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夫妻雙方法院有起訴離婚記錄不能貸款嗎
夫妻雙方有離婚記錄並不影響貸款,只要貸款申請人滿足貸款條件即可辦理。
㈡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再買房貸款買房可以么
夫妻共同貸款離婚之後再買房子的話,他肯定是可以的呀,離婚之後這個房產他肯定是要給其中某一個人的,所以說這個是不妨礙大家去購買另一套房產的。
㈢ 辦理離婚協議書後對方可以拿對方的結婚證辦貸款或者是網貸嗎
可以的那就不要去登記處辦理離婚,就是兩個人承認這段婚姻有效,就可以已已婚人士的身份辦理貸款,隻字不要提離婚的事情,就說兩個人的收入就可以。
㈣ 離婚後夫妻雙方還可以繼續貸款嗎
可以各貸各的款
離婚以後
夫妻關系解除了
不能再以夫妻名義貸款
只能各貸各的款
㈤ 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一方還可以貸款嗎
夫妻一起貸款後離婚了,一方還可以進行貸款。向銀行貸款的條件是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等,如果符合以上條件那麼離婚後是可以進行貸款的。就婚前關系存續期間該筆貸款是否為共同債務,夫妻一起貸款該貸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夫妻共同簽字、夫妻一方貸款後另一方予以追認那麼該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離婚後,就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來償還。債權人可以向夫妻雙方或者一方追償,一方承擔後有權要求另一方償還應承擔的份額。
根據您的具體情況,離婚前夫妻一起貸款,離婚後您還可以進行貸款,向銀行貸款的要件是貸款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的銀行可能會要求進行抵押或者質押等,因此能否再次貸款與是否離婚、離婚前有無貸款無關。
離婚後約定好前次貸款償還方式,由一方承擔還是雙方承擔,承擔比例等,離婚後仍可以向銀行貸款。如果離婚前貸款的償還情況沒有約定清晰或者沒有約定,導致您陷入到債權債務糾紛當中,那麼很有可能導致您的信用受損,從而無法再次貸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㈥ 跟配偶離婚了,有房產證,但是兩個人的名字,可以貸款嗎
1、你的意思是以房產證作抵押?
2、你們離婚協議或者判決方面,有沒有對房屋的歸屬作出約定?
3、由於房產證上載明的是雙方名字,因此,辦理抵押登記時,也需雙方同意,才能辦理抵押登記。
㈦ 離婚後有貸款的房子可以繼續共同貸款嗎
法律分析:可以的,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共同還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㈧ 夫妻離婚後可以以夫妻名義貸款嗎
離婚以後就不能以夫妻名義貸款了,如果貸款就是涉嫌騙貸,需要負法律責任的。
㈨ 離婚了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銀行貸款的規定就可以貸款,因為離婚和貸款不是一個范圍內的事,離婚只是代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貸款那是和銀行之間的借貸情況,離婚和貸款沒有直接的聯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