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需要資金周轉拿父母的房產證可以抵押貸款嗎
拿父母的房產證可以辦理抵押貸款,但必須要父母在抵押合同上簽字。
❷ 瞞著父母拿父母的房子做抵押貸款可以嗎
這樣做不好,如果還不上,你父母連住的地方都沒有了
❸ 怎麼偷偷用父母房抵押貸款
不可以偷偷的用父母的房子抵押貸款的那樣。是不道德的行為,對不起自己的父母。
❹ 我拿父母的房產證可以貸款嗎在他們不知道的情況下,
不可以,房產證產權未經房屋產權所有人委託,任何人無權房屋抵押貸款。
房抵押貸款流程:
一、買賣雙方簽訂購房合同並支付首付款後,到銀行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如果已婚,須夫妻雙方一起前來,未婚,可單獨前來),中心工作人員經過審批通過後,出具《貸款承諾書》,作為購房者辦理貸款手續的依據。
二、憑身份證原件領借款合同的貸款支付憑證回單,所需經過的流程為:受理櫃(受理貸款申請)——保險櫃(辦理保險)——簽約櫃(簽訂借款合同)——公證櫃(辦理合同公證)——簽約櫃(領取貸款合同)。
三、在取得《貸款承諾書》並就所抵押的房屋辦理保險後,即可持上述資料及《貸款承諾書》、擬用於還款的銀行儲蓄存摺和儲蓄卡、保險單、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關法律性文件,並辦理公證手續(如果買房者已婚,須夫妻雙方一起前來)。如果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不能親自前來簽訂合同,需授權委託另一方或第三方代為辦理貸款相關手續。授權委託書需經公證,且受託人有轉委託權。
❺ 用父親的房產證抵押貸款可以嗎
法律分析:子女可以用父母的房產從銀行抵押貸款,但是必須父母同意才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❻ 子女能拿父母的房本做抵押貸款嗎急!!!
從嗯,正規角度來說,子女不可以拿父母的房產證作為抵押貸款的,除非父母寫了授權書授權子女。來使用房產證,這樣才可以,所以這種情況一般都是那些不正規的貸款機構所想的辦法。
❼ 子女拿爸媽名下房產證戶口簿身份證可以貸款嗎
子女拿爸媽各下房產證,戶口簿和身份證不可以貸款,貸款除了上述材料外,還有重要的本人親自到到場簽字,假如本人不到場,偷來的材料就可以貸款,就亂套,希望能夠對你有幫助。
❽ 父母的房產證能貸款嗎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產需要房產證上本人出面才可以貸款的,但是也需要符合抵押貸款的貸款條件:
1、有合法的身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無不良信用記錄;
2、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以新購住房作抵押,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房齡在10年以內,且備有或已付不少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付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❾ 悄悄拿父母的房產證貸款
法律分析:子女用父母的房產證抵押貸款,要父母的同意才可以;而沒有父母委託辦理抵押貸款,不可以抵押房屋;
如果以父母的房產證抵押貸款,其實就是父母借款。要是你們不能還款,那就要拍賣父母的房產。
所抵押房產的條件:
1、房屋的產權要明晰,符合國家規定的上市交易的條件,可進入房地產市場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2、房齡(從房屋竣工日起計算)+貸款年限不超過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當地城市改造拆遷規劃,並有房產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房產證和土地證;
4、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產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須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產作為抵押申請貸款的書面承諾,並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產共有權人簽字。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