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借條上的經辦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1、公司借款借條上的經辦人一般需要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這是由於此種情形下經辦人是代為處理公司的借款事宜,也即經辦人並不是借款人。
2、借據中的經手人沒有擔保人保證責任,只起到證明人或經辦人的作用,經辦人不是借貸關系的主體,如果經手人或經辦人已經將借款完全轉交給了債務人(並能夠明確證明),經手人沒有法律責任,但經手人有義務證明借款的轉予完成。並在借貸關系中進起證明人的作用。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② 公司拖欠貨款,現在債務人把經辦人作為第二被告給起訴了,請問經辦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只要能夠證明貨款是公司拖欠的,或者公司明確認可貨款是公司拖欠的,第二被告只是經辦人,那麼,第二被告就沒有責任。
這類案件很少是判決經辦人承擔責任的,有的法院連立案時都不會受理的。除非公司不認可,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公司欠款。
③ 借款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公司借款借條上的經辦人一般需要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這是由於此種情形下經辦人是代為處理公司的借款事宜,也即經辦人並不是借款人。借據中的經手人沒有擔保人保證責任,只起到證明人或經辦人的作用,經辦人不是借貸關系的主體,如果經手人或經辦人已經將借款完全轉交給了債務人(並能夠明確證明),經手人沒有法律責任,但經手人有義務證明借款的轉予完成。並在借貸關系中進起證明人的作用。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④ 辦理貸款卡經辦人是什麼意思
貸款卡經辦人是事件的直接負責人。
1、經辦人沒什麼法律責任的 ;
2、經辦人不一定是法人代表;
3、任何一個員工都可以的 。
幫公司辦理貸款卡,上面要有經辦人的簽章與身份證復印件,如經辦人在辦完這項事宜離開公司,公司以後在貸款方面出現問題,比如逾期不還、偽造資料之類的,經辦人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⑤ 借款合同中經辦人的法律責任
經辦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該由政府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經辦人屬於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應該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
經辦人只要是在公司授權范圍內代公司簽訂的合同,沒有惡意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無重大過失導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個人不需承擔責任。
⑥ 銀行的經辦人 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經辦人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應該由政府機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經辦人屬於故意或有重大過失,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具體的應該根據合同的具體情況分析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⑦ 經辦人負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經辦人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要看是否存在過錯。買賣合同中,經辦人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有過錯,承擔過錯內的責任。公司承擔責任後有權向經辦人追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那麼需要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⑧ 貸款詐騙銀行經辦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構成共同犯罪,需要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如果銀行經辦人具備上述要件,那麼銀行的經辦人構成共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⑨ 經辦人承擔什麼責任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但還是有特殊情況的,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或者捐款跑了,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第三條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