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賭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賭債是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開支形成的債務,而非夫妻共同生活產生的債務。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貳』 賭債債務可否作為夫妻共同債務還償
賭債不能劃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賭債一般不是雙方共同借的債務,並且該債務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因此該行為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由借款人償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叄』 老公借錢還賭債妻子要償還嗎
法律分析: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如果男方在外借賭債確實未經妻子同意,並且這筆債也確實未用於共同生活,那麼這筆債務由男方一人承擔;如果妻子同意丈夫借債參賭,且這筆債及其盈利也用於家庭生活,那麼妻子就應當對這筆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賭債是賭博的產物,由於賭博行為的非法性,所以因賭博所產生的賭債不受法律的保護,也就是說不產生法律上債之關系。
夫妻共同債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2、因撫養子女、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債務;
3、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4、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
5、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6、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肆』 丈夫貸款賭博,妻子需要承擔嗎
法律分析:賭債屬於非法債務,妻子不需要共同承擔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伍』 賭博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賭博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賭債是指夫妻一方因賭博所欠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賭債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二、如何認定賭債的效力?
涉賭債務可以結合涉賭債務中的當事人主體以及相互之間的行為不同而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賭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直接用於賭博的債務,或者是先賭後借,一般情況是在賭博過程中,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支付,而採取欠條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或者是先借後賭,是指賭博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貸關系後發生賭博行為;
2、賭博關系中當事人與第三人產生的直接用於賭博的債務,其中,以是否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三人有惡意與善意之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予以制裁」,惡意借貸債務,一種情形是在賭場內或賭場之外,出借人為謀取高額利息,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於賭博,而專門從事的放高利貸行為;一種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搏活動而借款的,出於親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善意借貸債務,是指不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與借款人產生的借貸關系。
其中對於第一種情形,或者不存在實際的借貸行為,或借貸關系雙方雖有借貸行為發生,但借款用於支付賭債,用途不合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民事行為,均應認定為賭債,賭債自始不產生債的效力,法律不予保護;對於第二種情形,則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不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債權。
由此可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己因賭博所欠的債務另一半根本就沒有幫助其償還的義務。其次,對於債權人來說,明知道當事人是為了賭博還借錢給債務人的,這種借貸關系也是法律不保護的,債權人如果要通過合法的途徑來索要該筆債務的話是不切實際的,這樣的債務債權關系本身就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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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賭債不算共同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柒』 賭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賭債債權人主張非法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前述所稱的非法債務一般是指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捌』 賭債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方賭債不能成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