序,以司法途徑確認房屋買賣
合同效力消失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後,購房者或者銀行還必須再通過司法途徑提出解約主張,才能解除貸款合同,剩餘貸款本息由開發商承擔。如果不是這種
途徑,或者不提出這種解約主張,貸款合同仍然維持效力,購房者仍然應該向銀行還款。

李先生這種雞飛蛋打的悲慘情形該怎麼辦?律師認為,李先生可以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真實、合法、有效地解除了,並請求解除貸款合同,從而免除剩餘貸款債務。

七不要:

(1)申請貸款前不要動用公積金

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前提取公積金儲存余額用於支付房款,那麼您公積金賬戶上的公積金余額即為零,這樣公積金貸款額度也就為零,這就意味著您將申請不到公積金貸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內不要提前還款

按照銀行貸款的有關規定,部分提前還款應在還貸滿1年後提出,並且您歸還的金額應超過6個月的還款額。

(3)還貸有困難不要忘記尋找身邊的銀行

當您在借款期限內償債能力下降,還貸有困難時,不要自己硬撐。銀行的客戶可向銀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經銀行調查屬實,且未有拖欠應還的貸款本金、利息。銀行就會受理您的延長借款期限申請。但是,借款期限變更按規定一般只可辦理一次。

(4)貸款後出租住房不要忘記告知義務

當您在貸款期間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必須將已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

(5)貸款還清後不要忘記撤銷抵押

當您還清了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後,可持銀行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物的房地產他項權利證明前往房產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撤銷抵押。

(6)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

申請按揭貸款,銀行與您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於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作為借款人,您應當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據,同時認真閱讀合同的條款,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7)提前還貸,不要忘了要回您的保險費

買房辦理按揭後,不少人由於種種原因,可以提前償還全部貸款。這時您可別忘了到保險公司退還提前期內的保險費。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5-11-26,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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❿ 淺析個人住房貸款有哪些風險

個人住房貸款風險有:
(一)個人住房貸款業務風險的外因主要有「假按揭」風險、由於房屋發生瑕疵的風險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1、「假按揭」風險
「假按揭」是指房地產開發商採取欺詐的手段,利用虛構的房屋買賣關系獲得銀行的按揭貸款,從而達到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目的。自2003年下半年以來,國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房地產企業的洗牌過程。很多中小開發商明顯感覺到資金壓力。在此情況下,很多開發商開始借"假按揭"之名套取銀行信貸資金。
2、由於房屋發生瑕疵的風險
假如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出現較嚴重的瑕疵,比如1、房屋有嚴重的質量題目,無法正常居住;2、住房面積縮水,以次充好,抬高房價,造成購房者的損失,導致購房者抵觸情緒大,而拖欠貸款;3、開發商沒有履行承諾,未及時完成消防等配套工程,推遲進住;4、開發商尚欠繳地價、配套費,拖欠工程款,未辦妥房產證,使部分業主拖欠貸款,放棄供樓,造成信貸風險;5、開發商為了售樓,過度地承諾。最常見的是開發商與業主簽訂返租協議,由於出租不理想或開發商拖欠返租款,使業主也拖欠銀行貸款;6、物業治理不善,造成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使業主拖欠貸款加大信貸風險。這些都會導致借款人發生群體性的違約不還款的情況。
3、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目前由於全社會缺乏完善的個人信息治理體系,使得貿易銀行很難進行正確的風險判定。從信用風險的角度來看,一方面,個人住房貸款的順利回收與借款人的家庭、工作、收進、健康等因素的變化息息相關,借款人經濟狀況嚴重惡化導致不能定期或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或者因借款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借款人的繼續人放棄所購房屋,不願還款,從而給銀行利益帶來損失的違約風險。另一方面,借款人還可能故意欺詐,通過偽造的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從而產生道德風險。現在,有很多借款人根本不具備定期還款的能力,其通過偽造個人信用資料騙取銀行的貸款購買房屋,再將該房屋出租,以租金收進還貸,一旦房屋無法出租,借款人也就無力繼續還款,給銀行帶來風險。
(二)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的內因則是貿易銀行貸款的操縱風險,主要有職員道德風險、貸款審查風險和貸後治理的風險。
1、職員道德風險
主要是指銀行貸款經辦職員由於個人原因或者某種利益關系,明知借款人提供的是虛假材料而不指出,導致借款人相關資料不真實,誤導貸款審批人。更有甚者,有個別經辦職員知法犯法,內外勾結,故意偽造相關材料,騙取銀行信貸資金。
2、貸款審查風險
貸款審查是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重要環節。在貸款審查過程中,經辦職員風險意識不強,警惕性不高,對借款人的真實身份、收進情況、家庭狀況等相關情況了解不祥,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正當性審查不嚴,流於形式,對有瑕疵的材料沒有認真調查核實。有的銀行為了擴大市場份額,採取競相降低貸款人的首付款比例,或者放鬆貸款人的審批條件,一味簡化手續,埋下了風險隱患。
3、貸後治理的風險
大部分貿易銀行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貸後治理參照公司類貸款的貸後治理模式,要求對每筆貸款定期檢查、報告。而個人住房貸款具有客戶分散、數目眾多等特點。隨著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擴大和飛速發展,一個基層行往往有成百上千個客戶,客戶數目遠遠大於公司類貸款客戶的數目,假如沿用公司類貸款的貸後治理辦法,根本無法及時了解貸款客戶經濟及家庭變化的情況。當可能出現風險時,銀行就不能及時採取防範措施避免風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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