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夫妻婚前共同付首付買房且按揭貸款女方有房產權嗎
法律分析:夫妻婚前共同付首付買房,且按揭貸款的,若是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擁有部分房屋產權;若是婚前登記在男方名下的,則屬於女方對男方的贈與,該房屋屬於男方所有,但是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則屬於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Ⅱ 夫妻名下各有一套房算二套房嗎
法律分析:夫妻名下各有一套房算不算二套房需視情況而定,若兩套房都是在婚前購買,其中一套使用的是商業貸款,另一套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那麼婚後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買房的話就算二套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Ⅲ 如何把夫妻共同名下的房產(還貸中)公證為屬於其中一方所有
需要雙方先一起持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房產證,一起到住房所屬房管部門,申請辦理一方名字房產證。然後雙方再一起持以上證件和一方名字房產證,一起到本地公證處,做產權公證,明確住房為登記人一人所有,一起簽字按手印。得到公證書注意保管,就可以了。延伸閱讀:房產公證是指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產公證雖然不是房產交易的必須環節,但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將公證納入房產管理活動體系,使公證成為房產交易的必經程序,對房產市場的培育和房產交易活動的健康發展及交易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具有促進和保障的作用。
Ⅳ 婚後夫妻共同貸款買房,離婚後該怎麼處理這個房子
離婚後,可以對貸款房子進行估值,根據市場價格,扣除貸款金額與利息後,將剩餘金額平分,而後由獲得房產一方支付給未獲得房產一方。
部分網友在看到這的時候,會有所疑慮,如果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那麼離婚後,另一方是否有權利分配這套房子,答案是肯定的,按照新婚姻法規定,只要是婚後購房,即使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依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該根據相關法律予以平分。
3、如果遇到無法協議情況下,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在離婚時,法院一般建議夫妻雙方能夠友好協商對共同財產進行分配,但如果爭議不斷,無法協商,那麼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與無過錯方,那麼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有傾向性的照顧養育孩子方與無過錯方,也就是說夫妻離婚時,如果女方負責撫養孩子,且無過錯,那麼在財產分配上,會適當偏向女方。
Ⅳ 夫妻二人名下各有一套房,如果再買一套,算第二套房嗎
夫妻個擁有一套房的定義:
婚前男女雙方各有一套房,婚後在購房則屬於福氣雙方的兩套房。
二套房界定標准為,貸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系統能查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二套。貸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通過房屋登記系統查詢不到房產,但在銀行徵集系統里能查到貸款記錄,再貸款買房,算二套。
全款買過一套房,通過房屋登記表系統能查詢到房產,貸款買房,算二套;全款買過一套房,後來賣掉了,房屋登記系統查不到房產,再貸款買房,算首套。
當地暫不具備房屋登記系統的查詢條件的,銀行盡職調查核實購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買房——算二套。
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一套已還清,另一套未還清,此時再貸款認定為三套房;個人名下有兩套房的商業貸款記錄,全都已還清且出售,同時能夠提供兩套住房出售的證明,這種情況下雖然個人名下無房,但再貸款時也會被視為三套房;個人名下有一套房商業貸款已還清,另一套是公積金貸款也已經還清,此時不管申請公積金貸款還是商業貸款再買房,均視為三套房。
夫妻兩人,一方婚前買房使用商業貸款,另一方婚前購房用的是公積金貸款,婚後兩人想要以夫妻名義共同貸款,根據新政雖然都是婚前的個人貸款行為,但因央行徵信系統中都存有記錄,所以以夫妻共同名義貸款買房還是會算做三套房;夫妻兩人,一方婚前有房但無貸款記錄,另一方婚前有貸款記錄但名下無房產,婚後買房申請貸款視為三套房。
Ⅵ 夫妻共同貸款購買的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夫妻貸款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在婚前,一方已經購買,付清房款且擁有所有權的房子顯然屬於一方婚前財產。但如果結婚前一方自己出資買房子,但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視為對對方的贈與,在這種情況下,該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在結婚前簽訂買房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協議處理,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一般認定該房子屬於產權登記的一方所有,雙方共同還貸的款項可以由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