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嗎
婚前買房,房產證上可以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如果婚前買房時的相關文件,如買賣合同、網簽,等,都是一個人的名字,那麼最原始的不動產登記也就只登記一個人的名字。如果想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可以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婚前貸款買房寫一個人的擴展閱讀:
案例:
朝陽區上班的白領佟先生是在結婚前簽約買的房(房屋全款購買且房款全部由佟先生個人支付),結婚3個月後才領到房產證。此種情況將認定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侯德隆律師解讀,雖然房屋產權證的頒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司法實踐中會認為房產證的頒發是基於婚前個人購房行為的延續,並且房屋是由婚前一方個人獨自出資購買,所以,此種情況應認定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而不宜認定為婚後的夫妻共有財產。
侯德隆律師還補充,婚後夫妻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房產證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這種情況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以平分為原則。
『貳』 貸款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
貸款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具體如下:
1、如果是婚前購買,寫一個人的名字,即為個人所有,是個人財產;
2、寫兩個人的名字,即為雙方共有。因為是婚前購買,二人之間還不存在婚姻關系,對於房子,即為共有人。
當然,在離婚時需要結合具體的情形處理。比如,是否婚後以夫妻共有財產償還貸款、是否相關的財產協議等。貸款買房指購房人以在住房交易的樓宇作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用於支付購房款,再由購房人分期向銀行還本付息的貸款業務,也被稱為房屋抵押貸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二百一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叄』 婚前貸款買房,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共同還貸 請問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有夫妻書面約定從書面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按婚姻法解釋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區分
沒有明確的夫妻書面約定的話,符合婚姻法解釋明文規定,按婚姻法解釋處理
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肆』 婚前共同買房但是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
法律分析:房屋產權證可以標明兩個以上共有人姓名的,只是手續會繁瑣一些。因為辦理房產證時很多手續都需要兩人同時到場。
如只寫一個人,那也可以簽署協議,或到公證處辦理財產權屬公證,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樣會耽誤一些辦理手續的時間,而且要花一定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伍』 婚前貸款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的區別
法律分析:1、婚前全款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2、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後需要還貸的,若之後追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僅登記一方名字,婚前買房首付款等,屬於一方個人財產,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屋增值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房寫一個人名和兩個人名,如上就是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陸』 婚前貸款買房,寫的自己一個人名字。婚後一起還貸款的部分是兩個人的嗎
婚前貸款買房,寫的自己一個人名字。婚後一起還貸款的部分肯定是兩個人的。
『柒』 婚前買房寫一方的名字婚後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前個人財產所購房屋並且只有一方名字的,屬於個人財產。如果是雙方名字的,則屬於共有房屋,婚後所購房屋如無其他協議則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二部分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無法查清的,或者屬婚前個人財產,但已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均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離婚時,如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可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多種經營和承包責任田的當年收益以及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殖專業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一方或雙方父母贈給的金銀、珠寶以及其他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